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 父母给婚后子女名义全额买房,父母有权收回吗

父母给婚后子女名义全额买房,父母有权收回吗
父母给婚后子女名义全额买房,父母有权收回吗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首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面对当今居高不下的房价,不少年轻夫妻在买房时,父母都会给予一定的支持,比较常见的方法是:首付款由年轻夫妻一方或双方的父母资助,银行按揭由小夫妻自行归还,房屋产权登记在小夫妻一方或双方名下。 如果几年后夫妻离婚了,资助房款的父母是否有权要回房款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院的解释”)第22条第二款:“当事人成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透露表现赠与一方的除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以下简称“上海高院的解答”)对该解释作出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解答: “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透露表现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构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构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透露表现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 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透露表现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可知,我国在审理婚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将婚后子女购房时父母的出资,以认定赠与为普遍原则(不需要特别的证据),认定借贷为例外(由主张是借贷关系的一方举证,且证据的形成应当是在离婚诉讼前而非离婚诉讼中); 以认定为对子女及其配偶双方的赠与为普遍原则,认定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为例外(需要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或有其他明确的意思透露表现)。笔者认为虽然“上海高院的解答”比“最高院的解释”更加具体和具有可操作性,但是其仍然无法脱离“没有其他证据,就认定为是赠与”的原则,该处理原则显然与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不相一致,也不利于珍爱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众所周知,我们中国人非常注重情面,亲人之间的经济往来,即使大家都心知肚明是借贷关系,也不一定会写借条。 以现在的房价而言,老年人在子女购房时的资助往往都是上万甚至几十万,这可能是他们一辈子的心血,而当小辈的婚姻解体时,由于拿不出当时写的借条,这些老人们不但要承受精神上的痛苦,还很可能承受经济上的巨大损失!但是,鉴于目前的司法解释就是如此的规定,因此,劝告善良的老人们,在拿出巨资帮助儿辈时,除非你已经确定自己是将该款项赠与给子女或及其配偶,否则,请务必要求子女及其配偶出具借条!因此父母帮助子女买房成为多数年轻人购房的主要资金来源。然而,父母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是赠与自己子女的,还是赠与双方的?父母出的钱是帮子女取得了产权还是仅是出资?在离婚时又成为争议的焦点。那么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究竟怎么认定呢?需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情形一: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则该房屋属于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没有其他相反的约定,离婚时另一方自然无权主张分割;若婚前购房时,一方父母只是出了购房款的一部分,剩余购房款是其子女以按揭贷款方式支付的,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离婚时一般会将房子判归登记方所有,由其继续支付剩余贷款,而对于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包括本金和利息)及其产生的增值,则由得房子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 情形二: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处理?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即使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登记方的个人财产,非登记方有权要求分割房屋,但若其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者双方之间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情形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婚前一方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是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并在约定为按份共有的情况下进一步约定了各自份额,则按约定享有产权。如果双方对共有方式没有进行约定,则视为等份共有。情形四:婚前双方父母均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离婚时房子如何分割?婚前购房,双方父母均出资的,应当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而不能因为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就理解为对双方的赠与。因为在双方尚无婚姻关系时,即使双方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购房,毕竟能否结婚仍有变数,这时双方父母都出资的情况下很难推定是明确赠与双方的。同时依据《物权法》第103条之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婚后父母出资买房子,过户给子女将来有权收回吗
如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要回: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3、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4、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父母以子女名义买房属赠与吗
不同意二楼的,本人觉得二楼没理解房产所有权人的含义,房产所有人指的是所有人对该房子的钢筋,水泥等等东西物品的所有权属,建房时父母出买的钢材,水泥等,这时父母就是财产所有者,但楼房建好,父母办房产证时,对房产所有权没保留,写下儿女的名字,房产已转移,应为赠与
父母婚前为子女全额置办房产,房产证为子女名字,现在父母离婚是否有权利单方面收回子女名下房产
不可以。
这属于父母共同赠与子女的财产,父母是共同作为合同的一方,不能单方面毁约。
不过,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受赠人违反赠与协议约定,或不赡养父母,或有其他针对父母的违法犯罪行为,父母可以申请收回赠与的财产住房。但只能通过协商收回属于自己赠与的那部分权利或到法院起诉要求收回属于自己赠与的那部分
权利。
父母给子女买了套房子,子女卖了又买了别的1套,父母有权收回吗?
父母给子女买了套房子,子女卖了又买了别的一套,父母是否有权收回,取决于房产证登记在谁的名下,这有两种情形:
1、如果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登记于子女的名下,那么该房产就属于子女所有。既然属于子女所有,那么子女就有权处分,即子女有权出卖。这种情况下,父母无权收回已经被卖出去的房子。
2、如果父母为子女买的房子登记在父母的名下,那么从法律上讲,该房产属于父母所有,而不属于子女所有,这时,子女对该房产就没有处分权,子女出卖该房产的行为就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父母如果不追认,那么就无效,因此,这种情况下,父母是有权收回被子女卖出去的房子的。
房子是父母的,在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父母有权要回吗
房子是父母的,在婚后房产过户给子女,如果父母是没有其它说明的,是没有权要回了。。。
因为房产只要一经过户,房产就是新的法定房产归属权了,就是受国家法律保护了。
如果父母在在过户前没有其它的事由约束说明的情况下,是不能要回该房产权了。
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车子,父母是否有权拿回?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已经赠与他人的财产,不得反悔。
一、以子女名义购买的车辆,在法律上并不是子女所有。车辆在公安交通部门的登记,并不是车辆所有权人的证明。父母可以根据出资的情况,证明自己才是车辆的实际出资人,从而主张车辆的所有权。
二、虽然车辆是父母所有的,都已经赠与子女的,不得反悔。
《合同法)第186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父母再婚后子女是否有权继承房产
恩施麻某来信询问:其侄子(甲)十年前与妻子离婚,侄孙女(乙)判给女方。甲离婚后不久置了一个门面,后与另一女子(丙)结婚。甲与丙在婚姻承续期间又置得住房一套。甲与丙生活9年后不幸去世,未留遗嘱。乙与丙为上述门面和住房的继承问题产生分歧。麻某询问从法律的角度如何解决乙与丙之间的问题。湖北震邦师律事务所张祎律师回答:遗产继承是民事法律纠纷中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甲所置门面应当属于其与丙结婚前甲的个人财产,如果甲与丙就该门面的归属没有特别约定,甲与丙婚后共同生活了9年,依照我国的现行法律法规该门面应该属于甲与丙的共同财产。如果甲与丙就该门面归属有特别约定,则按特别约定处理。麻某来信说住房是甲与丙结婚后建成的,那么该住房则属于甲与丙的共同财产。假定甲与丙就门面的归属没有特别约定,上述遗产分配按下列原则进行继承:门面和住房属于甲与丙的共同财产,其中这两栋房产的一半归丙继承;另一半,由乙与丙共同继承。另外如甲的父母健在、甲与丙婚后又生育子女,则甲的父母和甲与丙的子女对这一半也享有与乙丙同等份额的继承权;甲与丙共同生活期间还负有对外债务的话,其遗产还需先行偿还债务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你在来信中没有就有关问题详细说明,因此无法具体答复。
用父母名义买房父母子女共同付首付 父母还货 房权归属
用父母名义购房,产权登记是父母名子。父母子女共同付首付款,父母还贷款,房屋产权登记在你父母名下,依产证登记为准因房权是你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