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第10条 著作权法第48条,第47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有何区别
著作权法第48条,第47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有何区别
著作权法第48条,第47条所列的侵权行为在性质上有何区别
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影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什么叫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最新)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修正)
只是明确规定了著作权的种类,并未有侵权行为的具体概念,凡是违反了法律条款规定的都可视为侵权。
概括的说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根据其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著作权法把所有著作权侵权行为区分为两大类。
侵权行为与犯罪行为有何区别
侵权行为是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的行为,处理依据主要有侵权责任法,不一定构成犯罪。犯罪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处理依据只有刑法,大多数犯罪行为同时是侵权行为,但有些犯罪行为没有直接侵犯个人和集体的权利。
1、试论述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2、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及其涵义?
1.试论述我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
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侵权行为是指基于故意或著作权法未允许的方式擅自行使著作权人权利或妨碍著作权人权利实现的行为。违法侵害著作权权利人的保法权利,依法律规定应对所有损害负赔偿责任的行为。
我国著作权侵权归责原则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主观过错是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目前世界各国在智慧财产权侵权归责问题上一般持比较保守的态度,即采用了过错归责原则。
2.简述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及其涵义?
答:实质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涵义: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档案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论述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有何区别
切入点:违反法定义务与违反约定义务的区别、构成要件的区别、法律后果的区别、侵害权利的属性的区别等
著作权法40条第三款与42条第二款区别
著作权法的规定如下:
第四十条 录音录影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影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录影制作者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宣告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影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资讯网路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被许可人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路向公众传播录音录影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四十二条是对那个的期限的说明。
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和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行为的异同点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资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宣告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宣告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储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定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影;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影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宣告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 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影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相同点:
都属于权利保护的例外情况,可以不经专利权人或著作权人许可而进行。
不同点: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无需向专利权人支付费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可以不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但是不能阻碍科学技术发展,所以有例外。著作权保护的是文化,尽量不阻碍文化的传播,所以有例外。
个人理解,仅供参考。
网路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型别有哪些
复制权:
网路当中,很容易被侵犯的就是复制权,因为有电脑,这很方便。
发表权:

当,某某,在一个网站中复制了一片文章(或小说等),在另一个网站中发表,那么侵犯了发表权。
二次著作权:
现,网路中大多数,同人类小说,都是侵犯了这个权利。
修改权:
这类,主要是【音】【影】作品裁剪,修改,音乐作品是修改歌词,摄影作品是修改图片中的一些元素,影视作品是被裁剪,或修改对话等等。
列举著作权侵权行为的19种表现中的前10种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体、录音录影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装置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资讯网路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影制品,或者通过资讯网路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影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资讯网路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影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影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资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根据你说的,应该是第四十七条的内容。
著作权法上有哪些性质的合同
委托创作合同
职务创作合同
合作创作合同
专有使用许可合同
转让合同
继承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