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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期怎么约定 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有法律效应吗

火烧 2021-10-13 21:30:45 1092
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有法律效应吗 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有法律效应吗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约定条款,也是合法有效的民间抵押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有哪些?除了合同双方信息、抵押标的、双方对

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有法律效应吗  

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有法律效应吗

只要是双方自愿签署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约定条款,也是合法有效的

民间抵押合同其他约定事项有哪些?

除了合同双方信息、抵押标的、双方对抵押物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常规条款,双方还可以约定抵押物保险费缴纳责任、意外毁损的责任承担等。

合同有效期怎么约定 合同中其他约定事项有法律效应吗

贷款合同其他约定事项填什么

其他项中填:本合同未做约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以下:
一、借款用途
二、借款金额
三、借款利息
四、借款期限

五、条款变更
六、权利义务
七、保证条款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期内约定合同结束后的事项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约定的合同结束后事项,一般是竞业限制,比如规定你多少年内不能到同行单位工作,不能自行创办同业务公司等等限制。
这些内容只要在企业在你离职后每月还是有按照约定支付你一笔费用后才有效,如果企业没有支付费用给你,那合同内容就无效,反之,有效。

约定具有法律效应吗

只要内容不违法,是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顾问合同的其他约定

1、送达的时间约定;
2、准据法;
3、争议解决方式;
4、合同附件及合同的效力约定;
5、合同份数;
6、其他双方准备约定但又没有写在前面条款里的内容

手写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不一定是,要分很多种情况,看看你签署的是什么类型的合同,不同的合同由它不同的成立要件,一般我们生活中的大部分合同都是已经签订,即时生效,附条件的合同就要等条件成立时才能生效,还有一些违法性质的合同,法律上不承认它的具有法律效力。你还要看合同签订的主体,如果不符合该合同签订的主体的人签订的,则合同也不能即时成效,有的经过追认有效,有的则无效。还有一种是因为发生了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经法院认定可以撤销。

签40年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要看合同的种类,按民事权益最长保护期为二十年的原则,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年,比如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就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是土地使用合同,有四十、五十年,还有七十年的。

口头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在现实生活中,为提高交易效率,很多交易的双方都采用传真这种高效快捷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双方来往的信函等也都以传真的形式发出。根据合同法规定,传真件合同属于书面合同。如同其它书面合同及口头合同一样,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就是有效合同,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那么在诉讼中,传真件的证明力如何呢?传真件是否具有与原件同等的及证明力呢?
目前这个问题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在理论上及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真件具有与原件同等的证明力,凡原件可以证明的事实,传真件可以独立证明。另一种观点认为,传真件不可以独立证明事实,传真件只有和其它的证据结合起来,形成一条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笔者认为,传真件作为证据,其本身就存在瑕疵。首先,传真件上的签名或印章无法通过司法鉴定途径来鉴定是否对方当事人所签或所盖(传真件如同复印件,存在伪造的可能性。但原件就可以鉴定出来);其次,即使你通过电信部门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对方向你发过传真,但你却证明不了传真的内容,也就是说,你证明不了当时所发的传真就是现在打官司时提交的这份传真,你的证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当然,如果对方当事人对传真内容无争议,则传真件可以和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起来形成证据锁链,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打官司时,一方只要通过电信部门证明向对方发过传真,并将传真的原稿提交给法庭,就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如果对方对传真的内容有异议,应由对方将其收到的传真拿出来质证。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首先,它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最基本的举证原则,而这又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当事人有保存传真的义务,假设对方当事人没有保存传真,他就无法将收到的传真拿出来质证,难道这样他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吗?试举一例来说明: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乙公司在要约上加盖印章后自行保存起来(并没有承诺),却传真了一份无关的东西或是一张白纸给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认为毫无意义就随手扔掉。也就是说,甲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成立。后来,乙公司起诉甲公司,声称双方的合同已经生效,但甲公司迟迟没有履行,要求法院追究甲公司的违约责任。乙公司举出的证据有两份,一份是甲公司的要约(乙公司已在上面盖章),另一份是电信局出具的某年某月某日乙公司曾向甲公司发过传真的证明。 乙公司在诉讼中称所发传真就是这份经过自己盖章“承诺”的甲公司的要约,甲公司对传真的内容予以否认。但甲公司根本拿不出证据来证明自己收到的传真不是这份传真,难道这样甲公司就应向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吗?如果法院真的这样认定,只会滋长市场经济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以传真形式订立合同,很多朋友将此条款理解成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力,其实这是一种误解。传真件合同具有与原件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这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无效以及可撤销、可变更三种。“效力”不同于“证明力”,有效力的东西不一定就具有证明力。比如说口头合同,合同法也规定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订立合同(口头合同有效),但在打官司时一方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口头合同的存在及口头合同的真实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责任。传真合同也一样,打官司时一方除了提供传真件外,还必须要证明传真件的真实性。只有提供其它足够的证据证明传真件是真实的,形成了一条无懈可击的证据锁链,才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这也是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要求于合同成立前签订确认书的立法意义了。
附:合同法相关条文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只要法律没有规定一定要订立出面合同,那么口头合同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也同样是有效的。但是这种合同完全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信赖关系,一旦一方否认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则另一方很难举证,所以最好还是留下书面的证据。也就是俗话说得“口说无凭,立字为证”。如果没有书面,至少也要有第三人在场。
你如果已经处于不利的地位,那么可以想想“歪招”。比如带只录音笔,想办法套出他曾经借过你钱的内容等。虽然未必一定有作用,但至少比什么证据都没有强。

合同都具有法律效应吗

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同中没有违法内容,双方都签字确认的,这样的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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