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名例律的历史沿革 土地税的历史沿革

火烧 2022-06-30 08:17:03 1042
土地税的历史沿革 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地价税

土地税的历史沿革  

土地税在各种税中历史最久,并为各国普遍采用。

最初的土地税,以土地大小定税额多少,继而以产量(产值)或土壤肥瘠的程度定税率的等级,也有的以土地价格为征税标准。

西方发达国家通行的是地价税,即根据土地价格向土地所有者课征地税。

地价税始于1873年加拿大的荒地税,随后有新西兰、奥地利和德国采用。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亦相继实行。

地价税分为土地原价税和土地增值税。

前者按土地的本身价格(不包括土地改良物价格)课征;后者按土地价格增加的数额课征。

名例律的历史沿革 土地税的历史沿革

土地增值税又分为土地转移增值税和土地定期增值税。

前者在土地价格的部分课征;后者在土地所有权没有转移的条件下,按一定时期内土地价格增加部分课征。

1949年以前,中国的土地税一般称为“田赋”,即以农村土地为对象课征的税。

始于鲁宣公15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即开始实行按土地面积(亩)征收赋税。

经过2000多年的演变,到中华民国时期,才将对土地所征的各种税收统称为“田赋”。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规定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农业税。

对城市土地的课税,在中国一般称为“地产税”或“土地使用税”,属于财产税类型的土地税或资源占用税类型的土地税。

1930年中华民国政府公布土地法,曾规定在部分城市开征地税和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地产税被列入《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后来与房产税合并改成“城市房地产税”。

1973年对企业征收的部分并入工商税后,城市房地产税只对城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有房产的个人和涉外企业征收。

1984年在国有企业进行利改税的第二步改革时颁布《土地使用税条例(草案)》,规定保留税种,暂缓征收。

将原地产税改为土地使用税,是因为中国实行城市土地国有制,企业、单位和个人只有土地使用权而无土地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买卖土地,所以不使用地产和地产税一词。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