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不生效合同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各有什么不同的效力?

火烧 2022-07-01 02:06:58 1068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各有什么不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各有什么不同的效力?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不成立,合同就不可能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才生效,否则,虽然成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各有什么不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各有什么不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合同不成立,合同就不可能生效. 合同成立,合同内容必须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才生效,否则,虽然成立,但因违反法律的规定,合同也不生效.另外,有些合同附有生效条件,这样的合同,虽然成立,但只有所附条件成就时,才能够生效.还有些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的,这样的合同必须在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才能生效。 法律依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成立和建立有什么不同?

成立通常指的是成立一个组织或协会,例如:成立专案小组、成立××委员会; 建立则指的是一种关系或一种言论等的提出及最终得以实行,例如:ANNA和BEN建立了长久的友谊、此观点是建立的DR.CHOU的研究发现之上的。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效力有什么不同?

1,根本是两个法律关系,所以不同的地方太多了
2,承揽合同的法律效力在于,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
3,买卖合同的效力一旦成立,双方都要积极履行,不能随意解除

不生效合同的条件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各有什么不同的效力?

结合保险原则来解释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无效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投保档案、健康告知书、变更申请书、复效申请书、宣告、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合同生效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一年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身体全残,本公司按有效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上述“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因健康及职业类别等原因所增加的保险费。
第四条 保单红利 本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末对该会计年度的分红保险业务进行核算,按照有关监管法规,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若确定有红利分配,本公司将根据本条规定进行红利分配。
本合同的红利分配形式包括年度红利和终了红利。
一、年度红利
年度红利的分配方式为:
保单生效对应日不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
保单生效对应日在“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的,本公司将在该保单生效对应日的前一生效对应日有效保险金额的基础上,按照最近一次将公布的分红率,在该分红率公布日增加本合同有效保险金额。但在此期间,如发生保险事故或者进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涉及分红率时,本公司将适用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
保单生效对应日与分红率公布日为同一天的,适用该公布日公布的分红率。
前述“年度红利公布等待期间”指某一会计年度末(分红率核算日)至该分红率公布日的期间(不包括该公布日)。
二、终了红利
除减保外,一般情况下,终了红利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至多出现一次。在本合同因发生保险事故、退保等情形而终止时给付。减保时,给付本合同的终止部分所对应的部分。
终了红利分为二种:
1、体卹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全残或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该红利以体卹金的形式相应增加有效保险金额,本合同终止。
2、特别红利
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时,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核算,若确定本合同终止时有红利分配,则将以特别红利的形式相应增加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上述终了红利的数额可能因保单特性(包括保险期限、基本保额、保单经过年度、性别、投保年龄等)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与驾驶证载明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四项情形时,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它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如投保人有欠交保险费的情形,退还上述款项时应扣除欠交保险费及利息。
第六条 保险责任开始
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开始生效的日期为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合同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最低为人民币一万元。
二、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投保时身故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监管机关规定的限额。
三、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可选择三年或五年。投保人交纳首期保险费后,应当按交费日期交纳其余各期保险费。
第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须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与变更。
第十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身故,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身故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受益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档案;
6、被保险人户籍登出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全残保险金: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三、如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身体检查 如本公司认为必要,可以要求被保险人进行体检。
第十三条 续期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交付,如到期未交付,自交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的中止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逾宽限期仍未交纳保险费的,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合同将中止保单红利分配。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的,应填写复效申请书,并按本公司规定提供被保险人健康宣告书或本公司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经本公司稽核同意,双方达成复效协议,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后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十六条 减额交清 在本合同生效二年后且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逾宽限期未交纳保险费的,如投保人在投保时进行约定或宽限期满前书面同意,本公司将根据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现金价值数额,在扣除各项欠款本息后将本合同转为本公司认可的保险,交清后的保险金额按现金价值相应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保单质押贷款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可凭保险单向本公司申请质押贷款。经本公司同意,贷款金额以贷款时“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每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贷款利息在贷款到期时应与本金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贷款本息与其他各项欠款本息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全数时,本合同终止。
贷款利率按“贷款时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与“预定利率(2%)加贷款日前最近一次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执行。逾期还款者,逾期期间的利率按上述办法再上浮一个百分点执行。
上述所称“现金价值净额”是指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以及其他欠款本息后的余额。
投保人申请保单质押贷款须填写申请书,并凭保险单、最近一期交费凭证、投保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办理。
第十八条 减保 本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且保险期间满二年时,投保人可以申请进行减保,将有效保险金额中基本保险金额部分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部分同比例减少,并领取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但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不得低于一万元。减保后的保险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减保后的保险费=本次减保前的保险费×(1—减保比例)
本公司按减保后的有效保险金额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计算。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但是自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如已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将根据正确年龄的保险费率,计算并给付该保单状态下的实际有效保险金额。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保险单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传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一、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最近一期交费凭证;
3、解除合同申请书;
4、投保人身份证明。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已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与扣除手续费后保险费两者中之较大者。
第二十三条 失踪处理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根据该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支付身故保险金。
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
第二十四条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释义
艾滋病病毒(HIV):HIV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HIV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
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
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档案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手续费:是指每张保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利息:以“计息当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五年期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与“预定利率(2%)加计息日前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之和”两者中之较大者为利息率按复利计算。
认可医院:是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
身体全残:本合同所述“身体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
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本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痺、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
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需要他人帮助。
初始基本保险金额:为投保人在投保时选定的保险金额。
基本保险金额:在投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初始基本保险金额按减保比例减少后的余额;以后减保时,基本保险金额为减保前基本保险金额按减保比例减少后的余额。
红利保险金额:指在生效对应日或年度分红率公布日因分配年度红利所增加的保险金额。
有效保险金额: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两部分;在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全残保险事故时,有效保险金额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终了红利(以体卹金的形式)而相应增加的保险金额。
本合同生效一年后,若被保险人身故、全残或本合同项下的有关变更发生于某一保单年度期间(不包括生效对应日),则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为该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前一生效对应日的有效保险金额与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之和。前述不足整保单年度的红利保险金额按本公司最近一次已公布的分红率和前一生效对应日至保险事故发生日或变更日经过的整月数折算。
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因上述以外的其它原因导致合同效力非正常终止”:指因发生责任免除事项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或者因不如实告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减额交清、年龄错误及中止期满未达成复效协议等情形所导致的保险合同终止;在减保时,指因减少部分保险金额导致的保险合同部分终止。
本合同现金价值:主要包括基本保险金额和累计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在合同效力因本条款第四条第(二)项所述情形非正常终止时,“本合同现金价值”还包括因可能分配特别红利所增加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北京专业代理诉讼:同呈法律

定金合同成立和生效条件是什么?

一、定金合同成立的要件:
(一)要有两个以上合同当事人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定金合同除需具备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定金的成立须由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二、定金合同的生效要件
除具备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外,还需具备以下特殊要件:
(一)定金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为前提。主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定金合同不能生效,已交付定金的一方有权要求返还定金。
(二)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以定金的交付为要件。
(三)定金的数额应少于合同应给付的款项,其具体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我始终搞不懂。能举个例说明一下吗?非常感谢!

如果用生效期和履约期更准确。
一般以双方签字后为生效期开始,履约期可以和生效期同时开始,也可以延迟开始。比如双方签订一份合同,一经签字立即生效,但是约定合同从三个月以后开始履行。那么从签字生效的前三个月内虽有合同在身,但是不需要履行合同,真正履行合同要在三个月以后才开始。

各种不同的茶有什么不同的功效?

以下是我在各网站查到的,希望对你的问题有所帮助。
乌龙茶
节食减肥,吃得少,肠道容易干燥而便祕。
原料~~乌龙茶
做法~~用开水冲泡
功效~~助消化、解油腻毒素、消脂
玫瑰花茶
不但可以冲茶泡酒,还有保胃调经的功效。
原料~~干燥玫瑰花5克
做法~~温开水冲泡
功效~~治肝胃气痛,调经
菊花茶
清火、减肥最方便的饮品。
原料~~几朵干燥的菊花
做法~~以热水冲泡
功效~~清暑退热解毒、消脂肪、降血压
陈皮茶
吃完油腻的食物,可以来一壶陈皮茶去油腻。
原料~~陈皮4克
做法~~用热水冲泡
功效~~调气、疏肝健脾
美容花茶
1,玫瑰花:它清火润喉,具有消斑,除皱,养颜之功效,是花中之王
2:康乃馨:美白面板,祛斑除皱
3:红乃梅:消火祛斑,美白润肤,调节内分泌,促进新陈代谢。
4:紫罗兰:清火养颜,滋润面板,给面板增加水分,增强光泽,防紫外线照射。
5:芍药花:养血柔肝,使气血充沛,容颜红润。
6:勿忘我:美容增白,清火明目,特别是对雀斑粉刺有一定的消除作用。
7:杜鹃花:润肤养颜(主治:月经不调等妇科病)
8:熏衣草:祛痘祛斑,去火安神,增白紧肤,修复疤痕
9:玉美人:调养气血,润肤乌发,又能瘦身(贵妃们的专用减肥茶哦!)
10:桃花:女人之花,能美容养颜,又能调节经血,还能减肥瘦身(和玉美人一起减肥效果好!无副作用)
特殊功效花茶
1,玫瑰茄:排毒养颜,开胃健脾,软化血管[玫瑰花茶可以反复冲泡,可加入牛奶中泡喝(似乎是从台湾先流行起来的);或加入茶叶中当花茶喝。]
2:白雪茶:消除体内垃圾,排除毒素(高血压,高血脂,肥胖者的首选佳品)
3:红雪茶:降血压血脂
4:雪里开花:滋润壮肾
5:胖大海:咽喉肿痛,扁桃体炎,鼻炎都有其独特的功效
6,野生苦丁:口感甘甜,清热解毒,明目肝胆,降血脂血压,是中老年人和男士最喜爱的茶
清香解渴,解暑(消炎解毒),清凉润肺,润咽喉的花茶
1,玉蝴蝶:清肺热利咽喉
2,金莲花:消炎止咳,调理肠胃,帮助消化
3,百合花:去火安神,清凉润肺
上三种搭配,效果更佳
4,玉兰:养颜美白,改善睡眠
5,野菊花:避暑消热,清心明目
上两种搭配,效果更佳
6,人参花:清香解渴,清凉降火,补血补气,健康脑提神
7,绞股兰:是滋补安神,保护肝脏的(是中老年人和男士最喜爱的茶)
8,竹叶青:解渴消暑,解毒利尿(夏日首选)
9,金银花:清火润喉,清热解毒(咽喉肿痛,扁桃体炎)
10,金盏菊:养肝明目,养颜美容,解毒消炎(头晕,胃寒痛等)
11,君白菊:清热解毒,保肝明目(解暑,抗疲劳,软化血管)
12,金黄 菊:清热解暑,消肿明目(有效排出毒素,消除体内垃圾)
13,茉莉花:疏肝和胃,理气解郁(月经不调,痢疾,肿毒等)
14,迷迭香----抵御电脑辐射,提神醒脑、疗头痛、增强记忆力;帮助消化、胃肠胀气、治腹痛;促进头皮血液回圈,改善掉发和秃头现象,降低头皮屑的发生;减肥、消水肿、抗老化。
15,腊梅:有点清香,有点苦,但护嗓的效果很好!荷叶茶 对症:情绪低落、精神压力大,可能引起肠道的敏感性增加,而产生便祕困扰。推荐饮用荷叶茶。 原料:荷叶3克、炒决明子6克、玫瑰花3朵。 做法:用开水冲泡。 功效:清暑利溼、治水气浮肿、生发清畅。
4。决明子茶 对症:肠子蠕动功能迟缓的人,(尤其是肥胖节食者在节食减肥期间)宿便容易积在体内,造成便祕。推荐饮用决明子茶。 原料:决明子茶 做法:热水冲泡。 功效:清肝明目、利水通便。
5。大麦芽茶 对症:体内排气不畅,也能造成腹胀和胃胀,推荐饮用大麦芽茶。 原料:炒麦芽5钱、山楂5分。 做法:加冰糖水冲饮。 功效:开胃健脾、和中下气、消食除胀。
6。柠檬茶 对症:既能消脂、去油腻,又能美白肌肤。 原料:柠檬切片。 做法:榨出柠檬汁,用温水冲调,加入适量蜂蜜。 功效:消脂肪、助消化、美白肌肤、滋润肺腑。
7。普洱茶 对症:胃里积食不化,不但影响肠胃功能,而且会使脂肪、糖份得不到正常的消耗而致胖。推荐饮用普洱茶。 原料:普洱茶叶、干菊花5朵。 做法:热水冲泡。 功效:帮助消化、消除油脂。
8。玫瑰花茶 对症:多功能的玫瑰花,可以冲茶浸酒。多喝可以保护胃。 原料:玫瑰花5克。 做法:温开水冲泡。 功效:活血散淤、治肝胃气痛。
9。菊花茶 对症:清火、减肥最方便的饮品。 原料:几朵干菊花。 做法:直接以热水冲泡。 功效:清暑退热解毒、消脂肪、降血压。
11。山楂茶 对症:山楂茶对喜欢吃肉的肥胖这更适合。 原料:山楂10克。 做法:用水煎煮。 功效:能消除油脂、帮助排泄体内废物,散淤化痰。
12。酸溜根茶 对症:绝对的减肥好饮品。饭后煮上一杯,既达到减肥的目的,又享受酸酸甜甜的好味道。 原料:山楂10克、荠菜花10克、玉米须10克、茶树根10克、糖少许。 做法:以上各味碾成粗末,煎汤取汁。 功效:利尿降脂,适于肥胖者和高血压者。

定金和订金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有什么不同的法律效力

定金:如果缴纳定金方违约,定金不再退还。如果收定金方违约,除退还定金外,还要支付与定金数额相同的赔偿金;订金不存在以上效果

合同的成立方式

1.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公证机关公证一般以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制作公证书,以资证明。
2.,,《合同法》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资料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批准形式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类别的合同须经国家主管机关批准才能生效的一种合同形式。如《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签订技术引进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后报经对外经济贸易部授权的机关批准,经批准以后合同生效。 登记形式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将合同提交主管机关等记而订立合同的一种方式。在我国,专利法规转让专利权利应当由国家专利局登记并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转移。
4.鉴证形式是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而订立合同的一种形式。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措施,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鉴证也由当事人选择采用。

合同无效和撤销合同有什么不同

合同无效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合同要件缺失的合同;
1.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无论是在大陆法系还是在英美法系,大多规定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撤销要由撤销权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可撤销合同与无效合同有相同之处,如合同都会因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而使合同自始不具有效力,但是二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涉及意思不真实的合同,而无效合同主要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可撤销合同在没有被撤销之前仍然是有效的,而无效合同是自始都不具有效力;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本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时起1年内具有撤销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人有选择的权利,他可以申请撤销合同,也可以让合同继续有效,他可以申请变更合同,也可以申请撤销合同,而无效合同是当然的无效,当事人无权进行选择。
对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必须要注意以下三点:
1.可撤销合同中,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主要是误解方或者受害方有权请求撤销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中,则只有受损害方当事人才有权请求撤销合同。
2.撤销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撤销。
3.在可撤销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并非一定要求撤销合同,他也可以要求对合同进行变更。
本条规定了三种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误解者作出意思表示时,对涉及合同法律效果的重要事项存在着认识上的显著缺陷,其后果是使误解者的利益受到较大的损失,或者达不到误解者订立合同的目的。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同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同行为人原来的真实意思不相符合,但这种情况的出现,并不是由于行为人受到对方的欺诈、胁迫或者对方乘人之危而被迫订立的合同,而使自己的利益受损。而是由于行为人自己的大意,缺乏经验或者资讯不通而造成的。因此,对于这种合同,不能与无效民事行为一样处理,而应由一方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大误解而可撤销的合同一般具有以下几个要件:(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失产生的。这类合同发生误解的原因多是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资讯或者经验而造成的。(2)必须是要对合同的内容构成重大的误解。也就是说,对于一般的误解而订立合同一般不构成此类合同,这种误解必须是重大的。所谓重大的确定,要分别误解者所误解的不同情况,考虑当事人的状况、活动性质、交易习惯等各方面的因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误解是否重大,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其一,对什么产生误解,如对标的物本质或性质的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对合同无关紧要的细节就不构成重大误解。其二,误解是否造成了对当事人的重大不利后果。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的某种要素产生误解,并不因此而产生对当事人不利的履行后果,那么这种误解也不构成重大误解的合同。(3)这类合同要能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同一旦履行就会使误解方的利益受到损害。(4)重大误解与合同的订立或者合同条件存在因果关系。误解导致了合同的订立,没有这种误解,当事人将不订立合同或者虽订立合同但合同条件将发生重大改变。与合同订立和合同条件无因果关系的误解,不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
根据我国已有的司法实践,重大误解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如当事人误以为出租为出卖,这与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完全相反。(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的误解。如把甲当事人误以为乙当事人与之签订合同。特别是在信托、委托等以信用为基础的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就完全属于重大误解的合同。(3)对标的物种类的误解。如把大豆误以为黄豆加以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物件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4)对标的物的质量的误解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的目的或者重大利益的。如误将仿冒品当成真品。除此之外,对标的物的数量、履行地点或者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发生误解,足以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所谓显失公平的合同,就是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使当事人之间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的合同。标的物的价值和价款过于悬殊、承担责任、风险承担显然不合理的合同,都可称为显失公平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权利和义务很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严重失衡,违反了公平合理的原则,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再是从法律上确认显失公平的合同可撤销,对保证交易的公正性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防止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而损害对方的利益都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的司法实践一般认为,显失公平制度具有以下构成要件:(1)客观要件,即在客观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不平衡。根据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当事人权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遭受重大损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了极大的利益。这种不平衡违反了民法通则中的等价公平原则,也违反了当事人的自主自愿。(2)主观要件,即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者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无经验等订立了合同。因此,在考察是否构成显失公平制度时,就必须把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结合起来考虑。
掌握显失公平制度还要搞清其与正常的商业风险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求各种交易中给付和对价给付都达到完全的对等是不可能的,做生意都是有赔有赚,从事交易必然要承担风险,并且这种风险都是当事人自愿承担的,这种风险造成的不平衡如果是法律允许的限度范围之内,这种风险就是商业风险。显失公平制度并不是为免除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正常商业风险,而是禁止限制一方当事人获得超过法律允许的利益;同时显失公平制度下,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利用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草率或者无经验等而订立的合同,而在正常的商业风险下,不存在这种情况。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本法第五十二条已规定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的问题,这和本条对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最大的区别是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的,涉及社会公共秩序,大陆法系一般规定为无效。如果未损害国家利益,受欺诈、胁迫的一方可以自主决定该合同有效或者撤销。适用可撤销合同制度,已经能够充分保护受损害方的利益,也能适应订立合同时各种复杂的情况。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