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可以处罚个人吗 新安全生产法 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应当怎样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 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应当怎样处罚
新安全生产法 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应当怎样处罚
第九十七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存储危险化学品应当怎样处罚
这种现象也是屡见不鲜的。为了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法院会从快从重从严处理。前几年有两个人私自存放了不少的烟花爆竹,一不小心爆炸,还炸死了一个人。这两个人就判了10年徒刑!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
(二)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擅自开工生产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擅自改建、扩建的;
(四)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者未经工商登记注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五)生产、经营、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的。

安全生产法中的危险化学品是什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依据GB13690-2009《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 通则》,按物理、健康或环境危险的性质共分3大类:
理化危险
1.1爆炸物
爆炸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6。
爆炸物质(或混合物)是这样一种固态或液态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其本身能够通过化学反应产生气体,而产生气体的温度、压力和速度能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其中也包括发火物质,即便它们不放出气体。
发火物质(或发火混合物)是这样一种物质或物质的混合物,它旨在通过非爆炸自主放热化学反应产生的热、光、声、气体、烟或所有这些的组合来产生效应。
爆炸性物品是含有一种或多种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烟火物品是包含一种或多种发火物质或混合物的物品。
爆炸物种类包括:
a)爆炸性物质和混合物;
b)爆炸性物品,但不包括下述装置:其中所含爆炸性物质或混合物由于其数量或特性,在意外或偶然点燃或引爆后,不会由于迸射、发火、冒烟或巨响而在装置之处产生任何效应。
c)在a)和b)中未提及的为产生实际爆炸或烟火效应而制造的物质、混合物和物品。
1.2易燃气体
易燃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7。
易燃气体是在20℃和101.3kPa标准压力下,与空气有易燃范围的气体。
1.3易燃气溶胶
易燃气溶胶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8。
气溶胶是指气溶胶喷雾罐,系任何不可重新灌装的容器,该容器由金属、玻璃或塑料制成,内装强制压缩、液化或溶解的气体,包含或不包含液体、膏剂或粉末,配有释放装置,可使所装物质喷射出来,形成在气体中悬浮的固态或液态微粒或形成泡沫、膏剂或粉末或处于液态或气态。
1.4氧化性气体
氧化性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79。
氧化性气体是一般通过提供氧气,比空气更能导致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任何气体。
1.5压力下气体
压力下气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0。
压力下气体是指高压气体在压力等于或大于200kPa(表压)下装入贮器的气体,或是液化气体或冷冻液化气体。
压力下气体包括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溶解液体、冷冻液化气体。
1.6易燃液体
易燃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1。
易燃液体是指闪点不高于93℃的液体。
1.7易燃固体
易燃固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2。
易燃固体是容易燃烧或通过摩擦可能引燃或助燃的固体。
易于燃烧的固体为粉状、颗粒状或糊状物质,它们在与燃烧着的火柴等火源短暂接触即可点燃和火焰迅速蔓延的情况下,都非常危险。
1.8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
自反应物质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3。
1.8.1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是即便没有氧(空气)也容易发生激烈放热分解的热不稳定液态或固态物质或者混合物。本定义不包括根据统一分类制度分类为爆炸物、有机过氧化物或氧化物质的物质和混合物。
1.8.2自反应物质或混合物如果在实验室试验中其组分容易起爆、迅速爆燃或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显示剧烈效应,应视为具有爆炸性质。
1.9自燃液体
自燃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5。
自燃液体是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燃的液体。
1.10自燃固体
自燃固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6。
自燃固体是即使数量小也能在与空气接触后5min之内引燃的固体。
1.11自热物质和混合物
自热物质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4。
自热物质是发火液体或固体以外,与空气反应不需要能源供应就能够自己发热的固体或液体物质或混合物;这类物质或混合物与发火液体或固体不同,因为这类物质只有数量很大(公斤级)并经过长时间(几小时或几天)才会燃烧。
注:物质或混合物的自热导致自发燃烧是由于物质或混合物与氧气(空气中的氧气)发生反应并且所产生的热没有足够迅速地传导到外界而引起的。当热产生的速度超过热损耗的速度而达到自燃温度时,自燃便会发生。
1.12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7。
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或混合物是通过与水作用,容易具有自燃性或放出危险数量的易燃气体的固态或液态物质或混合物。
1.13氧化性液体
氧化性液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9。
气体性液体是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液体。
1.14氧化性固体
氧化性固体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0。
氧化性固体是本身未必燃烧,但通常因放出氧气可能引起或促使其他物质燃烧的固体。
1.15有机过氧化物
有机过氧化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1。
1.15.1有机过氧化物是含有二价-0-0-结构的液态或固态有机物质,可以看作是一个或两个氢原子被有机基替代的过氧化氢衍生物。该术语也包括有机过氧化物配方(混合物)。有机过氧化物是热不稳定物质或混合物,容易放热自加速分解。另外,它们可能具有下列一种或几种性质:
a)易于爆炸分解;
b)迅速燃烧;
c)对撞击或摩擦敏感;
d)与其他物质发生危险反应。
1.15.2如果有机过氧化物在实验室试验中,在封闭条件下加热时组分容易爆炸、迅速爆燃或表现出剧烈效应,则可认为它具有爆炸性质。
1.16金属腐蚀剂
金属腐蚀物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88。
腐蚀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是通过化学作用显著损坏或毁坏金属的物质或混合物。
健康危险
2.1急性毒性
急性毒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2。
急性毒性是指在单剂量或在24h内多剂量口服或皮肤接触一种物质,或吸入接触4h之后出现的有害效应。
2.2皮肤腐蚀/刺激
皮肤腐蚀/刺激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3。
皮肤腐蚀是对皮肤造成不可逆损伤;即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可观察到表皮和真皮坏死。
腐蚀反应的特征是溃疡、出血、有血的结痂,而且在观察期14d结束时,皮肤、完全脱发区域和结痂处由于漂白而褪色。应考虑通过组织病理学来评估可疑的病变。
皮肤刺激是施用试验物质达到4h后对皮肤造成可逆损伤。
2.3严重眼损伤/眼刺激
严重眼损伤/眼刺激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4。
严重眼损伤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对眼部造成在施用21d内并不完全可逆的组织损伤,或严重的视觉物质衰退。
眼刺激是在眼前部表面施加试验物质之后,在眼部产生在施用21d内完全可逆的变化。
2.4呼吸或皮肤过敏
呼吸或皮肤过敏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5。
2.4.1呼吸过敏物是吸入后会导致气管超过敏反应的物质。皮肤过敏物是皮肤接触后会导致过敏反应的物质。
2.4.2过敏包括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某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引起特定免疫记忆。第二阶段是引发,即某一致敏个人因接触某种变应原而产生细胞介导或抗体介导的过敏反应。
2.4.3就呼吸过敏而言,随后为引发阶段的诱发,其形态与皮肤过敏相同。对于皮肤过敏,需有一个让免疫系统能学会作出反应的诱发阶段;此后,可出现临床症状,这里的接触就足以引发可见的皮肤反应(引发阶段)。因此,预测性的试验通常取这种形态,其中有一个诱发阶段,对该阶段的反应则通过标准的引发阶段加以计量,典型做法是使用斑贴试验。直接计量诱发反应的局部淋巴结试验则是例外做法。人体皮肤过敏的证据通常通过诊断性斑贴试验加以评估。
2.4.4就皮肤过敏和呼吸过敏而言,对于诱发所需的数值一般低于引发所需数值。
2.5生殖细胞致突变性
生殖细胞突变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6。
本危险类别涉及的主要是可能导致人类生殖细胞发生可传播给后代的突变的化学品。但是,在本危险类别内对物质和混合物进行分类时,也要考虑活体外致突变性/生殖毒性试验和哺乳动物活体内体细胞中的致突变性/生毒性试验。
2.6致癌性
致癌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7。
致癌物一词是指可导致癌症或增加癌症发生率的化学物质或化学物质混合物。在实施良好的动物实验性研究中诱发良性和恶性肿瘤的物质也被认为是假定的或可疑的人类致癌物,除非有确凿证据显示该肿瘤形成机制与人类无关。
2.7生殖毒性
生殖毒性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8。
2.8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一次接触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599。
2.9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
特异性靶器官系统毒性反复接触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601。
2.10吸入危险
注:本危险性我国还未转化成为国家标准。
2.10.1本条款的目的是对可能对人类造成吸入毒性危险的物质或混合物进行分类。
2.10.2“吸入”指液态或固态化学品通过口腔或鼻腔直接进入或者因呕吐间接进入气管和下呼吸系统。
2.10.3吸入毒性包括化学性肺炎、不同程度的肺损伤或吸入后死亡等严重急性效应。
环境危险
3.1危害水生环境
对水环境的危害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见GB20602。
3.1.1急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质对短期接触它的生物体造成伤害的固有性质。
3.1.2慢性水生毒性是指物质在与生物体生命周期相关的接触期间对水生生物产生有害影响的潜在性质或实际性质。
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怎么处罚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特性,如果管理不善容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领域普遍存在“楼下经营、楼上住人、店后仓储”的状况,安全生产条件较差。自实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制度以来,我市积极推行危险化学品票据贸易经营,切实消除了经营、储存环节中产生的安全隐患。截至2013年底,我市已有35家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名单见附件)领取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无仓储经营活动。但是,近年来,一些经营单位领取许可证后随意变更注册地址、办公场所、经营范围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降低安全条件,有的甚至长期从事异地经营和非法仓储活动,不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给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加强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感。票据贸易类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是指无储存场所和设施,经营场所不储存任何危险化学品实物,经营方式为票据贸易往来从事批发业务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各镇(街道)安监所要充分认识做好此类经营单位安全监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高度重视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购置、运输、销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强化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二、加强对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各镇(街道)安监所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取证情况。要结合年度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对已发证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定期不定期检查其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了解其经营动态。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个月内,各镇(街道)安监所要对本辖区内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集中进行一次专项安全检查,检查的重点为经营单位是否存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安全评价报告过期、超许可范围经营、实际经营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未制订应急救援预案、无专业资质单位运输,以及主要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检查,督促经营单位落实各项整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各镇(街道)安监所要注重改进执法检查的方法和手段,把日常执法与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把网格巡查与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及时有效地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储存行为,特别是对已取证的票据贸易类经营单位,一旦发现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要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市安监局进行查处。市安监局将根据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予以从严从重处罚。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及时提供有效线索,主动举报非法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行为,努力营造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的浓厚氛围。
四、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取证的经营单位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文件、资料。各镇(街道)安监所要加强服务和指导,督促提醒经营单位定期落实安全评价,及时申请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同时,市安监局也将定期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清查工作,对逾期不办理经营许可证和不再继续经营的单位,一律依法注销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新的安全生产法中,油漆是不是危险化学品?
是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所以说油漆是属于危险化学品的。
2.常见的危险化学品有:
苯、液化气、汽油、甲醛、氨水、二氧化硫、硫化氢、农药、液氯等。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只许可危险化学品吗
不一样的。呀。 危险化学品登记,在各省登记中中登记。在省安监局网站上有登记系统入口。 经营单位不需要登记。 生产单位,只有在取得登记证以后。才可以申请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范本
1、有AQ3013-2008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通用规范,就是上位仁兄说的,另外还有合成氨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氯碱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指南等,不知道你需要哪个方面的。
危险化学品的车间安全生产问题
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