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根据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单位的什么按照归档范围要求

根据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单位的什么按照归档范围要求
根据2015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单位的什么按照归档范围要求
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会计档案管理的规定:
1. 会计档案,应当由会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5年,应当由会计机构按照归档要求。 3.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统一保管,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2.会计档案;未设立档案机构的,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4、25年5类,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10年,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
档案管理办法
根据你档案的多少来决定管理方法。
1.如果档案比较少,只要归类、编号、分册保存就可以了。
2.如果比较多,要先定档案管理规程,按规程管理。
另外,国家有档案管理法,可以参照。
求档案管理办法,谢谢!
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一、 为规范公司档案管理,增强公司档案的实用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 归档范围
公司的规划、年度计划、统计资料、财务审计、会计档案、劳动工资、经营情况、人事档案、会议记录、决定、委托书、协议、合同、项目方案、通知等具有参考价值的文件资料。
三、 公司的档案管理由总经理办公室档案室档案管理员负责。
四、 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保证公司及各部门的原始资料及单据齐全完整、安全保密和使用方便。
五、 资料的收集与整理
1. 公司的归档资料实行“季度归档”及“年度归档”制度,即:每年的四、七、十和次年的一月和每年二月份为公司档案资料归档期。
2. 在档案资料归档期,由档案管理员分别向各主管部门收集应该归档的原始资料。各主管部门经理应积极配合与支持。
3. 凡应该及时归档的资料,由档案管理员负责及时归档。
4. 各部门专用的收、发文件资料,按文件的密级确定是否归档。凡机密以上级的文件必须把原件放入档案室。
5. 档案管理员根据公司的《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实施档案归档整理。
六、 资料的分类与归档
1. 公司档案资料的分类依据《文书立卷归档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2. 公司档案资料的归档每年一次,属于平时立卷归档的不在此规定范围内。
七、 档案的借阅
1.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监、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借阅非密级档案可直接通过档案管理员办理借阅手续。
2. 因工作需要,公司的其他人员需借阅非密级档案时,由部门经理办理《借阅档案申请表》送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核批。
3. 公司档案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级别,绝密级档案禁止调阅,机密级档案只能在档案室阅览,不准外借;秘密级档案经审批可以借阅,但借阅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秘密级档案的借阅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批准。总经理因公外出时可委托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批,具体按委托书的内容执行。
4. 档案借阅者必须做到:
① 爱护档案,保持整洁,严禁涂改。
② 注意安全保密,严禁擅自翻印、抄录、转借、遗失。
八、 档案的销毁
1. 公司任何个人或部门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 当某些档案到了销毁期时,由档案管理员填写《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交总经理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3. 凡属于密级的档案资料必须由总经理批准方可销毁;一般的档案资料,由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批准后方可销毁。
4. 经批准销毁的公司档案,档案管理员须认真核对,将批准的《公司档案资料销毁审批表》和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做好登记并归档。登记表永久保存。
5. 在销毁公司档案资料时,必须由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监督销毁。
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人事部门应该有专业人员管理及执行整理工作! 人员从到公司完成应聘开始进入公司工作岗位就有一个挡案,详细记录所有可以记录的实际工作内容,所有考勤,升迁,考核,评比..都有记录,随时可以提供相关主管查阅!
急求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员工档案管理办法
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变静态的员工管理为对员工成长过程的动态跟踪管理,特制定本规章。
2 范围
公司针对所有员工的管理工作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
3解释
人事管理档案:指公司为加强对员工的管理,而建立起来的有关员工基本情况的资料以及历次考核与异动等项的资料。
4 权责
4.1 全体员工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负责,各人力资源派驻机构或人员应在其指导下完成所属单位中层及以下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更新工作。
4.2 员工的人事资料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收集,并填写《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人力资源部。
4.3 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必须是一级部部长(含)以上的领导在其所属员工晋升、奖惩、异动、了解基本情况时方有权调阅。
5 工作内容
5.1人事档案
5.1.1人事档案的调转
5.1.1.1员工可在被公司正式聘用之日起三十天内将人事档案转入公司。
5.1.1.2人力资源有义务协助员工办理人事档案调转手续。
5.1.2 人事档案的管理
人力资源部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定期对员工的人事档案进行更新、整理。
5.2 人事管理档案
5.2.1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
5.2.1.1 人事管理档案应在员工到职一周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将员工到职后形成的人事资料收集完整,待员工经试用期考核通过,正式录用时将其人事资料移交人力资源部。
5.2.1.2 人力资源部对移交的人事资料要依据《人事管理档案分类目录》进行审核,发现有人事资料不完整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索,以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5.2.1.3 对营销人员、送货员、外派财务人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收取学历证原件;对外派财务人员还需收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对营销人员及非总部财务人员同时需收取担保文件。
5.2.1.4 收取员工相关证件时,应向对方出具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对方,一份存入档案袋(盒)查验。
5.2.1.5人事资料收集、归档后,人事管理专员应在档案袋(盒)上详细填写员工姓名及档案资料清单等内容,依档案材料分类目录顺序排列,各类资料以形成时间为序,分类装订,并注明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经办人姓名。
5.2.1.6 档案管理员应将档案资料分类存放、严格保管。
5.2.2 人事管理档案的健全、更新
5.2.2.1公司员工考核、任免、奖惩、教育培训、薪资调整、职务异动等人事资料一经形成,员工所在部门应及时协助人力资源部整理相关资料。
5.2.2.2员工调任、晋升、降职、免职等人员异动资料归档时,除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在档案第三类外,同时应在《人员薪资/异动变化记录表》中登记。
5.2.2.3员工薪资变动资料归档时,除按资料形成时间顺序排列装订在档案第五类外,同时在《员工薪资/异动记录表》中登记,如因调任、晋升、降职等人事异动涉及薪资变动时,所归档资料仍放第三类。
5.2.2.4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在对收集上来的各项人事资料审核无误后,应参照5.2.1.5条款规定交档。
5.2.3人力资源部本着对员工负责的态度,按照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填写《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5.2.4 人事管理档案建立后,由人力资源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统一保管。
5.3 人事档案及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及复印管理
5.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方可查、借阅人事(管理)档案:
a. 了解所属员工基本情况;
b. 员工晋升、降职;
c. 员工奖惩;
d. 员工调动。
5.3.2查、借阅及复印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5.3.2.1查阅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a. 须查阅人员(管理)档案时,查阅人持所属一级部部长签批的《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经人力资源部长签核后,即可到档案室查阅所需的人事资料。
b. 查阅人事(管理)档案,必须在档案室内完成;不准将有关资料私自带出或复印。
5.3.2.2借阅人事(管理)档案的手续
a. 须借阅人员(管理)档案时,借阅人持所属一级部部长签批的《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经有核准权限的人员签核后,即可到档案室办理借阅手续。
b. 人事(管理)档案的借阅期限,一般为十五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一个月。借阅人必须保证人事资料的安全、完整,不准私自复印或转借他人。
c. 借阅档案人员应按期交还所借阅之档案,逾期未还者,档案管理人员有责任进行追索。
d. 归还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应依《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的记载逐一核对,并检查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确认无误后,在《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备注栏中注明归还日期。
e. 因工作需要确需调阅员工人事档案的,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与(b)联系。
5.3.2.3确因工作需要,要求复印人事资料者,在《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上标明,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长核准方可进行。
5.3.3人事(管理)档案的借阅及复印者,应注意资料的保密性和安全性。由于不妥善保管造成资料丢失、损坏或不注意保密擅自扩大资料的阅读范围影响者,而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者,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5.4 离职人员档案的处理
5.4.1 退档手续的办理
离职人员持经核准的《离职(调动)交接表》到档案室办理。
5.4.2 人事管理专员需将离职人员离职资料归档,按分类目录排放装订,并在档案袋(盒)上注明离职日期和原因。
5.5 证件的借用、归还程序
5.5.1因特殊用途需借用人事管理档案中证件者,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属一级部部长或单位负责人批准。
5.5.2证件借出期限最长为二个月。逾期未归还者,按每个证件20元/天计算罚金,罚金从押金中扣除。
5.5.3证件的归还
5.5.4档案管理员应详细记录证件借用者的姓名、部门、借用证件名称、借出日期、归还日期等资料,备查。
5.6 档案的统计、清点
5.6.1档案管理员应及时将人事信息归档,及时记录,及时录入微机,保证实存档案信息与微机存储信息一致。
5.6.2档案管理员每周一统计上周退档、归档人员清单,每月五日进行月度汇总。
5.6.3每年一月份,对档案进行年度清点。统计上年度归档数、档案总数、退档总数、在岗人员档案数等数据,并与微机存储数据校对,要求二者一致。
5.6.4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限:
a. 已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两年,从《离职(调动)交接表》中核准的日期为依据计算;
b. 未办理离职手续但实际已离开公司的人员,其人事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三年,以当事人所在部门出具的书面报告中标称的离开公司时间为依据开始计算。
5.6.5 每年三月份,对上年度已超出保存期限的档案统一进行销毁。
5.7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6. 相关表单
6.1 《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
6.2 《人事管理档案分类目录》
6.3 《人员薪资/异动变化记录表》
6.4 《人事(管理)档案查阅/借阅单》
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
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
第七条 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屋继承公证书、拍卖成交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或会议纪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其他有关房地产的权属来源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和批复;
(二)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文件及批复;
(五)竣工结(决)算报告;
(六)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试运行报告;
(七)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管线测量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使用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办公与业务用房使用管理档案
1.调配申请及批文;
2.使用协议;
3.物业单位招投标文件、物业管理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4.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维护、改造等记录。
(二)住宅使用管理档案
1.住房申请、临时入住通知单、腾退旧房协议、调配通知单、集资建房协议;
2.职工住房档案;
3.周转住房的装修、制度设立及分配方案;
4.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支付单据、物业公司变更资料、物业管理工作的年度测评报告;
5.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相关会议纪要及最终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类证明或信函。
担保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制度的内容和构成要素基本上大致不差的,现提供一分河南档案局的管理文件,你参考一下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归档文件的整理工作,根据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2000)》(以下简称《规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归档文件,是指立档单位在其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办理完毕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纸质文件材料。
第三条 归档文件的整理应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四条 根据《规则》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从2001年1月1日起,立档单位对归档文件实行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取消“卷”级整理,“卷”不再作为文书档案的保管单位和统计单位。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需归档的纸质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有关党群工作、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管理等归档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可参照执行本细则。
第七条 科技、会计等专业(专门)文件和音像、电子等特殊载体文件材料的整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章 归档文件整理的组织工作
第八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第七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凡机关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包括党、政、工、团、及人事、保卫、财会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均由文书处理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整理,定期向档案部门归档。
整理环节一般应与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组织形式相适应,可采取分教式、集中式或集中与分教相结合的形式。
第九条 立档单位必须制定本单位的《文书材料整理及归档办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将其纳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岗位责任制监督实施。
第十条 承担归档文件整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应做好文件材料的平时积累工作,要及时收集,严格登记,严格检查,随办随归,妥善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应深入实际,加强具体指导,认真细致,严把质量检查关。检查的重点是: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整理的方法是否符合本细则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归档文件保管期限是否划分准确;与纸质文件相配套的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整理方法是否符合要求。
第四章 归档文件的整理单位和装订
第十二条 归档文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下列文件或文本或实体装订时,可作为一件:
(一)正本与定稿(包括法律法规等重要文件的历次修改稿)作为一件;
(二)正件与附件为一件(如果附件内容比正件重要,件数较多,又是单件装订,如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以此类推,在编制归档文件目录时,附件的题名要依次列出,题名前加“附件X”,并填写各附件的页数);
(三)收文件处理单应与来文作为一件;
(四)原件与复印件或手抄件作为一件;
(五)转发文件与被转发文件作为一件(被转发的来文原件与转发后的文本应分开保存);
(六)报表、名册、图表类文字材料应按其原装订方式,一册(本)作为一件;
(七)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问函与复函等来往文书作为一件;
(八)归档文件的中文与外文为一件。
第十三条 归档文件实行两套制。一套按《规则》进行文件级整理;一套按不同发文字号进行整理,加封面、归档文件目录、备考表、装订成发文汇集,封面上不标注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归档文件装订前,必须对不符合要求的文件材料进行必要的修整。其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对破损文件进行修复,对文字模糊或褪变的文件进行复制;去除原装订文件用的易锈蚀的金属物和易变脆的塑料物(精装和平装等书本式的档案材料除外)。
第十五条 对大于A4纸型规格的报表、图样等文字材料,应按照A4纸型的尺寸加以折叠,尽量减少折叠层次,折痕应尽量位于字迹间隙处。
第十六条 以“件”作为保管单位的各文种和稿本的归档文件应以件为单位装订。装订时,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原件在前,复制件在后;转发文在前,被转发文在后;回复性文件在前,报请性文件在后;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汉文本在前,少数民族文字本在后;中文本在前,外文本在后;收文处理单放在来文前面。
第十七条 装订前应将“件”内的各页按一定方式对齐。采用左上角装订的,应将左、上侧对齐;采用左侧装订的,应将左、下侧对齐。装订要牢固,达到文件不损页,不倒页,不压字。
第十八条 归档文件采用线绳装订。文件较薄(2—39页)的用缝纫机装订;文件较厚的(40页以上)采用三孔一线左侧装订。
第五章 归档文件的分类
第十九条 归档文件的分类,是指全宗内归档文件的实体分类。包括选择分类方法、制定分类方案、文件归类等工作。
第二十条 归档文件应采用保管期限——年度——组织机构或保管期限——年度——问题等复式分类法进行分类。过去本机关采用的分类方法如属上述其中之一,不应改变,以保持稳定。
第二十一条 机构分类法,是指根据内设承办单位对归档文件进行分类。原则上一个机构设置一个类,机构名称就是类名。各类的次序可按照立档单位内设机构序列表的规定或习惯上的顺序来排列。采用机构分类法不能同时采用问题分类法。
第二十二条 采用机构分类法,原则上要以发文机构的名称归入该机构的类中。下列情况的处理方法是:
(一)由业务部门起草,以机关或办公厅(室)名义发文的,如果内容属该部门职责或业务范围,则应归入负责起草文件的机构;
(二)由几个机构共同承办处理的文件一般归入主办机构;
(三)立档单位内设置的临时机构,一般应和其他机构一样设类,形成的归档文件归入该类保存。如果临时机构与该立档单位某一常设性内部机构合署办公的,形成的文件应归入该内部机构类中。
第二十三条 问题分类法,是指按照文件内容所说明的问题对归档文件进行分类。采用问题分类法,要求各类特点明确,不能互相包含。此法只在不适合按机构分类时采用。采用问题分类法时不能同时采用机构分类法。
第二十四条 问题的类别与类名,原则上应根据内设机构的职能性质来设置。不允许按文种设类,更不能以“材料类”、“文件类”、“电报类”等设类。文件、材料、电报等都应按问题合并归档。
第二十五条 保管期限分类法,是指根据划定的不同保管期限对归档文件进行分类。各单位划分保管期限时,应执行《河南省档案局关于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河南省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规定。
第六章 归档文件的排列
第二十六条 归档文件的排列,是指在分类方案的最低一级类目内,按事由结合时间、重要程度等排列。会议文件、统计报表、刊物等成套性文件可集中排列。上级来文集中排列在本级档案文件之前,下级来文集中排在其后。
第二十七条 同一事由的归档文件排列,可按文件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或者按文件的重要程度排列。
第二十八条 不同事由的归档文件排列,可按不同事由形成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也可按事由的重要程度排列,还可按事由具有的共同属性排列。
第二十九条 对具有保存价值,但未及时归档的零散文件,应排列在当年同一保管期限归档文件的最后,在归档文件目录备注栏中注明“此件与前X件为同一事由”;或与内容相关的某件归档文件装订成一件,并在归档文件目录备注栏中注明“此件为两件”。并在插入文件的右上角盖“插入件”章。
第七章 归档文件的编号
第三十条 归档文件编号,是指归档文件在全宗中的位置标识符号,并以归档章的形式在归档文件上注明。其内容有:编件号、盖归档章及填写归档章内项目。
第三十一条 件号为文件的排列顺序号。件号又分为室编件号和馆编件号(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写,档案室暂不填写)两种。室编件号的编制办法为:按不同保管期限依文件排列顺序每年都从“1”开始编制。在同一保管期限内,类目与类目之间件号可以连编。企业事业单位过去按同一年度、同一类目、同一保管期限内从“1”开始逐卷流水编号的方法,在这次改革中可保持不变。
第三十二条 归档章设置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室编件号、馆编件号等项目。
全宗号,是指同级档案馆给立档单位编制的代号。
年度,是指文件形成年度,以四位阿拉伯数字标注公元纪年。如“2001”。
保管期限,是归档文件保管期限的简称。直接标“永久”、“长期”、“短期”。
件号,见第三十一条。
机构(问题),是指作为分类方案类目的机构(问题)名称或规范化的简称。
第三十三条 归档章的格式为长60㎜,宽30㎜,分为均匀的6格。每格刻上项目内容,字型为宋体字,字长度为5㎜。填写归档章项目应使用碳素墨水等符合档案保护要求的字迹材料,禁止使用圆珠等、铅笔、纯兰墨水等不耐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也可按归档项目内容刻成印章,如“人事处”或“人事类”,“永久”或“长期”等印章,直接盖在归档章项目栏内。归档章一般应盖在每份归档文件首页上端右上角的空白位置;归档章不应压盖文件字迹,不应与批示文字或收文章等重叠。
第八章 归档文件的编目
第三十四条 编目,是指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包括件号、责任者、文号、题名、日期、页数和备注七项。其释义和具体填写要求如下:
件号,是指室编件号。
责任者,是指制发文件的组织或个人,即文件的发文机关或署名者。责任者一般应按文件照录,可写通用的简称,不能使用“本部”、“本局”、“本单位”等含义不明,难于判断的简称;联合发文责任者应填写标注发文字号的机关。对于领导人讲话或以领导人名义发布的文件,责任者可填写领导人姓名。
文号,是指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文号一般由机关代字、年度、顺序号三部分组成。填写文号要照实抄录,不能省略。
题名,即文件标题,填写目录中的题名应将责任者、问题、文种三个部分照实抄录。文件没有题名或题名含义不清,不能全面提示文件内容的,应根据文件内容重新拟写或补充题名,并在新拟或补充题名之外加“[]”号,重要的会议记录重拟题名时,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和主要内容。
日期,是指文件的成文日期。具体填写日期项应用4位阿拉伯数字写明年度,用2位数分别填写月、日;对没有落款日期的文件材料,应根据文件内容加以考证并填写。
实际填写时可将月、日的数字回行填写,即填为两行如2001 0101
页数,是指每一件归档文件的页数。空白页不计数;请示与批复(含多级请示文)、正本与定稿(法律法规文件须保留历次修改稿,其正本与历次修改稿和定稿各为一件,编目时应注明第一稿、第二稿……定稿等)作为一件时,应将构成该件的各文件页数相加作为该件的页数。
备注,用于填写归档文件需要补充和说明的情况,如缺损、修改、移出、销毁、插入文件等。
第三十五条 归档文件目录的格式,见《规则》图A2。全省原则上采用竖式归档文件目录。
第三十六条 填写归档文件目录项目时,应使用耐久的书写材料进行填写。已采用计算机管理档案的单位,可使用档案管理软件生成并打印出目录。
第三十七条 归档文件目录的编制。一是归档文件目录采用小流水号分不同保管期限编制。即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归档文件目录每年都从“1”开始编制,并分别装订成册。省辖市、县(区)直机关较小、文件较少的单位,可若干年分保管期限编制,归档文件目录,厚度一般1.5cm—2.cm为宜。二是归档文件目录封面设置要求。封面应设置全宗名称、年度、保管期限等项目,取消机构(问题)项目。在归档文件目录的右上角标上“机构(问题)”,如“办公室”或“综合类”。为便于保管和利用,全省统一规定,每盒内要放置一份归档文件目录。
第九章 归档文件的装盒
第三十八条 归档文件应严格按照件号的先后顺序装档案盒,其工作内容包括填写备考表、档案盒封面及盒脊项目等。
第三十九条 装盒时,应按照分类法,将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同一类目的文件装入一盒或若干盒。一般不能跨年度、跨机构(问题)、跨保管期限装盒。上级文件与下级文件,应分开装盒。一般不与本机关文件混装(针对本机关的文件除外)。机关较小、文件较少的单位,上下级文件可按同一年度、同一保管期限、同一类目的文件混装一盒。
第四十条 档案盒是归档文件的装具,不具备保管单位的作用,制作规格与式样按《规则》执行。档案盒可竖式排列,也可横式排列。
第四十一条 档案盒的封面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明全宗名称(即立档单位名称)。
第四十二条 档案盒盒脊应根据不同的排列方式,在盒脊或底边准确填写各检索项。包括全宗号、年度、保管期限、机构(问题)。起止件号栏填写盒内排列最前和排列最后的归档文件件号,其间用“——”号连接,馆编件号待档案移交进馆时再行编制;盒号是指档案盒的排列顺序号,盒号一般按照档案盒上架排列的顺序流水号编制。《规则》要求在档案移交进馆时按进馆要求编制。为方便档案室管理,我省规定档案室统一用铅笔编制填写盒号。大机关档案多,可按不同保管期限每年从“1”开始小流水编制盒号;小机关档案少,可按不同保管期限逐年大流水编制盒号。
第四十三条 每一盒归档文件应设置备考表。备考表设置项目包括:盒内文件情况说明、整理人、检查人和日期。
盒内文件情况说明,要求填写盒内归档文件需要说明的情况,包括该盒内归档文件的收集齐全完整程度,文件本身的状况(如字迹模糊、缺损)等。
整理人,填写负责整理该盒归档文件的人员姓名,以明确责任;
检查人,填写负责检查归档文件整理质量的人员姓名。此项一般由机关档案人填写,也可由机关内部机构负责人填写。
日期,填写归档文件整理完毕的年、月、日。
备考表的外形尺寸、页边和文字尺寸等见《规则》图A5。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河南省档案局。过去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规定和办法同时废止。
资产评估档案管理办法
北京市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京财协[2001]1978号
颁布时间:2001-10-17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档案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 业务档案的利用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委托单位的利益和合法权益,规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结合行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是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在进行有关审计、验资、资产评估、会计咨询、会计服务、税务代理等工作(以下简称“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以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法人代表或出资人或合伙人)分工负责业务档案的组织领导工作;要指定专人对本所的业务档案进行管理,档案人员应取得北京市档案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并接受档案继续教育培训。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管理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专业素质和知识素质。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北京注协”)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业务档案的管理
第七条 业务档案管理基本内容包括:按照业务档案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要求,对业务报告、工作底稿等业务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立卷、整理、编目、归档、保管、利用、鉴定和销毁。
第八条 各业务人员在业务工作结束后,必须将业务工作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和工作底稿,按归档要求进行整理后及时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任何人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
第九条 业务档案的立卷程序包括组卷、拟写案卷标题、卷内文件材料排列与编号,填写卷内目录和备考表及装订等工作内容。
1、组卷:按照一个委托单位一项业务,原则上组成一个案卷。对于一项业务需要组成若干册时,在每册封面上必须注明此项业务共有多少册,此册是第几册。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的业务文件材料按时间顺序排列。卷内文件材料排列顺序:
(1)卷内文件目录;
(2)业务约定书;
(3)业务报告(正本在前,修改稿在后),管理建议书底稿及附本,会计报表及附注;
(4)委托单位声明书,委托单位的未审会计报表;
(5)工作计划;
(6)审计差异调整表及测算平衡表;
(7)业务完成后的工作总结;
1 .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施行时间是( )。 1999年1月1日 1998年1月1日 2000年1月1日 1998年12月31日 2
【发布日期】1998-08-21 【生效日期】1999-01-01,所以是施行时间为1999年1月1日,希望我的答案可以帮助你
急需一份公司档案管理办法
文书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根据《**档案立卷归档办法》为加强本公司立卷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第三条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第四条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第五条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第六条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1.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2.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会议费用。
第七条 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1.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 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2.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3.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三)归档范围
第八条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第九条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第十条 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第十二条 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第十三条 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材料。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等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第十七条 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第十八条 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四)平时归卷
第十九条 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第二十一条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第二十二条 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薄上注明。
(五)立卷(案卷质量要求)
第二十三条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第二十四条 案卷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二十五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
第二十六条 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绝密文电单独立卷,少数普通文电如果与绝密文有密切联系,也可随同绝密文电立卷。
第二十七条 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规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其它文件的立卷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第二十九条 卷内文件材料应按非列顺序,依次编写页号。装订的案卷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打印页号。
第三十条 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填写的字亦要工整。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将立卷入、检查人的姓名和时期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第三十二条 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第三十三条 案卷的装订和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
案卷装订。装订前,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破坏的文件材料应按裱糊技术要求托裱,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用三孔一线封底打活结的方法装订。
第三十四条 案卷各部分的排列格式:软卷封面(含卷内文件目录)一文件一封底(含备考表),以案卷号排列次序装入卷盒,置于档案柜内保存。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二、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公司的声像档案是指本公司各部门或个人在社会实践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公司有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照片、影片等辅以文字说明的历史记录。
声像 档案一般由录单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母片)、照片(含底片)等文字说明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 声像档案是本公司全宗的组成部分,必须由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二)声像档案资料的收集
第四条 收集范围
1.反映本公司主要职能活动工作成果和存在问题的声像资料;
2.各级领导人和著名人物参加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活动的声像资料;
3.本公司有关人员组织或参加的重要会议,会见以及外事活动的声像资料。
4.涉及本公司和邮电系统权益的声像资料。
5.其它单位形成的与本公司有关的重要声像资料。
6.其它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五条 收集时间
1.声像档案资料应在形成后一个月内随立档部门其它载体形态的档案同时归档;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归档时间。
2.档案部门应随时收集零散的具体保存价值的声像资料。
第六条 收集要求
1.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影片、照片(含底片)和文字说明要收集齐全,按时归档并建立归档控制措施。凡未按规定归档的,其形成费用不予报销,以防散失;
2.接收原版、原件,特殊情况下可接收复制件;
3.声像资料的内容要真实,底片、原件与影像、复制品要相符。
第七条 声像档案资料的征集
1.档案部门有责任随时征集重要声像资料;
2.在征集的声像资料中,凡涉及国家和全国邮电部门重大事件的,应向邮电部办公厅档案处报送目录。
第八条 声像档案费用的报销
本公司各部或个人凡按本办法第四条形成声像档案的费用,只要将档案资料按要求向档案归档,经档案室签字认可,财务部门应给予核报费用。
(三)声像档案的整理〖HT〗
第九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包括分类、组合、排列和编目,使其系统起来,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条 声像档案的整理由摄录人员负责,档案部门协助。
第十一条 分类、编号
1.照片档案按年代、问题分类。同属一类的照片按时间顺序编号,同时填写其底片号。底片在全宗内编流水号。格式:全宗号-流水号。
2.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按年代-问题分类,按内容编号。同一内容分录几盘的应视为一个案卷,编一个案卷号,然后每盘再依次编排序号。
3.编注与其他载体档案相联系的参照号。格式为(档案形态)档号/(档案形态)档号。
第十二条 保管期限:应视其内容的重要程度、时间、名称、可靠程度、有效性等因素,划定保管期限。
第十三条 文字说明的编写
1.文字说明基本内容包括事由、时间、地点、人物、背景、作者(摄制者)等。
2.编写文字说明的要求:
(1)准确揭示档案材料的内容,概括其反映的全部信息,标注项目正确齐全;
(2)照片的自然张(内容相近的亦可以若干张)编写文字说明。录音带、录像带、报像带按案卷编写文字说明。一组声像资料联系密切的应加文字说明:
(3)文字简洁、语言通顺;
(4)时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第十四条 编制格式
1. 照片编制采用横写格式。其格式为照片/底片号-文字说明-参见号-摄制时间-摄制者。
2. 录音带、录像带、摄像带的编制格式:在盒套上置标注页。按要求逐项填写。
第十五条 案卷要求
1.将具有共同主题内容的若干份声像资料组成案卷,集中编放。
2.卷内目录:
照片、底片以自然张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录音、录像带、摄像带以盒为单元填写卷内目录。
3.卷内备考表,用于说明卷内声像材料的整理、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编目
声像档案的著录依照GB3792.5-85《档案、著录规则》进行。
(四)声像档案的保管
第十七条 声像档案入库前要进行检查,对已被污损的,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十八条 保管条件
底片、胶片库温度应保持在13-15℃之间,相对湿度应保持35%-45%;
照片库温应保持14-24℃,相对湿度应保持37.5%-67.5%;录音、录像带库温应保持18-24℃,相对湿度应保持40%-60%。
第十九条 底片册、录音、录像带、摄像带应立放,磁带库必须避开30奥斯特以上的磁场,磁场盒与盒的间距不小于3mm;存放磁带最好不用铁皮柜。
第二十条 对库存的照片档案,要两年检查一次。
第二十一条 归档保存的声像档案,任何人不得私自撤销、抽出、清洗、消磁和涂改;销毁声像档案必须经过鉴定,征得归档单位同意,报经主管领导审批,登记造册。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声像档案统计制度,做好声像档案收进、移出、库存数量、保管情况、提供利用及效果等项统计工作。
(五)声像档案的开发利用
第二十三条 编制声像档案目录、卡片等检索工具,为利用提供方便条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声像档案借阅,利用制度,严格审批手续,根据声像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利用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专利的声像档案,外单位利用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已移交档案馆的,所得专利收益,原则上应拨给原移交单位,档案馆收取保管费。
第二十六条 声像档案原版一般不得借出档案室之外。如有特殊需要,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限期外借。利用率高的声像档案可将复制件外借;外单位借用或复制声像档案,由档案室负责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收费,实行有偿服务。如在借用中造成损坏,则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七条 在不影响保密的前提下,各单位可利用声像档案举办报告会、展览会,编辑综合性或专题性画册、资料片等,积极开发利用现在的声像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