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案件 十大个案看中国法治进程中有哪些进步

火烧 2022-11-17 13:19:07 1077
十大个案看中国法治进程中有哪些进步 十大个案看中国法治进程中有哪些进步, 十大案件让中国法制进程有哪些进步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1.发展方式上的

十大个案看中国法治进程中有哪些进步  

十大个案看中国法治进程中有哪些进步, 十大案件让中国法制进程有哪些进步

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有其独特的发展道路和特征,认识这些特征是把握其发展规律的关键。
1.发展方式上的政府主导性。一个国家法制现代化的过程,一般来说是与这个国家整个现代化过程分不开的。当代发达国家的法制现代化起步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民社会的成熟而逐步地、自然而然地实现的,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由社会生活领域推动的运动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国家或政府扮演的是一种消极的“守夜人”角色。而当代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发生于20世纪最后20年,这时的中国社会缺乏商品经济对民主法治意识的启蒙,更面对着政治、经济和法制飞速发展的世界。发达国家的政治影响和经济压力,国内人民要求富裕和民主的渴望,决定了我国法制现代化的任务极为艰巨。这就需要有一个充分行使公共职能的强大国家来推动法制的转型,需要国家和政府自觉地担负起正确引导法治发展的时代责任,从而决定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在发展方式上带有政府主导性。三中全会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在法治理论上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面对几乎空白的现代法制建设,领导制定了法制现代化纲领和宏大的立法规划,并在短短20年间,完成了西方国家上百年走过的立法路程,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领导了大规模的普法教育,有规划有组织地传播法律知识,肃清封建法制观念,培育现代法治意识。总之,在当代国内外背景下,没有党和政府的领导,希望像西方国家那样通过市民社会的成熟,自下而上地实现现代法治,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我国法制现代化的政府主导性,客观上要求维护政府的权威,但当代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要改变党和国家运行机制中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实现民主政治。因此,维护政府权威不能走集权、扩大权力的外延的老路,而是要通过建立一个理性化、法治化的政府,使公共权力的运行合法化、合理化来实现。因此,党和政府行为法治化,领导行为法治化,当是中国实现法制现代化的前提。
2.目标的阶段性。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对国内相对落后的经济和薄弱的民主政治,以及来自国外的压力和挑战,其目标的选择必须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带有阶段性。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民主制国家,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是人民的国家制度,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人不是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民不是为国家而存在,而是国家为人民而存在。“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⑶可见,充分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法制现代化的根本目标。为此,首先要运用法律机制,确认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尤其是要保障公民的政治参与权,使“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落到实处。其次是形成一套完善的机制,务使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根据法律的要求来行使,把一切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的权力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和健全政治组织和国家机关权力的法律制约机制,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一切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
这样一种法治状况,是法制现代化的理想目标。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为此而作出了艰辛的努力。但是,经济发展的内部冲动和国际竞争的强大压力,使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无可选择地将社会政治稳定前提下的经济快速发展确定为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阶段性目标。首先,当代中国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尽快发展经济,解决几亿人“吃饭”和“温饱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能否迅速地将经济发展起来,使本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综合国力赶上或接近发达国家的水平,已经成为国家政权最终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其次,公民权尤其是公民政治参与权的全面实现和公民权利观念的形成,有赖于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和公民生活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高。因为,“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总和的‘市场’,它对法律的最初始、最本能、最基本的要求便是自由、平等和权利保障”。⑷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不足温饱的物质生活水平,不可能产生对现代法治的强烈需求,不可能产生更多的政治参与要求,“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⑸第三,当代中国的现代化进程是一个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观念更新的社会急剧变化过程。经济的发展,利益阶层的分化、价值观念的冲突、民众政治参与期望的提高,对政府的凝聚力是一个严峻的考验。同时,中国的现代化过程还始终面临着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政治的影响与渗透,其主要手段就是打着“民主”与“人权”的旗号,瓦解中国党和政府的政治权威。如果一开始就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定位于全面实现包括政治参与权在内的公民权,则会超出现有政治制度的承受能力,使政治权威分崩离析,经济的赶超计划也会毁于一旦。因此,分阶段实现法制现代化目标,是中国在当今国际国内特殊环境下的一种现实可行的选择,即首先围绕政治稳定和市场经济发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保障体系,在充分保障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稳步有序和自上而下地推进公民政治权利的实现。
3.价值取向的双重性。事物的价值是事物作为客体对主体的生存、幸福和发展的肯定关系或否定关系。凡是对人有用、有利、有益,能够满足人的某种需要,有助于实现目标的东西,就是有价值的,反之就是无价值的。法制现代化作为一种制度设计,也有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般说来,法制现代化的价值是多重的,包括正义、公平、平等、效率、秩序、自由、权利等等。在当代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选择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其基本国情基础之上的,它集中地表现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合理解决。三中全会以来,我们逐步确立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法制现代化价值取向。
首先,中国的法制化应当把尽快发展经济,提高效率作为其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dp明确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社会主义要消灭贫穷。不发展生产力,不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不能说是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⑹。因此,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应成为评判一切工作的基本标准。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和小平同志一直坚持“两手抓”的思想,即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使法制建设服务于经济:一方面,抓紧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使市场主体在经济生活中拥有广泛的选择自由,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经济秩序,为经济的发展和效率的提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其次,中国法制现代化的另一个价值取向乃是实现社会正义。人类社会的法律从其诞生时起,就同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公道、平等、自由、权利等价值内涵,成为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社会正义也就自然构成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价值理想。在当代中国,社会正义具体表现为:消灭阶级,消除两极分化,实现社会的共同富裕。dp指出:“社会主义的目的就是要全国人民共同富裕,不是两极分化。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⑺因此,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将关注和解决社会公平或社会正义问题作为自己的根本的价值取向。为此,三中全会以来,我们一方面通过立法确认和保护社会主体在机会和手段选择过程中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制定一系列有关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的法律法规和保护弱者群体的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工会法、残疾人保护法、教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和最低工资制度等法律法规,强化法律的利益调控职能,促进社会利益需求与实现的平衡发展,解决收入分配不公的现象,在目前经济政治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公正。
当然,公平和公正的充分实现有赖于社会资源的极大丰富,在普遍贫穷的社会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公正与公平,充其量是自然经济基础上的平均主义。因此,经济的发展和物质的丰富是社会公正的基础。在发展经济成为核心任务的当代中国,公正会带来民心的归附和政治的稳定,但是发展会在更高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公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反映了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因而也是中国法治现代化的价值选择。
4.过程的非协调性。法制的现代化应该是一个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协调发展的过程。但是,如前所述,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一方面带有政府主导性,另一方面,它是作为最强音的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回应——为改革和发展服务,其目标的选择带有强烈的功利性。因而,其发展过程不可避免地带有非协调性的特点。在立法上,表现为立法速度快、数量多,在短短的二十年内,我国的立法已走过了西方上百年的历程。但质量不高,可操作性差,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不科学,部门法之间畸轻畸重现象严重。在立法与执法和司法的关系上,集中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贪赃枉法现象严重,使立法与法律的实施之间出现较大差距。在立法和法律实施的基础和手段的关系上,表现为立法超前,基础和手段不足。许多法律制定出来,却没有或缺乏实施法律的人员和物质条件,甚至一些法律的制定没有建立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之上(如80年代制定的《破产法》),因而使这些法律处于虚置半虚置状态。在法治观念上,不同层次的公民对于法治的理解存在严重不协调状态:国家领导人谈的“法治”是“治国方略”;法学专家谈的法治是指法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统治,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一些执法和司法人员认为“法治”就是依法管理,甚至以法治民;而更多的老百姓认为“法治”就是规规矩矩的守法,不犯法。这样一种复杂的观念状态表明,中国当代法制现代化的目标尚不像经济现代化目标那样,为全国人民所明了和认同。
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的非协调性,是当代不发达国家在急速推进经济现代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规律性特征。它是经济上的不成熟(市场经济的不完善)在法制上的表现,同时也表明,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和法治观念的变革,已经成为推动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关键。

中国法治进程

中国法治进程网 -中南河
专注中国法治进程
:5261.tk/

中国法治化进程大概

个人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国法制化的时间比较短。了解中国的法制化进程的人应该知道,我国开始法制化的真正开始时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后,dp提出改革开放后,我国才正式的开始法制化的进程。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1979年才编修成典的。而建国到1979年之间这段时间我国没有一部完成的刑法典,大多是各个条例约束人民的行为。而且我国的封建社会是全球来讲最为强大的和对影响也是最为深远的。直到1912年我国刚开始摆脱封建社会的,而我国的封建社会讲求的是儒家的以礼治国的思想,所以法律,法典大都围绕着巩固皇权而编修的,并非现在意义上的以法治国。而西方,尤其是美国是以个殖民国家,原住民是印第安人。美国受到封建社会思想的影响非常非常少,美国的建立是1776年,而且他们从成立那天就开始了他们的法制化进程,足足比我们早了200多年。所以从一定意义上我国的法制化建设到今天这样的程度已经是非常了不起了。

你怎么看待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人治现象

19世纪,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过程中确立起社会主义的理论,其重点在于论述两个必然性,还根本不可能考虑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问题。到了俄国革命的时代,列宁面临的是社会主义从理论到现实的问题,因此,迫在眉睫的是无产阶级政权的如何构建,还没有来得及、也不可能着力解决依法治国的问题。随后,和严酷的环境相适应的斯大林模式,权力高度集中,人治现象十分突出,法制建设又继续地受到很大的抑制。由于前苏联模式的影响以及与苏联相类似的社会环境,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都沿袭了前苏联模式。很显然,法治取代人治不仅是中国,也是当代社会主义的紧迫课题,不仅反映了社会主义的中国特色,而且反映了社会主义的普遍规律。
人治现象一直被视为中国漫长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并具有特征性的社会现象。中国法治需要世界经验,更需要一个中国过程,因而必然具有中国特征。各国的民主是由内部生成的,而不是由外力强加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人民的主张、理念,也是中国人民的实践。中国适应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以人为本,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实施依法行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法治化。
法,是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而绝不是什么“防民之具”。否则,法治就会成为地地道道的人治。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而不是其他。这里的“国”,首要的是指国家机器、国家权力,即依法治权、治官。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用法律治理或控制国家权力,使权力运行规范化、理性化、程序化,防止权力滥用导致对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侵犯,实现执政为民的目标。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这是依法治国本身的需要,也是执政为民的根本要求。因为我国的宪法和法律集中代表了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尊重宪法和法律,唯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治国,实际上就是维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的意志。
党政关系的法治化就是要根治人治现象,通过宪法和法律对党和政府的职能进行合理界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并建立起一套调节党政关系的法律体系,将党政关系的运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从而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方式,最终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怎样看待当代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主要障碍

主要是司法不独立的问题

在中国法治进程中,大学生应怎样承担历史

大学生这个群体还没不需要承担历史的责任
我国的大学生群体,经济大部分不独立,人格大部分还在完善中
所以要求他们承担历史实在是不切实际,能够在大学期间认真探索自己并且踏踏实实、稳扎稳打的朝着既定目标努力即可
希望可以帮到你

推动中国法治进程案件 十大个案看中国法治进程中有哪些进步

现在中国法治是进步了,还是退步了?

当然是进步了,历史总是向前发展的。

中国法治化进程中的主要问题与对策

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在立法,执法,守法方面都没有问题,
有问题也不在法治之内,而在法治之外.

1.试论聂树斌案对中国法治进程的影响

2016年12月2日,这个日子注定要在共和国法治史上留下一个沉重的注脚——聂树斌及其家人终于等来了无罪判决。这一天,他们等了22年,而本报开始关注这个案子也已经过去了整整11年。
正如许多法律人、媒体人所说,聂树斌案是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标杆意义的重大事件。其标杆意义之一,就在于该案获得了社会公众和司法机关的高度关注。从王书金供述自己是真凶的那一刻起,这个案件就被置于放大镜下,新闻媒体持续追踪报道,专家学者反复研讨论证,司法机关更是直面这个“硬骨头”。无论是审判机关异地复查、召开案件听证会,还是检察机关同步监督、提出检察意见,始终以严谨审慎、公开公正、有错必纠的态度办理案件,彰显了司法公信力。正如法谚所云,正义也许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
聂树斌案的标杆意义之二,在于该案深刻反映了我国法治进程的艰难坎坷。该案发生在上世纪90年代,受当时执法理念、执法条件、执法水平所限,该案存在着不少程序瑕疵和不规范做法,甚至有许多“不合常理”的地方。对于这一点,我们无需讳言。但更重要的是,我们如何才能避免今后再犯这样的“低级错误”呢?只有认真吸取聂树斌案的惨痛教训,强化人权保障理念,强化程序公正理念,强化证据裁判理念,加强各职能部门互相制约,才能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聂树斌案的标杆意义之三,在于该案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动体现。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法委、最高检、最高法相继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等一系列规定,建立健全办案责任制,明确冤假错案纠错程序,力求从制度上消灭冤假错案滋生的温床。具体到聂树斌案,其体现的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同样值得关注,如异地复查、最高法巡回法庭再审、律师全面介入,这些做法都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也可以成为今后纠正类似错案的范本。
逝者已矣,惟愿聂树斌不会因岁月的流逝而被淡忘,不仅因为这个名字曾经让无数信仰公平正义的人努力奋斗过,还因为他可以烛照我们在法治道路上笃定前行。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