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投资案例 中国风险投资问题
中国风险投资问题
风险资本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股权资本,在推动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进程中,已有10余年的历史。
但时至今日,我国的风险资本无论是融资渠道,或是规模数量,仍然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我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瓶颈”。
正是鉴于此,本文着重从风险资本的投入方面,探讨我国政府作用的发挥,以期对我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政策有所启示。
一、政府在风险资本投入中的作用及其意义
政府风险资本的投入在风险投资业发展中,尤其是在初期,确实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这已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
问题的关键是政府在发展风险投资中究竟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是否要采取直接投资的办法(如设立国有股份风险投资公司),在这方面,我们应该认真吸取美国在发展风险投资业中政府支持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失败的教训。
1958年,美国国会颁发了《小企业法案》,并授权小企业管理局制定和实践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其主要目的是通过设立政府风险投资公司,引导民间资本投向风险企业,促进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小企业投资公司可以从小企业管理局得到极低利率的贷款,使得很多小企业投资公司没有把资金投向高科技风险企业,而是以高利息的形式向那些有现金流入的企业提供债权融资,稳获利差。
此外,小企业投资公司由于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因而缺少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吸引高素质的投资经理,所以因投资经理素质不高,专业水平低和管理不善而经常招致投资的失败。
1976年,全美700个小企业投资公司中有 232个成为有问题的投资公司。
为此,美国国会通过一项立法,赋予小企业管理局更广泛的执法和监督权,以加强对小企业投资公司的审计和管理,但这些措施并没有扭转小企业投资公司惨败的局面。
1997年,小企业投资公司已减少到276家,占全美风险投资总额的21%,到1999年,这个比例已经锐减到 l%。
由此可见,即使在美国具备如此良好的商业环境和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政府直接投资的办法也不是促进风险投资业发展的理想办法。
在法律制度和市场机制还不完备的条件下,我国的风险投资业更不能主要采取政府直接出资设立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繁衍一批又一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风险投资公司的办法。
因为无论设计多么完善和周密的代理人方案,都难以解决出资方所有者空缺及由此派生的代理人问题,其结果可能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双重软化,大量的国有股份风险投资公司因投资失败而破产,或者是又回到“政府既当裁判又做球员”,的老路,市场和政府功能双重失效。
因此,发展我国风险投资业,政府的主要职责不是直接投资,而是以适量的投资提高风险投资企业的信誉,引导民间资本,调动社会投入的积极性。
二、我国风险资本的投入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目前,政府投资已成为我国风险投资的主要来源。
政府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的出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地方政府直接投资为主,同时吸收机构投资者参股的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公司往往由地方政府直接管理,其公司规模一般都较大如总资本达10亿元的深圳高科技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政府出资5亿元,其余由社会机构投资者投资组成。
2.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投资设立的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公司大部分都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投资设立,并由科技行政部门管理。
如总资本达2.5亿元的江苏省高新技术投资公司。
3.以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为主要投资者出资建立的风险投资公司
这类公司有上海创新科技集团公司,广东省科技创业投资公司和天津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等。
现在这类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机构占较大比例。
4.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投资引导,主要吸收机构投资者参股的股份制风险投资公司
在这类公司中,政府科技主管部门投资主要起引导作用,以带动社会资金投资于风险投资市场中。
如投资1 .2亿元成立的陕西省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由陕西省科委投资200万元,其余由陕西秦建实业公司和长安实业公司共同投资组成。
由此可见,目前我国风险资本的主要来源是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科技开发贷款,没有调动起民间主体投资的积极性,民间资本参与度低,从而造成风险资本规模偏小,融资渠道单一的局面。
三、政策建议
风险投资业要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的资金支持体系,必须有雄厚的资本。
因此,拓宽资金来源,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努力使民有资本在风险投资中扮演重要角色,是发展风险投资的首要条件。
结合国情,我国在解决风险资本短缺问题时,要做如下工作:
1.学会两条腿走路
我国在发展风险投资的过程中,一方面利用本国资金;另一方面政府也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国外风险资本,由国外运作规范的风险投资公司作为中外合资风险投资公司的发起人之一。
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引入直接投资形式的大量国际资本;带来国外先进的创业投资管理经验;沟通与国际资本市场、高新技术市场的联系渠道;便捷的获取国际创业市场的信息;扩大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往关系。
2.为风险投资企业融资提供政府担保
政府担保在国外被称为风险投资的“放大器”,根据实际数据,政府担保的资金放大倍数通常在l0~15之间。
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少量的资金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业发展。
在我国,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比较弱,民间资本介入风险投资业比较少。
鉴于这个事实,我国政府可采取政府担保手段,并带动大量民间资本向风险投资业发展,从而发挥政府担保的乘数作用。
3.放松金融管制
风险资本的供给是风险投资运作的首要环节。
目前,我国风险投资业进一步发展首先遇到的重大障碍是:风险资本供给源渠道单一,风险资本规模小。
但从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目前并不缺乏资金,有巨大的风险资金潜在供给源。

因此,在开辟风险资金的来源渠道,增加风险资金的有效供给方面可采取一些改革性和突破性的举措。
例如,允许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适度参与风险投资,鼓励上市公司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等。
4.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
投资者是否介入风险企业,取决于投资的潜在风险和预期收益。
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潜在风险时,风险投资的介入才有充分的理由。
由于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与政府的税收政策等有直接的关系,因此,我国政府可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鼓励大量闲散的社会资金投资于风险企业。
5.降低科技企业设立“门槛”
风险投资与高科技企业的发生与发展相辅相成,没有大量的小单元高科技企业的设立,就没有对风险资本的大量需求。
美国实行“无门槛”公司登记制度,只要花 18美元的登记费,不到两小时,就可以注册登记一家公司。
而与此相比,目前我国公司注册登记制度可谓是高“门槛”。
我国可结合国情,降低公司注册登记的“ 门槛”,促进风险资本的有效需求。
6.加强对高技术产品的政府采购政府采购可以有效地降低风险投资的市场风险,鼓励风险企业投资,增加风险企业对资本的有效需求,刺激资金尤其是民间资金流向风险大、收益高的高科技企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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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平 彭美玉 崔永胜 来源:经济体制改革200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