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规范各项具体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的报告准则是() A基本准则 B具体准则 C财务报表列报 D应用指南
规范各项具体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的报告准则是() A基本准则 B具体准则 C财务报表列报 D应用指南
规范各项具体业务事项的确认、计量的报告准则是() A基本准则 B具体准则 C财务报表列报 D应用指南
我也刚做了这个题,大家应该都是这次考山西信用社的哇~
教材上写的很明确,答案应该是B具体准则;基本准则只是巨集观上、概念、框架式的会计准则;具体准则才是对具体经济业务确认、计量、报告的规范~
应该是答案写错了,十七、十八章都有这个题,答案都是基本准则,确实让人郁闷哦
还有总感觉这本书很多答案是错的,可惜没人可以商量哦
如果你也是考信用社的话,可以认识一下哈,起码互相有个交流的哈,我的qq是568029023,有空加我吧~·

具体会计准则根椐基本准则制定,主要分为一般业务准则,特殊行业准则,报告准则。这说法对的还是错的?
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具体会计准则是按照基本准则的内容要求,针对各种经济业务作出的具体规定。它的特点是操作性强,可以根据其直接组织该项业务的核算。例如;固定资产会计、投资会计、借款会计的准则等等。根据世界各国的实践经验和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具体准则可以考虑包括通用业务准则(主要是基本准则的具体化)、特殊业务准则(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和破产清算会计准则)、特殊行业会计准则和特殊经营方式会计准则。
目前我国在世界银行的支援下正在积极建立我国的具体会计准则。迄今为止,已颁布了关联方交易、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债务重组、收入、投资、建造合同、会计政策会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非货币性交易、或有事项等等具体准则。财政部计划制定30个具体会计准则。
我国财务报表列报准则明确规定,费用的列报采用费用功能法
A、正确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明确提出利润表的格式是费用功能法,它将费用按其功能划分为销售成本、销售或管理活动等部分。
新准则下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差错防范具体是怎样?
编制要求:1、会计报表2、会计报表附注3、财务状况说明书
差错防范:
1、公允性控制,即要求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可靠性控制,即要求不存在重大错报漏报。
我国的"基本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财务概念框架"有什么区别
企业会计准则的官方制定者认为:“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类似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依据前文中对基本会计准则的作用阐述可知,在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基本准则确实发挥着类似于“概念框架”的统驭作用,但是两者之间的区别依然不可忽视。
首先,我国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基本准则是属于会计准则体系中的构成内容,主要作为具体会计准则研制和修订的依据,对会计实务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和强制的规范效果,而《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不属于会计准则,属于理论的集合,它在层次上高于会计准则,不能直接用于规范和指导会计实务的情况。
在财务报告目标方面,两者都包括了“决策有用”和“受托责任”,但在具体的表述上略微有所差异。IASC在论述财务报表的目标时,将“决策有用”作为主要目标,“受托责任”则作为次要目标;重组后的IASB与FASB共同释出“联合概念框架”,确立了以“决策有用”为主的财务报告目标,且避免使用“受托责任”这一术语。我国2006年2月释出的会计基本准则明确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资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受托责任”先于“决策有用”。
在基本假设方面,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专门讨论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这两个基本假设,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其他的会计基本假设;在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中包括了会计主体假设、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分期假设和货币计量假设这四个基本假设,同时将权责发生制作为会计基础与基本假设并列。
在会计资讯质量特征方面,IASB认为,质量特征是指使财务报表提供的资讯对使用者有用的那些属性,《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中包括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四项主要的质量特征;在我国《基本会计准则》中,对会计资讯质量特征描述的比较细致,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但是这些质量特征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并列和重复关系,并没有形成一个内在紧密联络的整体。
在财务报表要素方面,IASB将其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益、费用五大类,而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则将其分为六大会计要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比较可知,《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的收益包括了收入和利得,费用也是包含了损失以及企业正常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在此框架中没有把利得和损失作为单独的要素;在我国,利得与损失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还有一类是直接计入损益的。
在财务报表要素的确认方面,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同IASB的《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基本相同。
在财务报表要素的计量方面,《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认为,财务报表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以不同的结合方式采用各种不同的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现行成本、可变现价值及现值;我国的《基本会计准则》规定,企业的各项资产和负债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准则允许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和公允价值等计量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随着企业兼并事项的日益频繁、衍生金融工具的迅速发展,“公允价值”在国际上已开始日益普及和应用,但在中国,虽然将“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属性写入《基本会计准则》,但在实际应用中并未得到普及。
在资本保全方面,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并未涉及。
在概念框架中不应该包括对财务报告的具体内容,因为这并不属于会计理论问题,此外,记账方法也不应该作为一项内容纳入概念框架,而我国《基本会计准则》则是一并将它们纳入在内。
新会计准则体系的释出,意味着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已逐步实现了实质性的趋同,《基本会计准则》在一定程度上与《编报财务报表的框架》发挥着类似的统驭作用,但是两者之间还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在我国会计改革过程中,要想进一步推进中国会计发展,必须正视这些区别和差距,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中国会计准则体系,提高中国在国际会计发展中的地位。
审计准则中的报告准则的详细解释?
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发布的《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是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档案。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该准则。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共分为五章17条,目录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五章 附 则
该准则全文如下:
第2106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审计报告
2013-08-27 10:46:4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和报送,根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审计计划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式后,就被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提出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与内部审计业务,也应当遵守本准则。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实施结束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如有必要,内部审计人员可以在审计过程中提交期中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第五条 审计报告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实事求是、不偏不倚地反映被审计事项的事实;
(二)要素齐全、格式规范,完整反映审计中发现的重要问题;
(三)逻辑清晰、用词准确、简明扼要、易于理解;
(四)充分考虑审计专案的重要性和风险水平,对于重要事 项应当重点说明;
(五)针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或者缺陷提出可行的改进建议,以促进组织实现目标。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审计报告分级复核制度,明确规定各级复核人员的要求和责任。
第三章 审计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审计报告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正文;
(四)附件:
(五)签章;
(六)报告日期;
(七)其他。
第八条 审计报告的正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概况,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及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程式及审计时间等;
(二)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内部审计准则等规定;
(三)审计发现,即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主要问题的事实;
(四)审计结论,即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所作的评价;
(五)审计意见,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
(六)审计建议,即针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的改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建议。
第九条 审计报告的附件应当包括针对审计过程、审计中发现问题所作出的具体说明,以及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等内容。
第四章 审计报告的编制、复核与报送
第十条 审计组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式后,及时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物件的意见。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专案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当核实,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报告经过必要的修改后,应当连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及时报送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复核。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组织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十四条 已经出具的审计报告如果存在重要错误或者遗漏,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审计报告提交给原审计报告接收者。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归入审计档案,妥善储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准则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规范会计科目核算内容的是会计准则还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若是会计准则,是具体准则还是基本准则?
应该是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还有财政部发布的配套的科目应用指南,应用详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