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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交分录 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的有?

火烧 2021-10-01 04:11:37 1038
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的有? 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的有?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货物;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

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的有?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交分录 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的有?

视同销售应交增值税的有?

⑴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视同销售行为应交增值税,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视同销售行为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取得收入(包括不开票的收入)都要交税,也就是说,交税的收入没必要都是开票的收入。同样道理视同销售行为,只要计提了增值税,如果不需要,可以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在申报时直接做为不开票收入申报即可

消费税视同销售与增值税视同销售有何区别?

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则:

1.应税专案所有权变化;

2.本环节产制后,进入非增值税领域或消费领域;

3.委托加工提货后,进入非增值税领域或消费领域;

4.管理需要。

消费税视同销售的规则:

1.应税专案所有权变化;

2.本环节产制后,进入非消费税领域或实现消费;

3.委托加工提货;

4.不符合委托加工条件的委托加工,按照受托方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对待。

增值税中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

(5)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虽然这八种行为都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由于在销售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导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不一样,可以将其分为应税销售类和会计销售类进行会计处理。

所得税法视同销售: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6)将购买,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

消费税视同销售

消费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根据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按一般理解,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等,也应该纳税,既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档案规定的应视同销售的业务,也包括国税函[2008]828号档案规定的属于内部处置资产而不作视同销售的情况。

增值税非应税专案和视同销售

其实这是理解上的一种错误。自产货物在原材料购进时,肯定抵扣进项税额,那么在用于非应税专案时当然要视同销售计销项税额;如果一开始就明确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那么肯定不可能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比如说,某公司购进某装置,那么一开始就明确了该装置是用于非应税专案(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领用的时候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情况;同样,该公司购进原材料自己生产某装置(自产货物),那么在原材料购进时,进项税额一开始就进行了抵扣,用于非应税专案时当然要作视同销售处理,所以一项业务不可能既属于增值税非应税专案又属于视同销售。

增值税视同销售做账问题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8大视同销售行为,分别是:(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三种视同销售销售行为分别为: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注;不含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物件的除外。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物件的除外。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以上各类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分别如下: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①视同买断方式,不涉及手续费的问题。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企业应在受托方销售货物并交回代销品清单时,开具专用发票给受托方。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企业应在受托方交回代销产品清单时,为受托方开具专用发票,同时作分录处理。
在发出代销商品时: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销售代销货物;
①视同买断方式,若受托方未将商品售出,可以将商品退还给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受托代销商品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按合同协议支付给委托方款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②收取手续费方式,将余款如数归还委托方,在销售货物时为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收到代销商品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
实际销售商品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付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
贷:受托代销商品
收到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将货款归还委托代销单位,并计算代销手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借:分支机构往来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将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6)将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7)将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9)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借:应付股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10)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专案(企业内的);
借:在建工程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1)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2)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个人福利、集体福利;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借:营业外支出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4)将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用于市场推广,交际应酬。
自产产品用于市场推广:
借:销售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用于交际应酬:
借:管理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视同销售 无偿赠送

“无偿赠送”的税务风险
销货方为扩大销量,以“无偿赠送”的促销方式让利予买方是常见的手段了,由于现实中促销方式的多样性,税法没能一一界定,销货方由此承担著一定的税务风险:税务机关容易 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第八款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得 规定 认定货物应“视同销售”,要求销货方补税。
如何界定“无偿赠送”?
普遍意义上的“无偿赠送”是指一方当事人无代价地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东西的所有权转让给对方的行为。“视同销售”规范的正是这种赠送行为。
但是,企业因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赠送”应理解为是对买方的让利行为:卖方的让利行为的发生是以与买方发生货物买卖为必要前提的。因此,销售促销中的“赠送”应界定为“有偿赠送”,它不应被视同销售。
同样的理解可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网路通讯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和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7]1322 号)的规定中得到体现。
举例分析:
1 、企业采取组合方式销售主从货物,如买一赠一、购物返卷、购物积分等。
此类销货方式下,购货方只有购买商品达到某一数量或金额才能享受优惠赠送,卖方赠送商品是有偿的,该赠送的商品不应被“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送出商品时,只需把商品的成本转入销售费用,或者与主货物一同结转成本即可,商品的进项税额也可以抵扣。
广州国税《 关于明确增值税征管若干 问 题的通知 》( 穗国税函[2005]304 号 )第一条的规定,就是对上述问题的合理解释,企业可以参考。
为避免赠品被视同销售,降低税务风险,赠品促销的具体处理方案可参考文章:
《 外购赠品促销如何 避 免视同销售 》、 《 企业采用捆绑销售促销的税务处理 》
2 、商家采取即来即送方式吸引顾客,如进店即送小礼品。
这种方式下,无论顾客是否消费,商家都会给予顾客赠品,顾客取得赠品属于完全无偿,符合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关于视同销售的 适用条件,送出赠品应该 “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同时这种赠送也符合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适用条件,也应补缴所得税。
以下是地方税务机关的解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 2009 ] 247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企业采取进店有礼等活动无偿赠送的礼品,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3 、企业自产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广告宣传等。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培训经销商或广告宣传,但并未因这批产品获得直接利益流入,产品的所有权也没有转移,不应当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因为企业消耗这部分产品是出于更好地销售产品的目的,用于经营目的的货物消耗并不构成“无偿赠送”,企业可直接在耗用时结转相关成本。
但是,如果上述业务中部分产品并未在培训或宣传中耗用完,企业最终又未取回的,而是赠送给消费者,该部分产品就属于“赠送”范畴,应视同销售计征增值税和所得税。
建议将未消耗完的该部分产品直接打折变卖给相关人员,降低税务风险。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和企业对视同销售争议的焦点,是何谓“无偿赠送”,由于税法没有具体的解释,税务机关处于保守的考虑,避免执法的风险,往往要求视同销售。当出现争议时,企业需要找到充分的理由向税务机关解释该行为不属于“无偿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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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惧恶意采纳刷分
坚持追求真理真知

增值税视同销售与利润表

视同销售并不是销售(只是在计提、缴纳增值税时作为销售收入计算、缴纳),不能确认为销售收入,所以也就不会在损益表的收入栏体现。同理,也不用结转销售成本。
借:相关费用科目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贷:应交税金-增值税-销项税额。

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

一.如果是增值税应税业务,视同销售就是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三.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下列行为应当视同销售:
(1)增值税中视同销售的确认。《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以下8种行为视同销售:
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②销售代销货物;
③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④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专案;
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⑦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四.视同销售行为无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2)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组成计税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税额 ;当该货物不征收消费税时,公式最后一项为零.
 (4)当纳税人销售的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也适用以上确定销售额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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