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的发展 中国法制建设历史
中国法制建设历史
一、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1949年新中国成立,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该纲领提出:“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宣告了国民党旧法统的灭亡。
国民党旧法统的废除,宣告了国民政府政权的彻底终结,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排除了障碍、奠定了基础。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我国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
1954年,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年宪法》诞生,奠定了新中国立国、治国的最根本的法律基础,也为“中国人民从此站起来了”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法治发展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也历经曲折。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后,以dp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确立法律的地位和权威。1982年宪法作出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法律的地位和权威通过根本大法的形式得到了确认与保障,并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指导下,我国现行基本法律相继出台。同时,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还制定颁布了涉外经济法律法规。
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报告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又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上升为国家意志,使其具有了法律效力。
一批民商、经济、行政、社会领域的法律法规相继制定。这一时期,我国共制定、修改法律190条,行政法规353条,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已经齐全,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从此,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为主要内容、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奋斗目标的新的发展阶段。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ht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紧密结合起来,揭开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篇章。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这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一项极其重大的成就。
一个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部门齐全、数量适度、体例科学、质量较高、内在统一、外在协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与此同时,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明显提高。

由上可知,我国法治建设在新中国成立以来走过了辉煌历程,取得了伟大成就。但同时毋庸讳言的是,我国法治建设也历经曲折和磨难,在立法、执法、司法、普法等各个环节也的确程度不同地存在这样那样的不足。
我国法治建设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充分肯定成就的同时,也要认识到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才能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目标的指引下,不断把我国法治建设胜利地推向前进。
二、中国的法治发展的历史.
中华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是体现法家思想成就的最高形式,也是法家学派被称为“显学”的突出标志,即使秦王以后儒家学派占据了统治地位,法家所奉行的法治精神,也依旧长远地影响着后世。先哲们对法治苦苦思索和孜孜以求的历史踪迹,值得我们去追寻和考察,以使今日法治建构的根基更加凝重和深厚。
法治思想理论的提出
与儒家“礼治”、“德治”思想相对立的法治思想,是在春秋战国时期逐渐形成一定规模的,《韩非子·心度》中说:“治民无常,惟有法治。”商鞅在《商君书·君臣》中说:“明主之治天下也,缘法而治。”“能领其国者,不可以须臾忘于法。”成熟于战国时期的管子,更是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以法治国”的概念:“威不两措,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从这里可以看出,法家学派对“以法治国”是充满信心的,它可以使政令统一,权威集中,如此,则举措之间可以治国。
(一)先秦法家的法治思想。法家是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和韩非。春秋末期的管仲、子产、邓析是法家的先驱者,战国后期的韩非是法家的集大成者。法家法治的含义,是“以法治国”,主张将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制定为法,以法治作为治理国家的主要方法。
三、法治中国的历史进程
中国是一个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古国,中华法系源远流长。
早在公元前21世纪,中国就已经产生了奴隶制的习惯法。春秋战国时期(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中国开始制定成文法,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
唐朝(618年-907年)时,中国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封建法典,并为以后历代封建王朝所传承和发展。中华法系成为世界独树一帜的法系,古老的中国为人类法制文明作出了重要贡献。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逐渐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为了改变国家和民族的苦难命运,一些仁人志士试图将近代西方国家的法治模式移植到中国,以实现变法图强的梦想。
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他们的努力最终归于失败。在gcdzg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开启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新纪元。从1949年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初创时期。
这一时期中国制定了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其他一系列法律、法令,对巩固新生的共和国政权,维护社会秩序和恢复国民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及随后制定的有关法律,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的权利与自由,规范了国家机关的组织和职权,确立了国家法制的基本原则,初步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基础。
20世纪50年代后期以后,特别是“文化大革命”十年(1966年-1976年)动乱,中国社会主义法制遭到严重破坏。20世纪70年代末,gcdzg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作出把国家工作中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重大决策,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并明确了一定要靠法制治理国家的原则。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成为改革开放新时期法治建设的基本理念。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指引下,现行宪法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一批基本法律出台,中国的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发展阶段。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全面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由此进一步奠定了法治建设的经济基础,也对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1997年召开的gcdzg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治国基本方略,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大任务。
1999年,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入宪法。中国的法治建设揭开了新篇章。
进入21世纪,中国的法治建设继续向前推进。2002年召开的gcdzg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将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
2004年,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2007年召开的gcdzg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对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部署。
四、为什么说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成就
《决定》鲜明提出:"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
长期以来, 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 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 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 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目前,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 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这一段话,系统而凝练地 总结了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历史性成 就。具体来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已经确立。 任 何一个国家的执政党都在影响和掌控着本国法治。
一个国家的 执政党对法治的认识和运用程度,决定着整个国家法治建设的进 程和效果。我们党取得全国政权、开始执政以来,高度重视法治 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和教 训,不断深化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识,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识,自觉地把依法治 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为党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的最重 要成果,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的根本 保证。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法律体系是法 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依法治国的根本基础。1954年,我们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 成奠定了重要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人民对宪法进行 了多次修改,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加强立法工作,加 快各领域立法步伐。到目前,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 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总体实 现了有法可依。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是 我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也是我国法治建设取得历史性 成就最鲜明的体现。
五、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有哪些呢
1.清政府下诏,派沈家本、伍廷芳主持修律。
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中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正式启动。 2.在这一背景下,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
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
六、如何理解我国法治建设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鲜明提出:“我们党髙度重视法治建设。
长 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 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 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 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 义法治,取得历史性成就。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这一段话,系统而凝练地总结了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 得的历史性成就。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已经确立。
我们党成立 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后,我们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的进程中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不断深化对法治地位和作用的认 识,深化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认 识,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立 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第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1954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第一部宪法颁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 础。1982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要逐步建立中国特色的独立的法律 体系。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 主义法律体系。 目前,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已经形成,国家建设和社会管理总体实现了有法可依。
第三,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最近10多年, 我们党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法治政府建设成效 显著,法治政府的制度体系基本形成,政府行政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体 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权力的运行得到有效规范和监督,政府工作更加公 开透明,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
第四,司法体制不断完善。我们党高度重视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和完 善。
经过几轮司法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不断完善,司法机关职权配置得到 优化,司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司法监督体系不断健全,司法队伍素质不断 提高,司法为民的意识已经树立,司法公信力显著提高。 第五,全社会法治理念明显增强。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普 法工作,积极开展普法教育,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从1985年起,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六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 实施六个五年普法规划。
当前,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和办事依 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已经形成, 为建设法治中国奠定了坚实的社会基础。
七、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
如果当代中国指的是1949年以后的中国大陆,法制建设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1949年至1978年,也可称作md时代;第二个阶段自1978年改革开放至今,也可称作改革开放时代。
第一个阶段基本没有法制,毛*泽东个人专权是这样阶段的主要表现。第二个阶段逐步建立了中央集权范围内的法制,因为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法制多流于形式,难以达到效果。
例如重庆,中央依靠BO希来等高官贯彻法制,而薄恰恰是腐败官员,没有人能够制约他(王丽君事件纯属偶然),结果不但法制难以贯彻,还出现了践踏法制的种种恶行,法制建设倒退的现象。总之,即便是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法制建设也只是纸上谈兵,没有实质的进展。
要真正建立法制社会,就要从根本入手,即建立实质的、有效的监督机制。
八、gcdzg应当如何实现依法执
第一是公务人员的素质和观念问题。
公务员队伍的素质是依法行政的决定的因素。那么,如何评价现在的公务员队伍状况?尽管政府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进行了比较广泛的法律普及工作,但是,普法并不平衡。
表现为三个方面,即有些公众权利意识强,规则意识弱;公务员权力意识强,责任意识淡;上级政府法治观念强,下级政府法治意识弱。 在关系到自己利益的一些时候,公众的法律意识有时超过官员。
所以要解决官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问题,要继续进行深入广泛灵活多样的普法活动。 第二是政府机构和职能问题。
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并不直接行使国家政权机关的权力,也就是说,执政主要依靠各级政权机关和公务人员。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来讲,站在台前一线的政府官员和政府机构的表现如何,都直接影响着依法执政效果。
经过从80 年代以来的五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了适应目前市场经济体制的行政管理体制。但是必须承认,目前行政管理体制仍存在很多问题。
也就是说,五次政府机构改革的很多效果并不明显,人员依然膨胀,机构依然很多,职能依然交叉、重叠,权力冲突依然存在。 从这个意义上讲,解决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问题,必须对政府机构继续进行改革,政府职能转变的任务尚未完成。
下一步的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必须依靠行政法制。尽快制定行政组织法,使政府机构职能法定化。
运用法律的方式赋予政府相应的职权,保证它在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权力。 同时还需要警惕政府权力的肆意扩张,《行政许可法》就是一个非常生动的例子。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砍掉了很多行政机关的职能,仅国务院一级就砍掉了1806 项审批事项,但是行政机关的行政效率是否因减少了这些审批事项而提高了呢?是否因为审批制度改革,使政府职能发生了彻底转变呢?解决政府职能转变的问题,恐怕不是一两个法律能解决的,必须实施彻底改革,保证政府机关的职能仅仅限于法律所赋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职能。 第三是立法问题。
应该说,这十几年来我们的立法成效显著,立法数量比历史上任何一个阶段增长最多。但是不是立法质量和数量同步增长呢?立法数量、立法效果和执法效果同步发展呢?我想这个问题也要打上一个问号。
因为立法机关主要任务是立法,但是立法本身,由于体制上,程序上,各方面的限制,我们的立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我个人感触最深的是立法中的部门利益非常严重。
我了解有些法制协调部门,比如国务院法制部门在面对一个部门提出的立法草案时,感到最为困惑的就是协调部门之间的关系。立法是不是能够切实反映我们社会的需求、人民的需求,立法是不是做到了科学民主,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因此解决立法的问题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问题。保证人民的参与,保证立法的中立态度,也就是说,凡是能够不交给部委起草的法律,都应该交给人大,甚至是专家起草,交给一个与本部门的利益没有关系的一些部门去起草。
否则的话,立法永远摆脱不了部门利益,永远摆脱不了对部门权力的维护。 另外我们还应该处理好制订新法和修改旧法的关系。
我们匆忙的制定了很多新的法律,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还有实施了几十年的法律,完全脱离社会现实的旧的法律今天仍然在实施,这不能不说是我们立法中的一个非常尴尬的局面。 第四是执法问题。
尽管我们制定了大量的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相关法律,但很多法律都是被束之高阁,难以得到有效执行。 可以说法律实施问题是最目前最严重的一个问题。
依法执政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保证执法。如何保证执法呢?除了保证我们执法人员中的党员严格按照党的路线方针办事之外,最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党应当在具体的执法活动中保证执法机关独立行使执法权力。
不要以党代政,不要干涉执法机关正常的执法活动,而且要督促保证执法机关严格执法,这是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最重要的一个方面。 现在很多媒体反映地方官员只追求GDP,只追求经济片面发展的现象较为普遍。
官员不仅需要激励机制,更要完善的责任机制,不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就是空谈。在解决了立法和执法问题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深切关注激励和责任机制。
我们的激励机制是由上而下的,是单方面的。 所以,造成了我们的地方执法官员,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只唯上,只对上级负责,出现了诸如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甚至是铺张浪费,跑官卖官这一系列的违法现象。
究其根源是,我们没能以实际执法的实施效果和成绩来判断他的政绩。据一个材料讲,河北某市政府十年中更换了七任市长,平均一任市长只任职一年多时间,怎么可能对地方的经济、社会、文化,各个方面的发展负责任呢?怎么能保证法律在当地的有效实施呢?我们的政绩考核制度,激励制度亟待改变。
我们地方官员的任期需要严格掌握,不能动辄提拔,至少要做满一任以后,才有可能调任。另外我们要解决好地方政府的诚信问题,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很多案件都反映出不诚信,不诚信的原因也是由于地方政府在执法过程中不尊重法律,不维护法律权威,不按照政策办事,或者只是按照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