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负责人可以是董事吗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将财务负责人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将财务负责人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将财务负责人认定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有明文规定,章程不能修改公司法的规定。 查看原帖>>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么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不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监事,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越权行为负责承担什么责任?
对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包括其它公司、个人)所造成的损害,公司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该行为由公司高管越权,则公司应追究其责任,包括赔偿、纪律处分、开除等。
<<公司法>>里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所说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高管包括,经理、副经理(也就是CEO),财务负责人(CFO)包括:财务经理、财务主管、财务总监,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上的经理和日常生活中的经理,总经理等不同。
刑满释放人员五年内不得担任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硬性规定吗?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有的电影不注意细节。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是否为公司人员?
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最好不是。因为由他的责能所决定。主要是为了对董事会起到真正的监督作用。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能否当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另外,监事是什么职务,有什么职能?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不能担当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监事(supervisor ),是公司中常设的监察机关的成员,又称“监察人”,负责监察公司的财务情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执行情况,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监察职责。在中国,由监事组成的监督机构称为监事会,是公司必备的法定的监督机关。监事通常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且不得兼任董事或经理。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对监事的权责、产生办法做了详细的规定,具体如下:
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关于职务或级别的问题:
其实法律和政策性文件从未在党派属性、行政级别上对包括监事在内的企业高管人员资格作过什么限定,问题是有关权力机构在决定监事等国企高管人选时以什么作为首要标准。
目前许多国企的监事会低效、形同虚设,这与监事的非专业化、职业化和市朝状况有着很大关系,可以说在相当程度上国企监事会“命悬”市朝。
现实中,大多数国企监事长期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身份一般为公务员、工会主席或党委成员,大多无经营管理经验,无法律、财务等知识,这些能力的欠缺会导致其对信息处理加工的不足,影响其对问题的察觉与判断。监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 类似“助理裁判”的角色作用,缺乏能力的监事由于不知道在什么地方、什么时候、为什么“举旗”,结果往往干脆不“举旗”或乱“举旗”。同时,大部分内设监事会的成员多数是内部监事,他们的下属地位自然导致他们“人微言轻”,缺乏独立性;而外派的监事中以到龄从领导岗位退居二线的老同志居多,监事岗位被人认为是照顾老同志发挥余热的中转站,他们虽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责任心,但监事角色是组织上的安排,在这新的岗位他们还需要重新学习、摸索经验,而工作3—5年他们就退休了,这就难以作为一项职业来规划。
由于内部型的国企监事会中以在企业内任职取薪的居多,独立性很差,工作有效性一直受到质疑。现在国企发展以外派监事为主的内外结合型监事会,监事会的独立性有了保障。内外结合型监事会中的外派监事有着 “高配”特色,“高配”指外派到企业的监事会主席有相当级别,至少不亚于董事长或总经理,外派的专职监事也有级别。例如,江苏省国资委向省属19户国企派出了监事会,担任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的人行政职级普遍上调一级;湖北省国资委向16户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派出监事会,共有成员16人,每个监事会设主席1名,正处级监事1名,其他监事1—2名。由于目前国企高管的行政干部特色,导致外派监事的“高配”是保障监事会工作权威性和有效性的重要条件,也是将来一段时期完善出资人外部监督体制的一条重要经验。但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在国企内部还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官本位”思想,企业的法人治理还是存在着比较严重的“人治”现象,面临着从“人治”到“法治”的严峻挑战。

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不设监事
公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所以,有限公司可以设监事会,那么监事是存在于监事会中的。当该公司不设监事会的时候,需要设立1-2名监事。有限公司中必须存在监事。
哪些人不可以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不得担任高级职员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高级职员的一般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高级职员的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 【高级职员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一条 【高级职员对股东会及监事会行使知情权的配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第一百五十二条 【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三条 【股东与监事维护个人利益的起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