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谁 请问一下与计算机,网际网路,软体版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请问一下与计算机,网际网路,软体版权等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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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资讯产业部网站:
:mii.gov./col/col521/index.
据我了解如果未经许可批准放了他人的专利产品或者作品或者软体,应该是违反了智慧财产权。。。你可以参考一下。。。
国家智慧财产权局
:sipo.gov./sipo/flfg/
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39号)
现公布《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jr
2001年12月20日
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计算机软体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体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体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体产业和国民经济资讯化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计算机软体(以下简称软体),是指计算机程式及其有关文件。
第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计算机程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资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程式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程式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式的源程式和目标程式为同一作品。
(二)文件,是指用来描述程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使用者手册等。
(三)软体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体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体开发,并对软体承担责任的自然人。
(四)软体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软体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体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
第五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所开发的软体,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体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行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软体,依照其开发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
第六条 本条例对软体著作权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体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第七条 软体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体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体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档案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办理软体登记应当缴纳费用。软体登记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章 软体著作权
第八条 软体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即决定软体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体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对软体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四)复制权,即将软体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五)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体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六)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体的权利,但是软体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七)资讯网路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体,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体的权利;
(八)翻译权,即将原软体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九)应当由软体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体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体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体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体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
第九条 软体著作权属于软体开发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无相反证明,在软体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开发者。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体,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体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充套件到合作开发的软体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体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体,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第十二条 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体,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专案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专案任务书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体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第十三条 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体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体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体;
(二)开发的软体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装置、未公开的专门资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体。
第十四条 软体著作权自软体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
自然人的软体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体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体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体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体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本条例不再保护。
第十五条 软体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在软体著作权的保护期内,软体著作权的继承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除署名权以外的其他权利。
软体著作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国家享有。
第十六条 软体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体装入计算机等具有资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二)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三)为了把该软体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效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体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体。
第十七条 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体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体等方式使用软体的,可以不经软体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第三章 软体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和转让
第十八条 许可他人行使软体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
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体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第十九条 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体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第二十条 转让软体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二十一条 订立许可他人专有行使软体著作权的许可合同,或者订立转让软体著作权合同,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体登记机构登记。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外国人许可或者转让软体著作权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或者本条例另有规定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软体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体的;
(二)将他人软体作为自己的软体发表或者登记的;
(三)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体作为自己单独完成的软体发表或者登记的;
(四)在他人软体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软体上的署名的;
(五)未经软体著作权人许可,修改、翻译其软体的;
(六)其他侵犯软体著作权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条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软体著作权人许可,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并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装置等;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体的;
(二)向公众发行、出租、通过资讯网路传播著作权人的软体的;
(三)故意避开或者破坏著作权人为保护其软体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的;
(四)故意删除或者改变软体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
(五)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著作权人的软体著作权的。
有前款第(一)项或者第(二)项行为的,可以并处每件100元或者货值金额5倍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侵犯软体著作权的赔偿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六条 软体著作权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为了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软体著作权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第二十八条 软体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或者软体复制品的发行者、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软体开发者开发的软体,由于可供选用的表达方式有限而与已经存在的软体相似的,不构成对已经存在的软体的著作权的侵犯。
第三十条 软体的复制品持有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该软体是侵权复制品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应当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如果停止使用并销毁该侵权复制品将给复制品使用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复制品使用人可以在向软体著作权人支付合理费用后继续使用。
第三十一条 软体著作权侵权纠纷可以调解。
软体著作权合同纠纷可以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侵权行为,依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4日国务院释出的《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sipo.gov./sipo/flfg/bq/fljxzfg/200704/t20070425_166397.htm
我国有关计算机软体的法律法规
计 算 机 软 件 法 律 法 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01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2001)
4、 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1994)
5、 计算机软体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
6、 计算机软体著作权登记收费专案和标准(1992)
7、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1996)
8、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体进行著作权授权合同登记和认证的通知(1996)
9、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5)
10、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
11、 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委托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1994)
12、 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稽核办法的通知(1988)
13、 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关于征订台、港、澳作者的图书应出示合同稽核登记号的通知(1989)
14、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9号)——指定计算机软体登记机构(2002)
15、 国家版权局公告(第11号)——指定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机构(2002)
16、 国务院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2000)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0)
18、 关于软体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
19、 国家版权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意见
(2001)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2002)
21、 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国软体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实施意见(2004)
22、 软体产品管理办法(2000)
23、 软体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2000)
24、 国家火炬计划软体产业基地认定条件和办法(2000)
25、 国家火炬计划软体产业基地骨干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2001)
26、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体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01)
27、 计算机资讯系统整合资质等级评定条件(试行)(2000)
28、 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体产业和积体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2001)
29、 北京市软体企业认定和软体产品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2001)
30、 关于北京市软体企业高阶人才专项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01)
31、 北京软体产品名称规范(试行)
32、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体著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请问与委托贷款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谢谢!
行政法规
1 行政法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业务规定
【颁布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 【颁布日期】 19930308 【实施日期】 19930401
2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覆
【发文字号】法复[1996]6号 【实施日期】1996.05.16 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3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浙江省医学科学院普康生物技术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的答复 [1997]法函第103号函 【实施日期】1997.09.08 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4 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银条法[1991]14号)
5 部门规章 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办发[2000]100号
6 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合同》(参考格式)的通知【颁布单位】建设银行【颁布日期】1996.09.23【生效日期】1996.09.23【时 效 性】有效
请问与大学生活有关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婚姻法,继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
《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学校设定暂行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
《成人高等学校设定的暂行规定》
《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
《高等职业学校设定标准》(暂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
《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管理办法》
《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国汉语水平考试(HSK)办法》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处罚暂行规定》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定》
《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和民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新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法规汇编 》这本书,作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编者:民政部法规办公室
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工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0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信访条例
(199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5号释出 自2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行班法规制定程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21号释出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定程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22号释出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行政法规解释许可权和程式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1999]43号 1999年5月10日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1999年10月31日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
国发[1999]23号 1999年11月8日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发[2000]23号 2000年8月24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会议和档案的通知
国发[2000]30号 2000年10月8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国办函[2001]1号 2001年1月1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发[2001]5号2001年1月15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中发[2001]8号 2001年4月26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式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办发[2001]38号 2001年5月14日
国务院批转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1]33号 2001年10月18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2]17号 2002年8月2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2]56号 2002年10月1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专案的决定
国发[2002]24号 2002年11月1日
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专案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专案管理方式的决定
国发[2003]5号 2003年2月27日
民政信访工作办法
(1999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17号释出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办发[1999]3号 1999年4月13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发政部立法工作程式规定》的通知
民发[1999]52号 1999年9月2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的通知
民发[1999]123号 1999年12月23日
民政部、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发政工作中家祕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民发[2001]71号 2000年2月29日
民政部关于废止部分民政规章及规范性档案的通知
民发[2000]238号 2000年11月10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民发[2001]144号 2001年5月30日... +++++++++++++++++++
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涉及民政工作的法律有四部,另有大量法规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1...
民政工作内容包括那些?: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民政工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定年度民政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协...
乡镇民政工作包括哪些: 部分乡镇民政机构还负责残疾人工作、老龄工作、慈善工作等。 本回答由经济...2010-07-14 和...
社群民政工作包括哪些: 法律法规 社会民生 科学教育 健康生活 体育...与民生有关的低保、五保稽核管理,医疗救,医...
民政工作服务物件有哪些?: 民政局服务物件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 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市民政事业中...
民政部的职责有哪些?: 民政部主要职责: (一)拟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规章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指...
民政有哪些法律法规: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的通知13、9、军队评定伤残等级工作管理...2012-02-03...
民政工作怎么实现"一个希望,三个着力: “一个希望”,即希望我们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dp理论、“三个代表”...
与儿童玩具认证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2007年10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的《国家玩具技术安全规范》(修订版),对玩具产品的技术安全标准有了更严格的要求,并规定没有达到新规范的儿童玩具不准出厂销售。大商场销售的玩具执行新规范情况较好,但一向问题较多的批发市场中的玩具大多数依然存在标志不全、无年龄警示等问题。
正规的商场的玩具专区中,包装上应该贴有安全标志,如适合儿童的年龄段、使用注意事项等,一些玩具还要标明原料类别。
新规范严格区分了不同年龄段儿童适合玩耍的玩具标准,要求厂商在醒目地方张贴年龄警告图示。
3岁和8岁是年龄分组中比较明显的分界线。
一些玩具因效能、尺寸和特征等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这类玩具应附加“不适合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安全标志,并说明如果被3岁以下儿童使用可能会有哪些危险。对一些小零件和含小零件或者弹珠、小球的玩具,在玩具或者包装上应有明文警告或者直接贴上年龄警告图示。
对于儿童玩的滑板、秋千和吊架、绳索及系在横梁上的类似玩具,要附有必要的说明书:
一是提供玩具的正确安装方法,指出如果不正确安装,这些玩具在使用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危险;
二是提醒使用者定期对玩具的主要部件如悬架、固定装置、锚式固定装置等进行检查和维修,并指出如果不进行这些检查维修,该玩具可能存在滑落或翻倒的危险。
我国有哪些跟计算机使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档案
国家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关于恶意利用计算机犯罪相关条文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资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资讯系统不能正常执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资讯系统中储存、处理或者传输的资料和应用程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执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与学前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间有哪些
教师法。 教育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规程。 纲要。 指南。 国家中长期改革与发展纲要(2010-2020)。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差不多就这些吧,我今年刚考过,所以给你参考意见,希望对你有用。
学前教育政策与法规 》单元作业1
一、填空题
1.教育法律是由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依照立法程式制定和颁布的有关教育领域的规范性档案。
2、教育政策是政党或政府组织或团体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教育目标和任务而制定的行为准则。
3、我国的教育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4.我国教育法以成文法为主要表现形式。主要表现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_地方性教育法规_ 、_自治性教育法规__ 以及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法律解释 和国际教育条约和协定。
5、我国的教育政策体系由 教育质量政策 、教育体制政策、教育经费政策、 教师政策 四大政策组成。
二、简答题
和质量技术监督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找,建筑施工法律法规。
百度里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