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出售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出售旧车,简易办法征收的4%增值税如何做账?
增值税一般纳税出售旧车,简易办法征收的4%增值税如何做账?
增值税一般纳税出售旧车,简易办法征收的4%增值税如何做账?
一般纳税人销售旧货或自己使用过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旧固定资产,应纳税额=销售额÷(1+4%)×4%÷2.对收取的价款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其应纳税额不得用进项税额抵扣,直接计入“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减半部分计人营业外收入
账务处理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销售额)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销售额÷(1+4%)×4%÷2)
贷:营业外收入(销售额÷(1+4%)×4%÷2)
贷:固定资产清理(销售额÷(1+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规定: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失效)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当然,以上规定已经失效。目前(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相关规定已经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账务处理时,分录仍为以上所列分录,但计算时,将4%改为3%,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否需要去税务局做备案?
纳税人按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不属于税收优惠范畴,目前的政策规定中未规定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备案。现有纳服规范和征管系统中有相关备案事项,但是征管系统中该备案事项未做强制监控,未备案纳税人也可申报简易计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入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有()。
BCD
增值税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属于价内税,还是价处税.会计分录如何作
增值税属于价外税
简易征收的办法下 一般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税率3% 开的是普通发票 不能开专票
发票金额是价税合一的金额。
例:如果你收到一张标注103万的发票 先还原成不含税销售额103/(1+3%)=100万
借:原材料 100
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 3
贷 :银行存款 103
无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如何做账
作一个未开票收入,以现金收取,转出未交增值税,下月交时冲减就可以了,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金税盘增值税发票认证了怎么填报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纳税人本来就不应该抵扣进项税额的,所以如果认证了的话,应在当月做进项转出处理。
辅导期增值税如何做账?
进我群吧 63639347 有不少事情要说
1.假如是今年8月份认证的进项税票,只有在9月份才可以进行抵扣。当月认证当月不能进行抵扣。这一点千万要注意!
2.附税是按:销项减进项是正数时,那是你这个月应交的数;如1000-200=800,以800为基数计算各种附税。
计提时
借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8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城市建设维护费 56
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 24
计提防洪费时
借 管理费用-防洪费 8
贷 应交税费-应交防洪费 8
销售旧货为什么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此种是针对09年前购进的固定资产没有享受进项抵扣的情况使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问用计提吗?如何做账
个人所得税是由单位代扣代缴的由个人承担的,所以不存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个说法。计提的话是在月末计算工资薪酬的时候计提的。分录为:借 应付职工薪酬 贷就交税金-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物品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
关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以及销售旧货的增值税问题,针对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 (财税 [2008] 170号) 、《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 9号)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90号)。(具体文件规定请自行上网搜索)
结合上述文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及销售旧货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从税法角度区分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与 “旧货”
根据财税 [2009] 9号文,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 (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故旧货经营单位购进其它单位已使用的物品再出售的,属于销售 “旧货”;其它单位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属于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 (2009) 9号文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无论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均应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三、个人 (个体工商户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根据新修订的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四、个人以外的纳税人 (包括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应根据纳税人及物品的不同情形而适用不同的增值税征收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该固定资产不得抵扣或未经抵扣,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该固定资产已抵扣,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税固定资产不再强调售价与原值的关系。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不含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