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全文2019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形式的历史类型有两种分法:本质历史类型和形式历史类型
1、本质历史类型分为:
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2、形式历史类型分为:
弹劾式
纠问式
混合式
二、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有权直接受理自诉案件裁
定驳回自诉;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
单位和公民个人进行调查;有权进行勘验 、扣 押
鉴定、查询和冻结;有权审理和裁判一切自诉案件和
公诉案件;有权决定法庭开庭的时间、地点;有权决
定法庭辩论的开始和终结;有权决定是否延期审理;
有权决定是否调取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有
权决定宣告判决的方式和地点;有权裁判被告人有罪
或无罪;有权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也
有权决定维持已生效的裁判。
法院的这些权利同时也
是法院应该遵守的职责和义务。
三、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的规定有哪些特点?
1、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追诉(原告)或被追诉(被告)的地位,执行控诉(起诉)职能或辩护(答辩)职能
2、同案件事实有直接具体的切身利害关系,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直接影响
3、属于诉讼参与人的范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消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级别管辖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哪些?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由最高和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和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