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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专票吗 请问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未认证抵扣,但入账,请问是否需要设置过渡科目?

火烧 2021-06-08 11:57:46 1083
请问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未认证抵扣,但入账,请问是否需要设置过渡科目? 请问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未认证抵扣,但入账,请问是否需要设置过渡科目?按

请问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未认证抵扣,但入账,请问是否需要设置过渡科目?  

请问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未认证抵扣,但入账,请问是否需要设置过渡科目?

按照发票入账
借: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贷:应付账款等单位
等下月认证抵扣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

月末计算应交增值税,做分录: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不认证抵扣吗?

一:目前没有文件规定强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认证抵扣。
二:如果不认证,不符合下述条件,无法继续认证,并且无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
四、红字发票开具
(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详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如果您符合条件是可以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请问关于一般纳税人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可以抵扣,因为你在8月份做账已估价入库,是估价入库的。
在12月份先做相反的分录,在重新做账处理即可。

请问未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前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认证抵扣?谢谢!

那你们现在是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么?如果连辅导期也不是,那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能抵扣啊,,,如果现在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是辅导期,,那么收到的增值税专票,是可以先认证,等比对结果出来后再抵扣的呀!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都能抵扣吗

有一部分不能抵扣。
以下情况的不能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开专票吗 请问本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当月,未认证抵扣,但入账,请问是否需要设置过渡科目?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认证抵扣。如果是用于个人消费、业务应酬、员工福利的不能认证抵扣

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不能直接抵扣。应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不一定。用于应税项目的可以抵扣。用于非应税项目的或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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