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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家庭补贴如何办理 已过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计生部和当地民政部门有哪些照顾和关怀政策?

火烧 2023-04-12 16:36:52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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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计生部和当地民政部门有哪些照顾和关怀政策?  

已过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计生部和当地民政部门有哪些照顾和关怀政策?

有独生子女证的失独家庭,年满60周岁后,可到当地计生奖扶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根据当地政策,每年有一定的奖扶金额!

失独家庭补贴如何办理 已过生育年龄的失独家庭,计生部和当地民政部门有哪些照顾和关怀政策?

民政部门对失独家庭有什么政策对待

2014年起,中国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经济扶助力度,城镇特扶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270元(伤残)、340元(死亡),农村每人每月150元(伤残)、170元(死亡),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中央财政按照不同比例对东、中、西部地区予以补助。
同时,对符合条件的特扶物件,参保给补贴,医疗享救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医疗费用纳入医疗救助支付范围;申请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优先安排。

失独家庭,政府,计生,部门都不管,当官的没几个好的

你有什么困难可以找工作单位领导或者村(居)委会帮助,也可以向亲友、邻居诉说,请求帮助。网友建议,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街道民政部门有哪些

如果你是城镇户口,就先去你居住地所在的社群居委会,如果这里不能办,那你要去你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办理,可能还要去区政府盖章。
如果你是农村户口,那就先到村委会办理,再去县人民政府办理。
注意:申请资料一般包括:学生证.身份证(户口本);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提供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程式比较繁琐。
比较麻烦,但不要怕麻烦什么之类的而增加自己及家人的烦恼

二零一七年,失独家庭有哪些优惠政策

每个地方不一样,所以这些什么政策也是不同的~~
你到你们当地的村委啊,居委什么的去了解下

如果附合政策,私自收养弃婴民政部门和计生部门要收钱吗?多少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询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所以,即使符合收养条件,但是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应该把弃婴交到民政部门,向民政部门递交申请领养报告,并提供符合领养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经过民政部门的公告,确认找不到亲生父母时,再办理法定的领养手续。
符合法定条件、办理法定手续而领养弃婴的,民政部门予以支援,包括计生部门也不会收费。‍

你好,我是2015年入伍新兵,当地民政部门有政策吗

按我的了解资讯,在四川当兵相对而言还是比较简单的,如果你去其他地方还需要转户口其实也挺麻烦的。召集女兵的人数可以去武装部咨询一下,如果比较大的范围可以想办法通过军分割槽了解一下。义务兵两年不允许探亲,下士三年两次假可以根据部队和个人的情况自己安排。如果是直招士官下连队第一年一般都会有假。如果是从下士第二年开始算那么每年都会有假的。

家庭有哪些补助政策,失独家庭收养子女的规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关心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自2008年就全面实施了计划生育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以后没有再生育或者没有合法收养孩子的夫妻,自女方年满45周岁以后就对夫妻双方发放特别扶助金。2013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等五部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的分别按照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和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的标准进行扶助,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一些没有机会再生育的失独家庭夫妻,也可以考虑依法收养子女。意见规定,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补助资金在县(市、区)计划生育公益金中列支。(请阅读收养法)、

唐山市卫生计生委对失独家庭有什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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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有什么政策

房屋着火后民政部门有政策吗

可以申请救助。
根据《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编制《灾民救助花名册》,上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视情由县财政、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按《救助人员花名册》下发救灾资金(物资)。《救助人员花名册》应填写灾民家庭户主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人口、家庭型别、家庭住址、“一卡通”账号、救助资金补助标准(数量)等内容。
第二十二条 按照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原则,规范和公开灾害救助款物的发放标准和发放程式。采取现金救助的形式,应将救灾资金纳入“一卡通”统一发放。采取实物救助形式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及时采购救助物资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必须全额发放到灾民手中,不得用于抵扣税、费和借款。

第七章 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财政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救灾资金管理相关规定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县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县民政、财政部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和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进行检查,对在救灾资金管理、发放、救助物件稽核过程中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形,要及时的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由县民政、财政部门负责扣减或追回相应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资金的,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退还所用、所得资金。对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干部管理许可权和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乡镇及村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暗箱操作,优亲厚友,造成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失盗、浪费、冒领等重大损失的,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从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中安排的救灾资金,其使用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民政部门和慈善会专项接收的救灾专项资金统一转缴财政救灾资金专户,按照本细则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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