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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火烧 2021-07-09 08:23:26 1053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条件是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 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条件是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依照《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各地的相关办法依照程序产生;对于较大小区,业主先按照楼选举各自楼委会,然后每个楼委会推选代表,集中而成业委会;这样方式形成的业委会,主要负责楼间共有的管理;而楼委会,负责楼内共有的管理。

业主委员委员会成立流程是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大厦)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大厦)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代表)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成立筹备小组是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大厦)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小组(以下简称筹备小组)。

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拓展资料

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业主委员会选票; 业主代表选票;

业主授权委托书;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业主委员会章程; 业主公约; 其他相关资料。 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业主委员会具体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主委员会具体成立条件是:新建物业在竣工(分期竣工)后,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使用已超过一年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原有住宅区房改售房率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应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办理流程:

1、由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五个以上业主向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2、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该物业管理符合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后指导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派代表列席。筹备组成员情况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一周。

3、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并将拟定的文稿公示一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

4、筹备组负责审核业主资格,并将业主资格确认结果通告全体业主。

5、筹备组负责审查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资格。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可采用自荐、筹备组商议的方式产生。筹备组确认其资格后公示一周,广泛听取业主意见。业主认为有必要补充推选候选人的,可由十个以上的业主联名提出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候选人名单应当在业主大会召开前至少七天提交筹备组并由其公示一周。

业主委员会经费来源 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6、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两个月内在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提前15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审议通过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选举产生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

7、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8、首次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名单必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一周,并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报物业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自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之日起正式履行职责。

9、所在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备案后出具盖有主管部门印章的《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

10、业主委员会凭《南京市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及《刻章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刻章手续。

成立业主委员会要达到什么条件?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怎么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一、入住率超过50%
二、首户入住已满二年
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
发起: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业主要求成立业主大会,应通知区、县小区办,请求他们派人指导
开发商及物业消极应对,区县国土房管局可指定业主代表组建业主委员会
确定物业管理区域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组成人员: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公房出售单位)、社区居民委员会二、工作:1) 拟定小区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2) 确认业主的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
3) 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5-9);
4) 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办法并认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5)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
6) 确定业主大会会议议程;
7) 推选产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主席团。
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投票权确定: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投票权,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投票数。
小区办备案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修改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如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为了维护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非常必要的。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后要办理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四、业主公约的效力
1、业主公约是有关物业使用、维修和其他管理服务活动的行为规范,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使用人应当遵守业主公约。
2、业主公约自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公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业主公约报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5、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你好,前提条件,小区交房建筑面积超过50%(也就是房子卖了一半了)或者满两年。这样开发商应该像所属街道书面提出成立业委会,如果开发商没有提出,任何业主都可以书面向街道提出,谢谢请采纳

首次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工作程序一、提出申请。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有10名以上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物业实际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但使用已超过1年的,应有20%的业主联名向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求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二、发出成立筹备组的通知。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书面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验核材料,确定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后,以社区居委会的名义在物业管理区域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发出报名参加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的通知。筹备组报名时间为5个工作日。筹备组成员必须是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尚有产权的,还必须包括开发建设单位。开发建设单位书面推荐代表参加筹备组(开发建设单位弃权的除外)。筹备组成员人数宜为5人以上的单数。筹备组应当在市住建局物业办、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工作。筹备组未依法开展工作的,市住建局物业办对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不予备案。三、确定筹备组成员。报名截止后3个工作日内,社区居委会对参加筹备组的报名人员进行业主身份验核,并组织全部报名人员召开会议,确定筹备组成员。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超过预定人数的,社区居委会应将所有报名人员通知到场,按照不同物业类型的比例,采取随机抽签或投票选举的方式确定筹备组成员。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报名时间,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延长期限为5个工作日)。如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则暂停指导。四、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公示期为3日。五、第一次筹备组会议。确定正式的筹备组成员名单后3个工作日内,市住建局物业办会同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及时召开第一次筹备组会议,并安排、布置工作,筹备组推选一名组长负责筹备组工作。筹备组可组建宣传、文书、票务、异议处理等小组开展工作。六、筹备组的工作。社区居委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自公告之日起成立。筹备组负责做好以下筹备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做好会务准备工作;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筹备组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业主大会的召开形式。2、参照行政主管部门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数及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总业主人数,以幢(栋)等形式建立业主名册;4、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并确定表决票和选票的发放、监票、验票、唱票及计票的人员名单;5、组织每栋业主选举栋长(可视具体情况而定);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七、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及征求《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以筹备组的名义发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通知并发放候选人报名表,通知上应当载明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的条件、方式、领取和递交报名表的时间和地点等事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时间为5日。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征求全体业主对《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的修改意见。八、验核委员候选人的业主身份。筹备组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通知中的资格条件要求进行验核(主要验核报名的候选人是否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是否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等)。筹备组验核业主委员会候选人报名情况后,应将候选人的报名情况如实报送社区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办验核完毕后,由筹备组将候选人报名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为5日。如有业主对候选人的资格提出异议,并有证据证明该候选人不符合候选人条件的,筹备组应在社区居委会的监督指导下予以核实,在正式公布候选人名单之前将核实情况和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异议者。公示期满后,筹备组确定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并公布正式候选人名单。九、印制选票和表决票,制作投票箱。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印制好选票和表决票,做好选票和表决票印制数量登记,制作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和投票登记表,并按照投票点的数量制作投票箱。投票箱只能有一个投票口,且投票入口不得超过2cm×5cm,箱门贴上封条。十、发出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筹备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通知及以下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1、业主大会会议议程;2、管理规约(草案);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4、业主委员会正式候选人资格表;5、表决票和选票式样;6、业主名册及票权数情况;7、其他表决事项。有条件的,可以采用递交书面通知、放入业主信箱内、邮寄或其他方式送达业主。十一、业主大会的召开。筹备组组建若干发放组及唱票组、计票组、监票组,每组三人以上,由筹备组成员、业主代表组成(委员候选人应回避)。筹备组根据业主大会会议通知上确定的时间、地点和形式,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1、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将选票和表决票送达每户业主,确认业主身份。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如收到选票或表决票的是非业主时,应交待非业主及时转交或告知业主。2、投票。投票采用“流动投票”和“集中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1)流动投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同时,业主如愿意立即投票,可将填好的票投入到发放组携带的流动票箱内,并在投票登记表上签字。(2)集中投票。筹备组集中一个时段在管理区域出入口或社区居委会等处设立投票箱。业主将填好的选票或表决票,持业主身份的有效证明到指定的投票箱进行投票。筹备组应当组织人员(候选人应回避)在投票点做好验核业主身份、签收选票或表决票及登记等工作。社区居委会在现场全程监督。业主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代理人须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投票的时间超过一天的,在投票当天截止的时间,筹备组在业主代表和市住建局物业办、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见证下对所有的投票箱共同封箱,封好的投票箱放置在社区居委会办公室,任何人不得毁损投票箱。投票时间不宜超过7日。但投票截止时,回收选票未达到法定票数的,应张贴通知,继续征集未投票业主的意见。3、计票。投票结束后,在市住建局物业办、镇社区办公室、社区居委会的指导监督下,由监票组、计票组进行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二)采用集体讨论(现场大会)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的,按以下程序进行:1、入场登记。由筹备组根据物业产权份额清单对到会的业主核对身份,业主签到登记。非业主、物业使用人参加大会的,需出示业主身份有效证明、书面委托书,以及本人合法的有效证件。筹备组要确认到会的业主数量符合法定人数和投票权数后才能宣布大会开始。2、宣布会议议程,介绍委员候选人,宣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办法》及注意事项。3、发放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组核对业主身份后发放选票和表决票,业主须在选票和表决票发放签收登记表上签字。4、投票。业主填写好选票和表决票后,自行投放到会场设置的投票箱内。5、统计投票结果。由唱票组、监票组、计票组现场开箱,公开唱票、验票,统计投票结果。十二、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根据业主大会投票的结果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的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当选为正式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十三、确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表决事项是否通过。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统计,获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且获得占总业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才能正式通过。十四、公示选举和表决结果。筹备组将业主大会对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结果和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的表决结果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十五、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自公告之日起,筹备组组长应在3日内负责召集业主委员会委员,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选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十六、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市住建局物业办备案。备案须提交下列材料:1、业主委员会成立备案申请书;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议程;3、业主大会会议纪要;4、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报名表,产权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5、已通过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6、其他材料。十七、刻制印章。业主委员会取得市住建局物业办的备案证明后,告知镇社区办公室和社区居委会,持备案证及相关证明到公安局指定部门刻制印章。十八、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印章刻制后3日内,业主委员会应将《业主委员会成立通告》、业主委员会备案证(复印件)、《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通告。筹备组自行解散。十九、资料存档。业主大会选举和表决工作结束后,业主委员会应将涉及选举和表决全过程的书面材料整理存档。有条件的,对重要的工作进行数码拍照留存。注:1、所有的公示、公布、通告等均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告栏或其他显着位置张贴。2、物业管理区域内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出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涉及投票选举或表决的,须由业主本人亲自表决签名。

重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程序及条件?

先召开全体业主大会。经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选出业主委员会。 然后到民政部门办理民间团体备案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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