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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征求多少人意见才算合适?

火烧 2010-12-16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探讨车船税法征求意见数量是否合适,指出10万条意见比例较低,但认为立法并非全民参与,需平衡效率与民主,强调法律制定需兼顾实际操作与公众反馈。

要征求多少人意见才算合适?

有位叫陈木的先生写了篇时评文章《车船税法的10万条“意见”真的太少》。我是从我的居住地的一份小报上看到这篇文章的,没有注明出处,我以为是当地人士所写。但上网一查,原来陈木是外地人,文章原始出处也在外地。我们那里的小报当属侵权了。这是题外话,不再讲它。

话说这篇文章首先引用了《新京报》的一段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4日向社会公布了公开征求车船税法草案意见的结果。结果显示,在收到的近10万条意见中,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改、降低税负的意见占54.6%。10月28日,开始征求意见,截至11月30日,共收到97295条意见,40封群众来信。其中,北京、广东、上海等10个省市反馈了71284条,占73.26%。(《新京报》12月15日)

然后作者找了一堆理由说10万条意见实在“太少太少”。譬如说中国有13亿人口呀,要让酝酿中的法律尽可能“涵盖”到所有层面公民的诉求和声音,确保公平性、公正性呀,等等。至于有多少条意见才不算太少,怎样才算涵盖到所有层面,作者没有说。

当然,与13亿比起来,10万条意见还不到总人口的万分之一;如果把没有完全责任能力的人去掉,也只是几千分之一。这个比例是不大的。怎样才算不太少呢?是不是需要一个简单多数呢、也就是需要几亿条意见呢?如果达到了这个要求,“涵盖面”肯定可以了,但可能也成国际笑话了。恕我寡闻,可能至今全世界还没有一个国家制定一个具体法律需要这么大比例的公众意见呢。我们所看到的是,那些号称民主国家的西方国家,通过一项具体的法律,事先可能也只是通过媒体造点舆论,法案提出者事先在议员中做点“斡旋”工作,然后提交议会辩论和表决。如果不是修改宪法,恐怕都不会大规模地征求公民意见,因为那样做,成本太高了,效率太低了。30年来,我国已经制定颁布了几百个法律。如果每个法律的制定都需要征求数亿人的意见,可能全国人民每天吃完饭就干这件事也干不过来。这还没有考虑印刷意见表要用去多少纸张和油墨,邮局的邮寄,意见的统计汇总,所花的人力、物力、财力。可以说,如果那样做,其规模基本上和10年一次的全国人口统计规模差不多。

我们这个世界,各国的立法、行政、司法都没有实行直接民主。在西方,立法、行政和司法由相关机构各负其责。在中国,一般性的行政和制定法规,由国务院总理按照授权决定;法律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定。一个车船税法草案能够征求和收集近10万条意见,我认为这样做已经是相当负责任了。何况这还只是草案,还要经过有关专家和机构进行研究修改,才能提交人大讨论通过。任何法律都做不到十全十美,更做不到人人满意。就车船税来说,有车有船的人肯定都不愿意多交税,无车无船者或者希望别人多交,或者不关心此事。如果想让一个法律十全十美,可能一万年也制定不出来。在这种情况下,只好先通过和施行,在施行的过程中发现问题或者以后情况有了新的变化,若干年后可以进行修改。如果按照作者的“民主”要求制定法律,等于不能制定法律。在一个有着13亿人口的大国,制定法律又不是中学生选班长,全班的人都要参与。

这样缺乏常识的时评文章本来不值得一驳,但它竟能在各地小报堂而皇之现身,迷惑那些更缺乏常识的小市民对我国立法的怀疑,挑动人们的极端民主化情绪,这就需要认真对待它了。我更质疑这些小报的总编辑,他们究竟想干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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