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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产阶级专政后还要怎么办 重求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567024577

火烧 2011-05-08 00:00:00 网友杂谈 1034
文章探讨无产阶级专政后的治理方式,引用列宁、斯大林、毛主席思想,强调法律制度建设与政治措施的结合,分析革命与改良的平衡及社会主义发展关键。

无产阶级专政后还要怎么办

   

   

列宁:“对于一个真正的革命者来说,最大的危险,甚至也许是惟一的危险,就是夸大革命作用,忘记了恰当地和有效地适用革命的方法的限度和条件。真正的革命者如果开始把‘革命’大写,把革命几乎奉为神明,丧失理智,不能极其冷静、极其清醒地考虑、权衡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什么活动领域要善于采取革命的行动,而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什么活动领域要善于改用改良主义的行动,那他们就最容易为此而碰得头破血流……就会毁灭,而且一定会毁灭。”  

“有高度发展的文明和同它密切相关的法制”。  

“我们的政权愈趋稳固,民事流转愈发展,就愈需要提出加强革命法制这个坚定不移的口号,就愈要缩小那些对阴谋者的袭击给予回击的机关的活动范围。”  

列宁的“慢性疗法”是1922年5月在给马·索柯洛夫的信中提出的。针对青年同志索柯洛夫幻想一下抛弃“官僚主义肿瘤”的急躁情绪,列宁指出,反对官僚主义主要不能靠外科手术式的政治运动,而要靠始终不懈的慢性疗法。     

他说:“在这种情况下用外科手术是荒谬的,不可能的;只能慢慢地治疗”  

“要让人民法院加倍注意对官僚主义、拖拉作风和经济工作上的指挥失当进行司法追究。审判这类案件是必要的,这样可以提高人们过问这种目前很难对付的坏事的责任心,可以引起工农群众对这一重大问题的注意,可以达到取得更大经济成就的实际目的。”  

“对犯有官僚主义、拖拉作风、玩忽职守、粗心大意等过错的人给以行政处分(催促瞿鲁巴同志加速制订有关这一问题的法案)。情节严重者必须撤职,送交法庭,由司法人民委员部组织威慑性的公开审讯”。  

“如果不愿陷入空想主义,那就不能认为,在推翻资本主义之后,人们立即就能学会不需要任何法律规范而为社会劳动,况且资本主义的废除不能立即为这种变更创造经济前提。”  

“假如我们拒绝用法令指明道路,那我们就会是社会主义的叛徒。”  

“人民登上舞台,就要亲自执行审判,使用政权,创造新的革命的法律。”  

“法律是一种政治措施,是一种政治。”  

“民主组织原则(其高级形式,就是由苏维埃建议和要求群众不仅积极参加一般规章、决议和法律的讨论,不仅监督它们的执行,而且还要直接执行这些规章、决议和法律),意味着使每一个群众代表,每一个公民都能参加国家法律的讨论,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和执行国家的法律。”  

斯大林靠狠杀,毛主席靠狠斗。列宁也镇压反革命,但是对社会主义靠制度探索。  

绝不能再把社会主义做为抽象概念的没有人民统治实质的神圣教义来崇拜,脱离人民群众的利益愿望和实践可能性,片面追求纯粹的、高级的、表面形式的社会主义;绝不能再把自己革命时期的成功经验和模式神圣化、凝固化,用来代替对和平时期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特殊规律的探索;决不能把社会主义是全面超越资本主义文明的本质忘记;绝不能再把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实际、喜怒哀乐分割开来、对立起来,蜕变成少数职业革命家为了实现某些过高目标而进行的盲目行动。  

每个阶级都需要本阶级的统治秩序,并且不断的强化完善自己的统治。  

毛主席看到蜕变的可能性和矛头,但是他不清楚阶级统治特别是无产阶级统治应该如何确立,因此他设想让群众不停的进行斗争,让官员老老实实。所以就不断革命,而不是进行无产阶级统治的研究。  

毛主席的无产阶级专政下的继续革命,感到主席从革命家的经验经历看待社会主义建设了。社会主义当然还存在阶级斗争,还存在阶级社会的思想意识形态的一些影响。但是社会主义需要人民当家做主,从国家制度经济制度从法律确立社会主义实质并且落实到人民群众的手中。还要研究实现从生产力的进步,从生产方式的进步发展巩固社会主义。  

如果按照革命的习惯,在社会主义时期还是一个劲的激烈群众运动,其实是不可能的,也是群众无法持久做到的,而且分散的群众没有民主权力,事实上还是被少数人操纵,无法达到无产阶级意志的集中,无法达到社会主义人民统治,凭激烈运动用阶级社会制度去建立社会主义,是适得其反一定失败的。  

要通过立法,建立制度实现无产阶级的阶级统治,通过教育的普及、通过科学技术发展生产力,推动生产方式的快速进步,只有这些才能在物质上精神上发展巩固社会主义,才能觉悟人民群众。阶级斗争的阶级镇压阶级社会思想意识形态的斗争只是一部分,而且还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法制化的狠杀狠斗,但是不能代替社会主义全部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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