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不可逾越的红线都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不可逾越的红线都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中规定不可逾越的红线都有哪些
这是出自习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这一重要批示,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对做好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安全是生产的底线,一切以安全为重。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在劳动者的生命面前,必须是生产服从于安全。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不知你具体指那些?欢迎补充问题。
新安全生产法提出的不可逾越的红线是什么
这是出自习总书记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这一重要批示,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人民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视,对做好当前和今后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生命高于一切”的理念落实到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安全是生产的底线,一切以安全为重。当两者发生矛盾时,在劳动者的生命面前,必须是生产服从于安全。
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便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职工有哪些义
权利:
知情权;
教育和技能培训;
获得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对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
拒绝违章指挥的权利;
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
事故后,有获得及时抢救和医疗救治并获得工伤保险赔付的权利。
义务:
在作业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不得违章作业;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及时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报告;
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安全生产法与安全生产条例中规定职工有哪些义务
我国《劳动法》称为劳动者或职工。从业人员进行劳动,其生命安全和健康受法律保护,法律赋予其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同时现代化的大生产中,要实现安全生产,没有从业人员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的,从业人员是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技术标准等都需要从业人员通过其具体的劳动来实现。因此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从业人员也应承担安全生产保障义务。《安全生产法》第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1.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 (1)知情权 即从业人员有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的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保障从业人员知晓并掌握有关安全知识和处理办法,从而可以消除许多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隐患,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安全生产法》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 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职业病防治法》第32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上规定赋予了从业人员知情权。 (2)建议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建议权保障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基本要素发挥积极的作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法》第4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即从业人员有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的权利。生产经营单位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劳动条件,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是发生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对这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从业人员可发挥群众监督的作用,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4)拒绝权 即从业人员有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是对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极大威胁,法律赋予从业人员这项权利使其能够能与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抗衡,保护自身利益。《劳动法》第56条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5)紧急避险权 即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权利,可以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紧急避险权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安全生产法》第47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要求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承担的法定义务,它保障劳动者在受到工伤伤害时,及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为了防止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后,忽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及职业病的防治,安全生产法赋予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同时,有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民事赔偿的权利。按照民事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工伤事故的发生主观上有过错,给从业人员造成物质和精神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即从业人员可以获得《安全生产法》和《民法》的双重保护。《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7)获得各项安全生产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有获得安全生产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上述权利设置的目的是保障从业人员在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减少和防止职业危害发生。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即从业人员获得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使从业人员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保障的义务 (1)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而安全生产管理是维护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保障,作为本单位职工的从业人员有义务严格遵守,有义务服从。 (2)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不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为防护劳动者的人身不受职业有害因素的损伤而配备的用品。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可以避免和减轻职业危害的发生,从业人员应遵守此项法定义务。 (3)接受安全教育,掌握安全生产技能的义务 即从业人员应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这项义务的履行能够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进而提高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可靠性。 (4)危险报告义务 即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环境有哪些规定
注重安全生产提高环保意识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
如何做好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做出安排部署。
安全生产工作方面:一是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二是要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为抓手,全面深入排查和整改隐患。三是要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四是要强化宣传和学习培训,构筑防范事故的思想防线。五是要健全完善应急救援体系,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环境保护方面:一是要加快工业污染治理步伐,努力消减工业污染排放总量。二是要进一步加大县城环境综合整治力度,不断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三是要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改善农村环境状况。四是要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从源头上防止新污染源产生。五是要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六是要抓好环境宣传教育,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xxx同志指出,我县安全生产方面隐患多、压力重,在推进县域经济发展方面代价成本高,对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提出三点意见:一是在准入环节增加前置条件,设置在企业法人资格登记注册要进行行业规范、安全方面的考试,对已经拿到生产许可的进行考核、培训。二是以安监队为依托聘请具有安全管理监督能力的人员派驻到安全隐患较多的企业,对发生过事故的企业派驻期不少于一年。三是在后置机制上,对出现安全事故的要提高处罚力度,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xxx做了总结发言他说,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彼此同等重要,xx的发展是以矿产品资源的生产支撑的,这两个方面又是安全与环境工作的重要因素,这是现实所决定的,要把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紧密联系同等看待,才能促使县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同时,责任重于管理,抓管理重要抓责任落实更重要,要建立完善的责任落实制度,夯实责任、追究责任。最后他谈到,细节决定成败,要重视细节管理,从细节入手,从关键问题入手,以往的工作经验告诉我们由细节漏洞造成的事故是可以避免的,重视细节应当是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
另一个观点:
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环保工作的认识
一、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困难和责任,现在是抓安全环保最困难的时期之一,这主要是由以下几个方面决定的:
第一,从人的因素进行分析。可以说目前我们员工的状况很不乐观。随着减员、内退、协解等工作的不断深入,一批有经验的管理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老职工退出了原有的岗位。年轻同志上来了,经验不足,培训又没有跟上,造成实际操作技能下降。我们培养了几年、十几年的技术骨干,被一些外企、民营企业高薪聘走,而我们企业雇用的劳务工、临时工,又存在用工数量增加、流动性大、文化素质不高等诸多问题,培训也比较困难。一些职工面临着改制分流问题,思想不稳定,从一定程度上也分散了领导干部全力做好生产经营工作的精力。部分职工对改革的不理解,对加强管理存在逆反心理,少数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不深入基层,不做扎实工作,忙于迎来送往等也造成干群关系紧张,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淡薄、责任心降低,也必将影响安全生产。
第二,从目前的管理状况分析。毫不避讳地讲,我们现在的管理滑坡了。尽管去年以来,我们重提“三基”工作,夯实基础,重提“三老四严”等。但这些工作绝不是一朝一夕能抓好的,需要我们做长期扎实的工作。常言讲“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管理工作也是这样。想着一下子大幅度提高基层管理水平、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是不太现实的。特别是重组上市的需要,一些企业形成“一企两制”、甚至“一企多制”的格局,出现上市与非上市部分职责不清、考核不到位等现象,也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难度。
第三,从我们现在的生产装置的状况分析。可以说现在装置“吃的是草,挤出的是牛奶”。从油田板块来看,油气产量的进一步提高主要靠的是难动用储量、高成本油井的勘探开发;从炼化板块来看,原料进一步恶化,高硫、重质原油的加工比例越来越高,与炼厂适应性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污染治理设施配套能力的先天性不足也逐渐暴露,而产品质量及环保要求却越来越高。设备也存在很多问题,特别是一些陈旧电气设备,已构成对生产装置“安、稳、长、满”运行的威胁;从销售板块来看,油库装备水平与成品油经营量快速递增不匹配的矛盾日渐突出。这些都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难度。
第四,从现在的社会环境分析。可以说当前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环保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国家有关部门对安全环保的监管力度也越来越大,全社会已经对加强安全环保工作形成共识,人民群众对安全环保工作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责任重于泰山”让我们每个人都感到了肩头重任有多么艰巨。特别对于中国石化来说,我们是国家的主要经济支柱之一,几千亿多资产交给我们来管理,要保证这些资产不受损失,还要保证这些资产保值增值。这些都决定了安全环保工作难度大、压力大、责任重。
二、加强干部职工的责任心是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的核心。
如何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责任心呢?我想我们还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从调动每一名员工的主观能动性、珍惜生命、关爱安全的角度出发,开展一次“责任在我”的安全主题教育活动。责任在我,从我做起,从安委会的成员做起,从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做起,到各职能部门、各个班组、岗位。每个人都要扪心自问,我对安全应该负什么责任?我是否尽到了我的安全职责?出了事故我是否敢说一句我该负责?真正提高全体干部员工责任心,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减少施工现场的“三违”现象,从而实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目标,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事故发生。
三、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技术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
针对干部职工队伍建设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强全体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二是加强专业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在安全培训方面一定要因人制宜,确保收到实效。对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要注重责任教育,普及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知法守法,合法经营。安环局要抓好新上任主管领导的培训,牢牢绷紧安全这根弦;对车间主任、油库主任、井队队长、加油站站长等基层干部,重点培训行业规范标准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直接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监督到位;要特别加强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要为他们提供技术交流及学习的机会,并重视基层安全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鼓励基层安全管理人员勇挑重担,使他们感到工作有劲头、管理有压力,成绩得到肯定,在工作实践中提高处理问题的能力;对一线操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一定要从实战出发,结合HSE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加强员工危害识别和风险控制能力的培训,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真正做到“三不伤害”。要利用事故预案演练、典型事故案例教育等形式,真正使安全知识入脑入心,提高职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从今年开始,安全环保局要安排专人抓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吸收一些企业好的经验做法,针对安全生产不同阶段的特点,及时下发有较强针对性的安全教育读物,并加强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考核,督促企业真正把安全培训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在专业培训方面,要坚持学以致用原则,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培训计划,落实到主管部门,认真抓好落实。要采用岗位练兵、导师带徒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学习钻研业务的积极性,力争用2到3年的时间,将全体干部职工的业务素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四、加强隐患治理工作,夯实安全生产的基础。
从我们目前的资产状况来看,虽然我们每年都要投入几百个亿,但主要都在新建项目和改扩建项目上,造成设备的新度系数不高,设备欠账较多,特别是电气设备老化严重,一些本应淘汰的设备仍在超期运行。公用工程系统欠账也较多,部分企业在主体装置不断扩能改造过程中,忽视了水、电、汽、风等公用工程系统及辅助生产装置的配套改造,在去年装置高负荷运行中已暴露出来。设备是安全生产的基础和保证,设备不完好、存在隐患,安全生产就无法保证。总部已决定,明后两年优先安排资金,力争用3年时间,彻底解决国家明令淘汰且威胁安全的电气设备。同时要认真考虑除了电气以外,我们还有哪些突出的问题。要统筹研究并安排计划,几年内使安全基础上一个台阶。
在加快设备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的同时,我们还要清楚地认识到,降本减费、提高效益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设备评估管理工作,该换的换,该修的修,切实将资金用到刀刃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不要一说设备更新就将所有问题都推到设备陈旧上,也不要危言耸听,好像我们赖以安全生产的设备、设施不堪一击,到处是问题。事实上,我们从一年一修、两年一修,到三年一修,茂名乙烯甚至还实现了六年一修,炼化企业负荷都在百分之百以上,非计划停工明显减少,这些都说明我们安全生产是有一定物质基础的。除去一些因公用工程系统引起的非计划停工外,我们有多少事故是因为设备陈旧引起的呢?绝大多数还是由于人员的违章操作、安全意识淡薄造成的。“打好基础”是一方面,但更急迫的工作还是要“练好功夫”。
五、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全面做好环保工作。
随着国家环保执法力度和环保标准日趋严格,集团公司生产规模和生产负荷的大幅增加,以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民众对环境的要求不断提高,我们的环境压力越来越大。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坚持科学的发展观,走循环经济的道路,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可持续协调发展。中国石化是中国最大的原油加工企业,也是最大的石化产品生产企业,我们不但在生产技术、产品质量等方面保持国内领先,在环境治理和持续协调发展方面,也应该担负起领先带头的责任。
1、各级领导干部要履行环保职责,扎扎实实做好环保工作。
环保工作主要是靠领导重视,一些环保先进的企业所取得的成绩,无不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相关部门齐心协力配合的结果。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企业一把手,要把思想统一到党组的要求上来,把环保工作和安全工作同等对待,要尽职尽责,做到心中有数:认真落实各级环保责任制;制定企业的环保规划和治理计划,并落实治理资金;务必做到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严格对企业和企业领导的环保考核,督促企业做好环保工作。
2、认真组织开展环保现状调查,切实做到心中有数。
安全环保局今年组织有关人员对企业,特别是存在突出环保问题企业的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考评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对比近年来环保指标的变化情况,客观评价企业环境治理的总体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和要求。充分掌握企业的环保现状,安排解决突出的环保问题。
3、进一步做好“三废”综合利用工作。
“三废”综合利用是实现循环经济的重要途径,是变废为宝、减污增效的有效手段,国家积极倡导此项工作,并制定了优惠政策加以引导。各企业要下大力气抓好“三废”综合利用工作,多方位开拓资源综合利用渠道。2005年要理顺“三废”综合利用立项、核算渠道,并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认定部门的沟通。
4、加强建设项目的环保管理。
总部有关部门和各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有关建设项目环保管理的规定,凡是环境影响报告书未获得环保部门批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在项目实施中,认真落实环保“三同时”,不留环保隐患,并按照项目的大小和企业现状做到“以新带老”;不得再发生违反国家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法规的情况,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5、做好环保技术开发攻关,为污染治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总部要组织有关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要对目前突出的环保难题进行攻关,形成中国石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有技术,为污染治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安全生产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一共有一百一十四条。以下举例前五条: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2、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3、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4、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5、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中华人名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详情,点击此链接查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安全生产法 中规定的工伤认定的条件有哪些
该法不涉及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具体看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和各省根据该条例制定的实施办法(或条例)
《安全生产法》对于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都有哪些规定?
【从业人员 知情权】《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安全生产法规定职工有哪些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五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六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