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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病人违法 我国历史上如何应对精神病人违法问题

火烧 2021-10-09 10:03:54 1050
我国历史上如何应对精神病人违法问题 古代刑法中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所说的精神障碍,办称为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古代医学尚不够发达,虽对精神病有所认识,但对非

我国历史上如何应对精神病人违法问题  

古代刑法中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

现代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所说的精神障碍,办称为精神疾病,包括精神病和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

古代医学尚不够发达,虽对精神病有所认识,但对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还缺乏认识。

与此相适应,古代刑法也主要是对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有所注意。

中国古代的立法及实践情况一方面,中国古代刑法中,包含有对精神病人客观上触犯刑律的行为予以免除刑罚或者从宽处罚的规定。

早在公元前11世纪的古籍《尚书·微子》中,就有了精神病的记载,而且在《史记》等诸多古籍中,都有精神病人得以免除刑罚的记述。

从立法上看,奴隶制时期,《周礼·秋宫·司刺》中就有三赦之法,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旎,三赦曰蠢愚。

何谓“蠢愚”?郑玄注释说:“蠢愚,生而痴,童昏者。”一般认为相当于现代所说的先天性白痴或有精神病的人。

《后汉书·陈忠传》记载:“忠奏狂易杀人,得减重论,事皆施行。”

《唐律》中设有对废疾、笃疾之人触犯刑律的减免刑罚的规定。

《唐律疏议》释曰:《唐律》中因笃疾而减免刑罚的规定,是承继和符合周代三赦之法中对“蠢愚”之规定的。

《元典章》四十二诸杀刑条规定,斗杀心风者,即患精神病而斗杀人者,得上请从宽处理;

《元史刑法志》载,疯狂殴伤人致死者免罪,征烧埋银。

宋、明、清诸朝刑律,都承继了唐律中关于废疾、笃疾之人减免刑罚的规定。

有的论著明确指出,一般认为,这些封建刑律中的废疾、笃疾,是包括疾呆及癫狂这些精神疾病在内的。

总之,中国古代立法中已包含有对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减免刑罚甚至免罪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也确有一些精神病人的危害行为被减免处罚的事例。

如元朝至元6年11月24日晚上,有一个叫康留柱的人心风病发作,用棍棒打死乔老,此外还打伤5人,结果未断偿命,只判令赔偿死者家属烧埋银即丧葬费白银50两。

甚至有些人伪装精神病来逃避杀身之祸。

例如,战国时期的著名军事家孙殡曾佯装发狂而保全性命,并得以日后复仇。

另一方面,对精神病人客观上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中国古代刑法尤其是其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照样处罚甚至不予从宽的做法。

有些立法者或司法者,对精神病人的所谓危害行为,完全与常人一样追究刑事责任,采取所谓“狂则不能免人间法令之祸”的态度。

例如据《太平御览》引廷尉决事记载,汉朝时河内太守上民张大,有狂病,病发杀母弟,当时被判处死刑,要袅首示众,时遇大赦,但被认为不当赦免,仍处死刑泉首示众。

在清朝文字狱中,即使在“开明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也有着一系列对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滥施严刑峻罚的事例。

关于精神病人违法 我国历史上如何应对精神病人违法问题

例如,乾隆16年(1751年),皇帝下谕判处献诗的疯子王肇基时,虽知他是“病患癫疯之人”,肯定献诗“竟是疯人所为”,但仍认为不可“复容于化日光天之下”,诏令即刻在闹市“当众杖毙”;乾隆26年(1761年),“染患疯病”、“行事颠倒”的甘肃成县编写歌谣者王寂元,向陕西学政钟兰枝轿中投掷词贴,尽管词帖中“逆词累累”被证明“实系病发,糊涂不由主”,但仍被判处凌迟袅首的极刑并株连亲属缘坐。

此外,据文献记载,当时属于“疯颠病症”“形神恍惚”即精神病患者而陷入文字狱被处以严刑峻罚者,还有刘裕后、柴世进、丁文彬、杨淮震、林志功、齐国华、徐鼎、王大蕃、梁三川、赵文言、冯起炎等十多起案件。

在《清律·刑律》戏杀误杀过失杀人条附录中,虽有疯病杀人暂缓判决、予以监禁的内容,但也有对疯病杀2人以上者处以缓监候,杀其亲尊长且又杀常人者处以斩立决的严刑峻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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