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培武案责任人判轻了 阻碍聂树斌案的人是谁
阻碍聂树斌案的人是谁
阻碍聂树斌案的人是谁
当地公检法以及政法委都在阻碍。这些部门有一个部门负责任,就不会产生这个冤案。反过来,要纠正这个冤案,这些部门的领导和办案人员会受到责任追究。
聂树斌案的始末
“聂树斌”案难以打破的僵局
河北省高院何时能为聂案打开申诉之门
聂树斌申诉案的代理律师张思之
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
“王书金一旦被判处死刑,意味着聂树斌案可能永远失去改正的机会。”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书中,李树亭律师这样写着。
这并非不可能。2007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河北省高院处理聂树斌母亲的申诉,至今400多天已逝,河北省高院仍未就聂案再审立案。与此同时,距离“真凶”王书金的二审开庭也已过去了一年多。
一年多来,围绕聂树斌案,聂树斌母亲的律师、王书金的律师以及各方当事人,均在为寻找一个真相而努力着。如今,伴随着聂案陷入胶着状态,他们也陷入了焦灼。
观察者认为,聂树斌案的艰难进展,亦折射着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艰难。
张焕枝从里屋拿出一个小小的布包裹,小心翼翼地打开。
户口本、土地承包证、银行存折……最下面的小塑料袋里,是几张照片。照片上儿子聂树斌笑得合不拢嘴——不过,那是十多年前了。儿子早已死了,被枪决了。
儿子的坟在离家不远的地方,坟头的草绿了又黄,已经13年了。这个冬天,母亲还在为儿子的灵魂奔走呼号——她坚信,儿子是冤死的。
曾任“四人帮案”辩护组组长、如今是“聂案”申诉阶段代理律师之一的律师张思之,也相信聂树斌是被冤杀。
从2005年3月“聂树斌案”被媒体曝光,迄今已3年多,此案仍悬而未决。而随着时间流逝,“聂案”已事关中国司法公正。“请不要忘记聂树斌!”这是81岁的大律师张思之的呼吁,也是中国法学界的沉重关切。
“他们知道一个母亲的苦么?”
2008年12月17日,天气干冷。64岁的张焕枝再次来到河北省高院立案大厅,催问儿子聂树斌的案子。
几年来,她几乎每隔10天就要来一次河北省高院,这次她比较幸运,只等了不到两个小时,便见到了法官。
“我儿子的申诉案啥时才能立案?”依然是老问题。
“还在审查,等候通知。另外,法官也只能是个人意见。这个案子要审委会讨论。”法官的回答和上次没什么不同。
20分钟后,会见结束,寒风中,这个忧伤的母亲有些茫然。
2007年11月5日,在苦盼两年多后,她终于等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寄来的信函:聂树斌案的申诉,已函转河北省高院处理。
此前的2005年3月,因为王书金在河南落网,尘封10年的聂树斌强奸杀人案,被曝“另有真凶”。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此后一直没有停止申诉。但河北省高院一直拒绝受理她的申诉,理由是张拿不来儿子的死刑判决书。
对一个母亲来说,这个理由更近似于“刁难”,残酷而荒诞:儿子当初从被判死刑到被处决,聂家人始终就没有看到判决书,现在到哪里去找判决书?
僵局一直持续到2007年4月,在聂家一筹莫展之时,竟有一位“神秘人士”寄来了当年聂树斌案的一、二审判决书。
张焕枝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然而,从最高人民法院正式交由河北省高院“处理”至今,400多天过去了,河北省高院仍然没有立案。
“我不知道他们会拖到什么时候。”2008年9月17日,聂树斌的母亲用粗黑的手抹着眼泪。她的丈夫聂学生,因多年所受的刺激和煎熬,不时会发出一声尖厉的悲啼。
张焕枝不敢让偏瘫的丈夫看儿子的照片。她只是在夜深人静的时候,把儿子的照片摸出来看看。聂树斌当年住的小屋,已被家里做了仓库,堆放着一些粮食、杂物。
“我不能到儿子的屋里,一去浑身就酸痛……我想儿子。那些人,他们知道一个母亲的苦吗?”张焕枝哭诉着。“十多年了,我从没有觉得我儿子是坏人。我要证明儿子不是坏人,我不会放弃的。”
一串钥匙的悬疑
不愿意放弃的不仅是聂树斌的母亲。事实上,由于聂树斌案的复杂曲折,坚持寻找真相的人是一串长长的名单。当年的被害人王霞(为保护被害人,此处用化名)的父亲,也是其中之一。
据知情者透露,王霞的父亲当年就曾怀疑聂树斌不是真凶,其中一个原因是,聂树斌身体单薄,而王霞曾长年习武。
多年来,王霞的父亲也未曾放弃申诉。2005年,聂树斌案可能另有“真凶”的消息曝光后,王家也向河北省高院提出申诉。
与此同时,可能是“真凶”的王书金在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理由之一是一审没有查明他在石家庄近郊强奸杀人的罪行,而他不愿意让无辜者为自己“背黑锅”。
就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河北省高院仍没有就聂树斌案的申诉立案。律师推断,法院的“借口”可能仍然是“没有证据”,包括认为王书金的上诉只是为了拖延时间,暂时得以留命等。
然而据本报记者调查和一些迹象表明,聂案并非没有证据。其中,关于“一串钥匙”的悬疑,可能成为案件最终的突破点。
据了解,王书金在被抓之后,在2005年1月19日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交代了自己在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实施的一起强奸杀人案。在供述中,王书金详细地交代了作案的过程,以及现场的物品。他还供述说:“当时那女的身旁还有串钥匙。”
在2005年1月25日的供述中,王书金再次提到这串钥匙。“还有一串钥匙,我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钥匙放在女的西边。”
这串钥匙,被聂树斌的代理律师李树亭视为此案的一大悬疑。
据张焕枝等人透露,当年公安局刚破案时,被害人王霞的家人曾去公安局送锦旗,电视台还摄了像,其后公安局曾把一串钥匙交给了王家。
李树亭没有看到案卷,但他根据常识推断,聂树斌当时的交代中没有提到钥匙。“根据规定,有当事人供述的证据,应该记录保存在案。例如王霞的自行车,当时就收存在案,一直到数月后,才经王家请求,送还了王父。”
李树亭认为:“这把钥匙当时就交给了王家,说明聂树斌没有交代这串钥匙。而且对这串钥匙,判决书里没有丝毫涉及。”如此不难看出,如果钥匙确实存在,王书金对现场的供述显然更符合事实。“如果钥匙的悬疑能解开,王书金作案的可能显然就要大于聂树斌。”一位长期关注此案的法学专家告诉本报记者。
李树亭律师一直在试图解开这个悬疑。2008年5月26日,他已向河北省高院审监庭提交“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他认为,需要向被害人家属调取有关材料,以便更全面地复原案件事实真相。“因情况特殊,请法院准许收集、调查。”
但2008年12月,对是否统一收集调取这些证据,他得到的河北省高院的最新答复仍是:“需要审委会研究。”
更多的证据在哪里
3年来,聂树斌的家人及代理律师,以及王书金的代理律师,都在追求一个真相。但困难显然比他们预料的多得多。
李树亭律师曾向河北省高院提交“提请查阅、复制聂树斌刑事诉讼案卷的申请书”。作为代理律师,他至今没看到聂案当年的案卷。虽然刑事诉讼法对律师的权利有明确的规定,但他多次去查卷,都吃了“闭门羹”。
为了更清楚地对照、查清事实,李树亭认为也需要调取有关王书金强奸杀人案的案卷。“以便比照、核对王书金关于在石家庄郊区玉米地强奸杀人的供述,与聂树斌在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强奸杀人的供述,哪个在情节和细节上更符合当时案件现场勘查的情况及事实真相。”他同样向河北省高院提交了申请,但至今没有获得准许。
本报记者调查了解到,在河南省警方抓获王书金后,在3次讯问中,王书金都交代了自己在石家庄的作案情况。
王书金对被害人的体态、年龄、衣物都有着详尽的供述,其中衣物是关键物证。王书金对现场和处置被害人衣物的供述很详尽,包括埋藏的地点,衣物用草覆盖等。而在王书金被抓后,广平警方曾对当年发现王霞衣物的目击者进行调查,目击者所述现场情况也与王书金供述吻合。
本报记者了解到,在广平县公安局“关于王书金供述在石家庄打工期间杀人的情况说明(2006年2月28日做出)”中有这样的叙述:“1993年至 1995年期间,除聂树斌抢劫杀人案之外,在石家庄西北方以东、中山西路以北、新华西路以南、孔寨村以西的范围内,没有其他命案现场和命案报案。”
也就是说王书金供述的,不可能是其他命案,应当就是这起命案。“如果能对这些证据进行综合对照、判断,事实应该是能查清的。”王书金的代理律师朱爱民说。
他认为,对这起已经考量到中国的司法公正的案件,应该让社会与舆论知道事件的进展。因为“增加透明度是公正的前提。没有透明就没有公正。”“现在老百姓不知道这件事的过程。如果大家对过程明白了,心里也会有一杆秤,衡量最后的结论是否正确。”朱爱民说。
长期关注此案的西北政法大学校长贾宇也认为,无论事实如何,法院应该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程序来对聂案的申诉进行审查。无论如何,总要给公众一个结论,不能使之始终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
仅凭“口供”就被判死刑
相对于王书金案中已经有不少证据,通过聂树斌一案的判决书,可以看到,整个判决书没有任何关于证据的供述。所有的判案依据,只有聂树斌的“口供”。
李树亭透露,他在代理此案后,曾调取案发时石家庄的天气状况。案发第二天,石家庄市下大雨,一直持续了两天,随后是暴晒。所以现场能提取的证据,包括脚印、指纹都没有了。一些涉及DNA的鉴定,更是没有。从判决书中也能看出,聂案的证据基本上是口供。
判决书中叙述: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在侦破此案时根据群众反映,将聂树斌抓获后,聂即交代了强奸后勒死王霞的犯罪经过,并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及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与勘查现场一致……
整个判决书中,几乎再没有关于证据的陈述。至于“现场勘查”的结果是什么,也毫无提及。“这个判决书粗陋得让人吃惊。”张思之说。
判决书中称,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一件女式衬衣勒死了王霞。而王书金则交代,是将王霞掐死的。
那么对于聂树斌用来“作案”的女式衬衣是何来源,以及聂树斌“供述”作案时所骑的车,又是如何处理的?判决中完全没有叙述。
“真凶”王书金的期盼
“王书金一旦被判处死刑,意味着聂案有可能永远失去改正的机会。”在给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诉书中,李树亭律师这样写着。
事实上,王书金的出现及其态度揭示了一个荒诞的现实:一个凶手要为自己的罪孽买单,司法机关予以拒绝。因为在10年前,就有一个可能无辜的青年,已用自己的生命为此买单了。
2008年6月,朱爱民律师曾听人说,王书金的二审判决已下,但他怀疑这是传言。因为作为王书金的首席辩护律师,他至今没有接到法院对此案二审结果的任何通知。
朱爱民律师曾5次会见王书金。在他的印象中,王书金看上去比较木讷。王少年时曾因性犯罪被劳教,此后一直未能融入社会,最终成为性犯罪的惯犯。在辩护词中,朱爱民提请法庭注意这一点。
2005年4月20日,朱爱民受王书金的同居者马某的委托,着手为王书金辩护。在案发前,王书金用假名和马某共同生活了10年,生育有3个孩子。
让朱爱民印象深刻的是,马某在委托律师时,几乎连自己的名字都不会写。王书金本人也没啥文化。在一次公安机关的讯问中,王书金被问及:“你是否在报纸上或电视上看过这个案子?”王的回答是:“我不认识字,读不了报纸,回到家也没有从电视上看到这个案子……在石家庄打工,就没有电视能看。”“我看电视只是看戏,报纸、杂志都读不下去。”
让朱爱民印象深刻的是王书金对石家庄一案的执着态度。每次见面,他都会说起石家庄的这个案子。“我见过王书金5次,对他的态度比较掌握,每次起草文书,他都很满意。我念完了,他都很认可,说这也是他自己想说的。”朱爱民说。他也认可网友对王书金的评价: “王书金虽然罪大恶极,但不管他该死多少次,他敢于承担自己的罪责,这是需要勇气的。”
2007年元月31日,王书金案在广平县法院开庭进行不公开审理,审判时仍壁垒森严。聂树斌家人也去了,但没能进入法庭。
开庭进行了两个小时,王书金再次重申石家庄的案子是他所为。但他的陈述被检察官认为“与本案无关”而打断。
朱爱民感谢广平县公安局、邯郸检察院所做的工作:“他们把所有的案卷一页不落地移送了,从王书金最早到最后的供述。从法律程序上来讲,这对我们澄清事实非常有帮助。”“这样的辩护对我也是第一次。”朱爱民说,他期待着聂树斌案能真相大白。“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们相信司法公正。让真正的罪恶者为他的行为承担责任,并告慰被害人的亡灵,这也是王书金本人的心愿。”
聂树斌案记事
1994年8月5日
河北省石家庄市郊区玉米地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9月23日,河北省鹿泉市鹿泉镇下聂村村民、21岁的聂树斌被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抓获;9月29日,当地公安机关称聂树斌供述强奸杀人罪行。
1995年4月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聂树斌强奸罪无期徒刑,故意杀人罪死刑,决定合并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判决;4月27日,聂树斌被执行死刑。
2005年1月18日
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在某砖瓦厂抓获河北广平籍犯罪嫌疑人王书金;2005年1月19日,河北省广平县公安局副局长郑成月率队前来河南荥阳,和荥阳市公安局一起提审王书金,王供述了在河北省强奸并杀害了4名妇女的罪行。此后,广平公安押送王书金到石家庄指认了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5日
媒体报道《一案两凶,谁是真凶》,此后全国媒体广泛报道聂树斌案。
2005年3月
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和代理律师李树亭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此后的两年期间,河北省高院始终以张焕枝拿不出聂树斌的死刑判决书为由,拒绝立案。
2007年4月
聂家人得到“神秘人士”寄来的聂树斌两审判决书,据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
2007年4月
王书金强奸杀人案一审宣判,王书金被判死刑。王随即上诉,理由之一是没有认定他供认的在石家庄郊外玉米地所作的强奸杀人案。
2007年11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函告张焕枝,已经交由河北省高院处理。
2007年11月5日至今
河北省高院始终未对聂树斌案的申诉立案,称是否立案“还在审查之中”。
法学专家谈聂案
对于这起涉及重大、广受关注的案件,法院的审理无疑应当最大限度地公开进行。
虽然我过去曾经对于电视直播审判提出过异议,但是,本案的再审却完全可以成为一个例外。此类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的公开透明,不仅能够有助于国民对于司法权的监督,而且对于再审法官也是一种制度性的保护。
当所有的证据都明白无误地展现在公众面前,法官的判决就只不过是对于水落石出的结果加以确认而已,任何对于判决的指责都将无从发出。“辩冤白谤为第一天理。”胡适曾说明朝御史吕坤的这句话让他非常感动,我们希望它也能感动今天的司法界。 (北京大学 贺卫方)
即使不能认定王书金是“真凶”,只要聂树斌受到了刑讯逼供,只要该案存在着重大的程序瑕疵,只要控方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只要对证据链存在着无法解释的合理怀疑,那么就可以说,聂树斌是被错杀的。只有靠“死人复活”和“真凶归案”才能纠正死刑冤案,这是我们司法制度的耻辱。(中国政法大学 滕彪)
“任何人都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法律程序的裁判者必须与程序结果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是最基本的法律正当程序原则。
解决聂树斌案的难题,关键在于严格遵循法律正当程序原则,摒弃让被监督者“监督”自己的“中国式监督”,以树立起裁判者超然、公正的地位。 (律师 谢桓)本报记者江雪文图
回答人的补充 2010-01-15 22:17
聂树斌聂树斌,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鹿泉市下聂庄村人,原鹿泉市综合职业技校校办工厂(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张日强、杜同福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尔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并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妇女罪判处被告人聂树斌有期徒刑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
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2005年3月17日,河北省公安厅新闻发言人向媒体公布:河北省公安厅领导注意到了媒体关于该案的报道,并且给予了关注。公安部、河北省政法委领导对此事也极为关注。河北省公安厅组织专门力量进行调查复核。
时至今日,其父母奔波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河北省公安厅之间已经两年多时间,没有任何结果。
冤案聂树斌案的主审法官是谁
聂树斌案由石家庄市中院审理 1995年4月12日,石家庄市中院开庭审理聂树斌强奸杀人案。
审判长 康平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梁建琴
代理审判员 张贵军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雷。
聂树斌为什么被改判无罪 聂树斌案真凶是谁
聂树斌被改判无罪,是因不经最高人民法院重审后,认为指控聂树斌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案件存疑,故而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改判聂树斌无罪。
聂树斌案的真凶至今没有从法律上得到认定,也就是说至今不能或没有通过法院判决来确定究竟谁是真凶。
聂树斌案的真凶,是王书金。
21岁的聂树斌被冤杀,21年后才得以昭雪,公正已经来得过于迟了。真心祝聂家以后一切顺利。
聂树斌案件
首先,这个案件真正浮现在人民的视野中是当这个案件一直在上诉的过程中惊动了媒体。
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庄市电化厂宿舍区,聂树斌因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民警怀疑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1995年3月3日,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以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聂树斌于1994年8月5日17时许,骑自行车尾随下班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女工康菊花,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聂故意用自行车将骑车前行的康菊花别倒,拖至路东玉米地内,用拳猛击康的头、面部,致康昏迷后,将康强奸。而后用随身携带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颈部,致康窒息死亡。”判决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聂树斌不服,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4月25日作出(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聂树斌拦截强奸妇女、杀人灭口,情节和后果均特别严重。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对被告人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的量刑及民事赔偿数额适当;对强奸妇女罪量刑重”,判决“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聂树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及原判决第(二)项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及其它费用贰千元整;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的量刑部分;上诉人聂树斌犯强奸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故意杀人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此后,聂树斌的父母一直在上诉,但是一直未果,真正出现转机的时候是2005年,一个叫王书金的罪犯的落网。
2005年3月,河南商报、中国青年报、法制早报、南方周末、北京青年报、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全国数十家媒体披露:2005年1月18日,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索河路派出所干警抓获河北省公安厅网上通缉逃犯王书金。王书金供述其曾经多次强奸、杀人,其中一起是1994年8月,在其打工的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的一块玉米地里,奸杀了一个30多岁的妇女。
2005年1月19日,河南省荥阳市警方将王书金移交给河北省广平县警方。2005年1月22日,河北省广平县警方押着王书金,来到石家庄市液压有限责任公司(即原石家庄市液压件厂)旁边鹿泉市孔寨村村民马振才承包的玉米地,指认他当时的作案现场。
但是,虽然王书金承认自己是杀人凶手,但是他的口诉与当时的案发情况有不同之处,所以至今这个案件被认定王书金不是此案的杀人凶手,聂树斌的家人还在上诉,现在这个案件还并没有结果。
聂树斌案结果
还没结果,高院打回给河北高院后快2年了没进展。
聂树斌冤案责任人是谁
“聂树斌冤案制造名单”已经流传,追责迟滞必令社会“道德审判”
【源自网络】聂树斌案再审已经宣判无罪,该案后续的国家赔偿、司法救助、追责等工作将依法启动。其中追责问题,引人关注。
从以往冤假错案的追责来看,结果未必理想。今年2月份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追责结果公布,公检法系统共有27人被追责。除了时任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冯某某因触犯职务犯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以外,其余26人均是党内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甚至没有人因此错案而被降级、撤职或开除,追究刑事责任更遥不可及。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难免有高举轻放之嫌,不仅呼格案的家人感到处理不公,民众和舆论对追责的力度也有意见。
至今,河北有关方面的官方追责行动,仍然没有跟上公众的期待。谁制造了聂树斌冤案,谁又在这个过程当中,阻挠聂案再审,公众仍然并不知情。因此,连日来,民间要求追责的呼声,日渐高涨。
这两天,网上已经流传出一份“聂树斌冤案制造者名单”,涉及当年河北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这份名单既有普通干警、司法工作人员,也涉及当年河北政法系统的一些要员。名单是否真实可靠,尚待确认。但网上能够流传这样的名单,确是明明白白指向,倘若官方追责程序不尽快启动,民间就会开始自行“人肉搜索”、自行“道德审判”。这对司法权威可能又会构成一定程度的损伤。
聂树斌案追责,首先是要落实办案者个体的责任,让每一个错案责任人都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刑事案件从公安立案侦查开始,到检察机关批捕起诉,再到法院审理判决,只要有一关正确把握了事实和法律,就不会得出误判。所以,聂树斌案相关办案人员都该为冤案结果负责。除非有人提出不同意见,只是未被采纳;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过异议,但被主管领导否定,最后还是发生了错案冤案。只有这样的办案人员才能免除责任。
聂树斌案21年的纠错经历可谓蜿蜒曲折。即使在错案显露端倪后,还有人为逃避追责、保住位子,维护既得利益,千方百计地阻挠案件的复查和纠正。不当的权力干预也被猜测是导致此案长期得不到纠正的重要原因。如果这是真的,那么无论是极力阻止法院纠错的政法部门的高官,还是那些因“听话”而不作为的具体负责者,如今都应该承担阻碍聂案纠错的法律责任。
与此同时,由于王书金强奸杀人案偶然成为聂树斌案纠正的契机,若在王书金案上诉过程中,确如媒体所言,有关人员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如刑讯逼供王书金),那同样也要纳入此次追责之中,不可遗漏,不可宽恕。
最后,也希望聂案的追责不要混淆党纪政纪处分与法律追责的关系,不能以党纪、政纪处分替代司法追责。实际上,严重冤案的背后,往往潜藏着严重的渎职犯罪或其他刑事犯罪的可能。在聂树斌案已尘埃落定之后,对办理此案过程中,依据线索,凡是有刑讯逼供、徇私枉法、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等嫌疑的,必须纳入是否构成犯罪的刑法考量,而不能先定下一律不做犯罪处理的调子。
现在舆论的关切在于,如何不让聂树斌案追责变成一笔糊涂账。聂树斌案时间长、影响力大,纠错困难重重,也因此,冤案追责才更有标志性意义。司法的权威不仅仅在于为冤案平反,依法全链条追责,与正义而言同样不可分割。
2016-12-06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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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聂树斌案件办案负责人?
原公安承办人员:尚中华、焦辉广、张日强、杜同福。
尚中华:原任石家庄市原郊区公安分局刑侦副局长,后任石家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队长,于2009年7月被免去支队长职务,现任河北省公安厅经侦总队调研员。
焦辉广:2005年各路媒体密集采访时任石家庄市桥东公安分局东华路刑警中队中队长,这位即为撰写报道《青纱帐谜案》办案民警1994年10月26日,《石家庄日报》刊载。2005年以后情况不明。
张日强:这一位无法检索到任何有价值的资料。2005年报道中曾记载张日强为河源市公安机关干警。
杜同福:2005年报道中曾记载杜同福为山东芝罘公安机关干警,但经过检索,杜同福现为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警大队教导员。
据了解,当时石家庄市西郊归桥西公安分局管,桥西分局现已并入裕华分局,部分干警分流其他分局。当年侦破聂树斌一案的桥西公安分局已经并入了裕华公安分局,大部分民警也被并入。
检 察
田丽媛(一审公诉人)
田检察官已于2009年6月19日(2009年6月19日石家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被免去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可能已经退休,无法查到更多的资料。
法 院
一审:(1995)石刑初字第53号,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审判长 康平平,代理审判员 梁建琴,代理审判员张贵军,书记员 高雷。
二审:(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长 赵桂云,审判员 王振平,审判员 姜枫,书记员刘光辉。
聂树斌同年四月二十七日被执行死刑。说什么呢,前后一个多月就执行了,够快。
提起聂树斌案,我们不得不首先提到聂树斌。
聂树斌,男,一九七四年十一月六日出生,汉族,鹿泉市申后乡下聂庄村人,初中文化,捕前系鹿泉市冶金机械厂工人,住原籍。一九九四年十月一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十月九日因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逮捕。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康平平的公开资料未能检索到;
代理审判员梁建琴,这位法官后担任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2005年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国家赔偿审判工作先进个人,后任行政庭副庭长,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0年2月份仍担任行政案件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张贵军,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2年11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
书记员高雷,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0年5月份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长;
这里顺便提一下原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郭连申,后来担任长安区人民法院院长,再后来担任一家律所名誉主任及首席专家顾问。
二审合议庭
审判长赵桂云,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03年11月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
审判员王振平,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00年12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并且和姜枫在同一合议庭搭裆;另外能够检索到2010年的河北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和这位法官同名同姓,因未检索到具体信息,所以不敢确定是否为同一人;

审判员姜枫,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00年12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审判员,并且和王振平在同一合议庭搭裆,在有的案件中担任审判长;
书记员刘光辉,这位法官能够检索到的截止2013年1月底是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主任。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上述信息均从互联网检索,非常有限,望海涵,亦请网友补充。
(本答案发布于发布于2015-03-20 13:03)
聂树斌案主审法官是谁人
聂树斌案由石家庄市中院审理
1995年4月12日,石家庄市中院开庭审理聂树斌强奸杀人案。
审判长 康平平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理审判员 梁建琴
代理审判员 张贵军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