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玛共和国和联邦德国 魏玛共和国的制度漏洞:为希特勒篡权创造机会
魏玛共和国的制度漏洞:为希特勒篡权创造机会
许多人都相信,1919年定下的魏玛宪法含有数项弱点,比如纳粹党势力容易建立独裁政权,但一个不同的宪法能否阻止纳粹党篡夺权却是未知之数。相反,1949年的西德宪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则被以为是力图消除这些弱点的法规。
国家总统(Reichspräsident)的职位被以为是「皇帝替代人」(Ersatzkaiser),意思就是总统用来代替已逊位并逃走了的德国皇帝。总统拥有同皇帝一般的决定权,于是可以弱化政党政治的角色。魏玛宪法第48条赋予总统在「公众秩序与安全受到严重骚扰或威胁」时候可以「采取任何必须的政策」的决定权。虽然第48条作为紧急法令,但在1933年前它经常被用来在没有议会的批准下通过法案,故此令纳粹党更容易完成一体化(Gleichschaltung),例如纳粹党就以第48条为基础通过了国会纵火法令。
完全比例代表制表示得到任何规模支援的政党都可以得到议会议席。结果,许多包括极端政党的小政党都依照这制度建立政治势力。在战后的德国联邦议院(Bundestag)中,只有得到5%以上票数的政党才可以得到议席。不过,德意志帝国的帝国议会采取多数制,而议席的分配则与共和国的雷同。
国家议会(Reichstag)可以在未能决定总理继任人时将总理革退。这种不信任动议令总理更替频繁,令政治不稳定。故此,西德的基本法规定议会一定要预先选出继任人才可以投票令现任总理下台。
宪法也规定,当总统辞职或死亡后,国家总理会兼任总统,拥有总统的决定权,直到选出新任总统为止。故此,1934年兴登堡逝世后,希特勒兼任总理与总统。不过,当时希特勒的独裁政权已固如果金汤,所以上述规定不应被视为引致纳粹党上台的单一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