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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官制度的变化 清朝的选官与任用制度:苦读圣贤书不一定能为官

火烧 2022-11-30 14:17:41 1074
清朝的选官与任用制度:苦读圣贤书不一定能为官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为了维选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明

清朝的选官与任用制度:苦读圣贤书不一定能为官  

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为了维选选官制度,是一个国家或政权选拔官吏的实体和程序规章,又可以称作仕进制度。明朝采取科举与荐举的方式来选拔官员;清王朝公元1644年建立之后,采纳范文程的建议,实行科举考试。

明太祖朱元璋,是元末农民起义中产生的地主阶级政治家,他很懂得人才对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重要意义。据《明史・选举志》载,洪武三年(公元1370年),朱元璋诏告天下:“自今年八月始,特设科举。务取经明行修、博通古今,名实相称者,联将亲策于廷,第其高下而任之以官。

清朝选拔和任用官吏的最主要途径是科举取士,但是任用官吏有资历限制,翰林院、吏部、礼部等部门的司郎官必须是科甲正途出身。清朝官吏出身有正途与异途之分,进士、举人出身者谓之科甲,与恩贡、拔贡、副贡、岁贡、优贡、萌生均为正途。但是,在正途出身的官员任用中,仍有甲等及科别的区别,例如,同为进士,鼎甲可直接授翰林院官职,“二甲、三甲进士授庶吉士、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博士、推官、知州、知县管官有差”。

此外,清朝为巩固其统治基础,网罗有用人才,还曾开设“博学鸿儒科”、“孝廉方正科”、“经济特科”等。此类招考皆由皇帝下特殊诏令,临时设置简单考试,以此招揽一些具有特殊才能或在社会上有声望者。已登科及在任官吏均可报考,考后该升迁的予以升迁,该授官者授予一定的官职,这称“制科”或“制举”,与科举一样,算作正途。制科出身的官吏,有时会受到科举出身官吏的某种歧视。

选官制度的变化 清朝的选官与任用制度:苦读圣贤书不一定能为官

由捐纳或议叙等而得官的,称为异途出身。清朝实行的捐纳制度,也是任用制度的一种内容,即可以通过捐银捐物的途径,而得到某种官职和荣誉虚衔。清政府出于筹措饷银和开辟财源之需,从康熙年间开始实行捐纳,规定一般京官自郎中以下,外官自道台以下,都可捐纳,甚至武官在乾隆年间可以捐到参将。捐纳的规章称作“捐例”,或“事例”,分暂行事例和现行常例两种。捐纳范围和人数,时大时小,时多时少,凡遇国家财政紧张之机,便大开捐例。由于捐纳这种方法使适合做官的人数大为增加,势必造成与有限官职名额的矛盾,其结果不仅影响到候补官员过多,仕途混杂,而且还随着捐纳泛滥出现行政机构冗员充斥,吏治败坏等。所以,清朝政府有时不得不采取收敛的措施,但捐纳制度一直没有彻底废止,从康熙朝开始,经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几朝,一直延续到清朝后期。

在清朝任用的官吏中,以“荫袭”得官者也占据了一定比例。“荫袭”是依赖法外特权而得官的一条途径,历代封建统治者对官吏子弟或亲属的入仕都是予以特殊照顾的。清朝主要存在恩荫、难荫和特荫三种方式,恩荫限于三品以上官员子弟;难荫限于因公殉职的官员子弟;特荫限于功臣、名臣子弟。

凡经考试、捐纳或原官起复等具有任用资格的人,均须到有关人事主管部门听候铨用,由其按照规定选补某种官缺。经考试具备入仕资格者,还需进行“复试”性的铨选后,才可授官。例如,殿试后的进士,除一甲直接授官外,二甲、三甲需再经翰林院“馆选”,考中者成为翰林院庶吉士,实习三年后,补授官职。馆选未取者,被授于京师或外地的官职。入院进士比不入院者所获地位要高,而后升迁也要快得多。乙科举人也要经拣选和考选,才可授内阁中书、国予监学正、学禄、知县、学正等官职。清朝官吏的铨选,由吏部文选司和兵部武选司负责。

国家高级官吏由皇帝直接任命,称为“特简”,不受任何法律条例的限制。中、下级官员的任免,一般是采用推荐、保奏、参劾等方式,但是其任免的最终决定权名义上仍掌握在皇帝手中。由大臣互相推荐而任用的官员,称之为“会推”,根据皇帝诏令推荐,或各直省推荐官员,统称为“荐举”。京外大臣推荐和保举官员的方式分为两种:第一,请求以某项官职任用,或加以某项荣典,奏报后交吏部审议,称之为“明保”;第二,保荐特殊人才,请求破格录用,称为“密保”,一般交军机处存记,于适当时提请任命。大臣推举任用官吏,不得违背和改动有关官吏任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法律,被荐举或会推者做弊和犯罪,推举人会受连坐处分。“得人者优加进贤之偿,舛谬者严行连坐之罚”。

清朝制度规定,京官在五品以下,外官在四品以下,由于初次任用、京察、保举、学习期满留用等,须经过官员引领,朝见皇帝一次,文官由吏部、武官由兵部分部引见。如果吏部所选官吏,不能引见皇帝,则须由特派之王大臣共同传见验看,以考察其能力和年龄是否胜任。引见象征着皇帝之命官,它不仅说明了清朝对官吏选拔和任免的严格控制,而且体现了清朝皇帝对用人大权的重视程度。

清朝官吏的任用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第一,署职,即初任官者,需试任二年(后改为三年),试任期满,称职者实授。第二,兼职,即担任某官兼其他职务,一般以职衔相当的官员代行同级职权,例如,各部尚书之间互兼,总督兼兵部尚书等。第三,护理,即指省级长官出缺,未能及时派员接替,以次级官员暂代行其职务。第四,加衔,即于所任本官外,又加品级稍高的官衔,以其较高官衔记名。第五,额外任用,是指皇帝对某官吏的特殊提拔任用。第六,革职留任,即虽革其职务,但仍留任主事。

清朝在官吏任用中还有严格的回避制度,以此来防止形成各种裙带关系网或地方势力集团,从而避免官吏利用职权谋私利,为亲属徇私情。清朝规定官吏不得在本省任职,“在籍五百里内者,回避”,包括距原籍、寄籍五百里以内的邻省都不能担任官职。除采取地区回避的办法外,还有社会关系回避。康熙三年宣布:“外任官员,现在上司中有系宗族者,皆令回避”。对应回避但却隐瞒不报者,做降级调用处理。

在官吏任用制度上,清朝还有一项实行官职分配的独特规定,即根据固定的官缺和补授官职,共分为满洲官缺、蒙古官缺、汉军官缺,汉官缺四种。各种官员的缺额,一般不能随意补授,清朝在固定官缺中规定,“满洲京堂以上缺,宗室、汉军得互补”,外官则“满蒙包衣皆得补汉缺”。凡重要部门或重要职务,几乎全定为满洲缺,汉官不得充任。例如,清朝前期的督抚,绝大多数为满人充任,地方知府以下的低级职官,多由汉人充任。官缺制度是清朝政权的民族特性所决定的,它充分说明了满汉官员权力和地位的不平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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