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申报 发现2014年报税将应税服务填到应税货物及劳务中了,怎么办
发现2014年报税将应税服务填到应税货物及劳务中了,怎么办
发现2014年报税将应税服务填到应税货物及劳务中了,怎么办
可以改的。
你可以调整你的报表的。
如果税款已经缴纳的话,可以申请退税或是留抵税款的。
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
“营改增”之前,对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称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应税服务。
其实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是在不同法规中采用了不同称呼,没有本质区别。
应税货物及劳务,是指生产销售货物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说,销售设备并提供运输。
单纯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是什么?
两者还是有很大区别的,应税劳务主要指以提供劳动力而产生的需要交纳的税务,而应税服务主要指在产品生产流通过程中的附加成本所产生的税务。
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而在家庭内部或其他依法不需要纳税的场合,个人或集体向他人提供的劳务就不是应税劳务。相对于非应税劳务而言的。
主要存在于两种税种:增值税和营业税。
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报税时是计入应税劳务还是应税服务
1、应税货物是指商业销售行为和工业生产销售行为,应税劳务是指提供加工修理修配行为。2、加工费不是应税劳务。应税劳务,就是其收入依法应该纳税的劳务,个人或团体向其他个人或机构提供劳务,其收入应该依法纳税,就是提供应税劳务。
货物劳务或应税服务的区别
应税货物及劳务,是指生产销售货物纳税人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比如说,销售设备并提供运输。
单纯的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营改增”之前,对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称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应税服务。
其实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是在不同法规中采用了不同称呼,没有本质区别。
小规模增值税主表应税货物及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不同:前者连续12个月收入工业50万、商业80万即可升为一般纳税人,应税服务收入连续12月达到500万升为一般纳税人。
劳务增值税普通发票货物应税服务怎么填
增值税发票也是发票的一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都可以到主管国税部门申请领购增值税发票,并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以凭增值税发票抵扣增值税。 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简称。用于销售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时所开具的发票。我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为确保属于价外税的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实施而印发,供企业使用。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专用发票作为扣款凭证使用的,仅限于购销双方均为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
“应税劳务”与“应税服务”的区别
“营改增”之前,对于应征增值税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称应税劳务。
“营改增”后,对于应征增值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称应税服务。
其实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只是在不同法规中采用了不同称呼,没有本质区别。

电影院报税时增值税是应税服务还是应税劳务
是增值税应税劳务。
如何理解“应税劳务”与“应税服务”的
一、《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的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范围和概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第八条规定,应税服务,是指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
应税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执行。
三、“营改增”即征即退应税服务的范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应税服务:
(一)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二)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照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上述政策仅适用于从事原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服务除外)范围内业务取得的收入占其增值税和营业税业务合计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单位。
有关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定义、管理要求等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三)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四)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