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营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也可抵扣非应税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这句话能解释清楚点么?
“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也可抵扣非应税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这句话能解释清楚点么?

“混合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也可抵扣非应税劳务对应的进项税额”这句话能解释清楚点么?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混合销售行为如属于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应是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且该混合销售行为涉及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凡符合条例规定的,在计算该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时,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区别
混合销售:指的是两个经济行为之间存在内在的联系,是相互依存而存在的,缺一不可。此时是按照主要的经济行为应交纳的税种计算流转税的。例如照相馆同时提供的像框,此时“提供照相”“销售镜框”是同时发生的,此时提供照相是主要的业务,是应当交纳营业税的,因此这个混合销售是要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兼营:是两个经济行为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可以相互独立存在,此时是按照各自的税种计算交纳流转税。如商场既销售货物,有成立了餐饮服务部。客人既可以购买货物而不进行餐饮消费,也可以进行餐饮消费而不进行购买货物。则此时餐饮交纳营业税,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产彩钢瓦并负责按装到屋顶,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还是兼营非应税劳务。
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在实际工作中,一项销售行为常常会既涉及货物销售又涉及提供应税劳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称之为混合销售行为。凡是确定的尺度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行销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定义: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联系和从属关系。
增值税中的混合销售和兼营非应税劳务如何理解,有何区别!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货行为即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且营业税的经营活动从属于增值税的经营活动。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一项销货行为即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两种经营活动无必然联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被视为混合销售行为,如:纳税人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销售货物为增值税征收范围,运输为营业税征收范围。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对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指纳税人年货物销售的营业额占其全部营业额的50%以上),全部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对非主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其他纳税人,全部视为营业税应税劳务,而不再征收增值税。
与混合销售行为不同,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在从事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同时,还从事营业税应税行为,且这两者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和从属关系。对此的税务处理方法是要求纳税人将两者分开核算,分别纳税,如果不能分别核算或者分别核算不准确的,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和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核定其销售额和营业额。
建材商店销售建材的同时,也提供装饰装修服务属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吗?应缴纳增值税吗?
这种情况,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而是属于“兼营”增值税非应税劳务。
如果能够将销售和装修分开核算,那装修就不交纳增值税,而是交营业税。
如果没有分开核算或核算不清,那装修就要一并交纳增值税。
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货行为即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且营业税的经营活动从属于增值税的经营活动。
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一项销货行为即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而两种经营活动无必然联系。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①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就认定为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应税劳务: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或应税劳务,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 此外,税法同时规定,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纳税人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因此,纳税人发生了应税行为之后,要及时向税务机关咨询、申报,正确区分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非应税劳务,避免将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混在一起,都按营业税的低税率计税而少缴税款的现象,注重分别核算和准确核算。
同一笔业务既涉及增值税又涉及营业税是混合销售。
同一个企业既有涉及增值税的业务又有涉及营业税的业务是兼营。
税法简述题 简述混合销售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行为及税法的相关规定。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的行为。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纳税人在从事应税货物销售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非应税劳务(即营业税规定的各项劳务),且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某一项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并无直接的联系或从属关系。由于兼营非应税劳务的特征是企业在主营缴纳增值税的业务以外兼营非应税劳务,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两者虽都与非应税劳务有关,但分别叫“兼营非应税劳务”和“涉及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行为的特征是指涉及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仅是针‘对一起销售行为,或者说,非应税劳务是为了销售相应的货物而发生,是从属于货物销售的行为,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的发生两者之间有着紧密的从属关系。由此可见,企业从事的非应税劳务与从事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之间有无从属关系是判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唯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