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是指什么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损失,会计上将如何处理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损失,会计上将如何处理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导致的货物损失,会计上将如何处理
记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然后转入营业外支出
不用做进项税转出
货物运输因不可抗力灭失 运费如何处理?求解
【释义】本条是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而灭失时,运费如何处理的规定。 在运输活动中,常常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托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了,货物的这种灭失不是因为承运人的原因而造成的,也不是因为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对于货物灭失的风险根据本章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货物的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对于运费的支付风险应当如何处理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十条规定,船舶在装货港开航前,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承运人和托运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以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费已经支付的,承运人应当将运费退还给托运人;货物已经装船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装卸费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645条规定,运送物于运送途中因不可抗力而丧失者,运送人不得请求运费。其因运送而已受领之数额,应返还之。本条的规定是在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和借鉴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作出的,即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但是对于已经收取的运费,托运人是否可以请求返还?有的认为,已经收取运费的,由于承运人已经运输了一段时间,所以承运人可以不返还运费。有的认为,承运人未收取运费的,不但收取,对于已经收取的运费也应当予以返还。我们认为,托运人已经因货物的灭失而遭受了极大的损失,如果其还要负担运费,就意味着要承担双重损失,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来讲,法律应当允许托运人请求承运人返还已支付的运费,使风险得以合理分担。所以本条规定,已收取的运费,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
逾期未提货,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如何处理
逾期未提货,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逾期未提货的一方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有规定的依合同规定办。合同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不可抗力是法律术语,一项免责条款,解作一种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会现象客观情况。自然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天灾人祸如地震、台风、洪水和海啸;社会现象则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市政工程建设和其它政府政策。在很多情况中,合约中也会列明如因不可抗力的发生而阻碍卖方的交货义务或履行合约,违约方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吗
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事件。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因自然灾害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应使当事人被免除合同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因此,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
(1)不可抗力条款的概念。
不可抗力条款是规定在合同订立后发生当事人在订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的条款。
(2)构成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应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
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灾、风灾、旱灾、地震等;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战争、封锁、政府禁令等;
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租赁人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造成承租人货物损失,租赁人该不该赔偿承租人损失。谢谢
一、承租人不需要赔偿损失。
赔偿的前提是有过错,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承租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当然不需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二、出租人负有维修的义务。
租赁中遇到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该由哪一方承担的问题。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应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应当履行出租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在承租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
什么叫不可抗力?什么叫自然灾害?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此外,《合同法》还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按照上述的规定,不可抗力应具备两个特征:
一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
二是,客观的情况。如果先违约、后发生不可抗力,则不能免责。
一般情况下,地震、台风、火灾、水灾、雷击等自然灾害最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但是,还有一些情形,虽然合同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免责,但这些情形并不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免责的范围和情形大致有几种,而因“不可抗力”而免责的,只是其中的一种情况。具体来说,免责的范围和情形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免责;因法律特别规定而免责;因对方完全不履约而免责;因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出现而免责。
因不可抗力时间导致的损失中应由发包人承担的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三年自然灾害如何导致的?
可以说是'三分天灾、七分人祸"。三分自然灾害好理解,七分人祸实际上是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我们党在政策上出了毛病,一个是外部的帝国主义恶意的封锁,特别是苏联逼债。内因是1958年的“大跃进”,我们党犯了“左”的错误,当时提出了不切合中国国情的口号“超英赶美”,城市里面大炼钢铁,农村里面人民公社“一大二公”。外因是帝国主义的经济封锁和前苏联赫鲁晓夫违反协议约定,逼迫中国偿还抗美援朝战争中,由前苏联供应的武器装备的费用。
当时的“天灾人祸”,究其原因,从现在来看主要归咎于“人祸”,其时出现的一系列的重大的政策性失误,加上伴随的一些过激的政治运动和政治斗争(其影响最大的为大跃进时的“浮夸风”和“大炼钢铁”)从而导致国家大部分的生产资料遭受毁灭性的破坏。比如当时政府倡导的土法上马大炼钢铁,缺少燃料,大面积的森林就被砍伐作为替代燃料,缺少炼钢的原材料,很多铁制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就被捣毁作为炼钢原料。其时农村地区因缺少粮食导致饥饿出现全国性的生育率急剧下降。全国推崇以生产队为单位的人民公社大食堂导致“放开肚皮吃饱饭”,实行不计报酬的劳动导致劳动效率急剧低下。据有关方面提供的资料,尽管人口仍然增长,但1960年中国大陆地区的粮食、棉花产量跌落到其1951的水平。
因自然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在会计上怎么处理?
自然灾害发生的固定资产净损失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方法如下:
1、首先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发生的清理费用及相关税费
借:固定资产清理。

贷:银行存款、应交税。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
价值达到一定标准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装置、器具、工具等。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劳动手段,也是企业赖以生产经营的主要资产。
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