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过程 我国在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过程
我国在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过程
我国在历史上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过程<粗略的>
1、先秦:
西周实行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
战国时秦国的商鞅变法,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废除井田制,以法律形式确立土地私有。
2、秦汉:
秦朝开始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
3、隋唐:
实行均田制(仅按人口分配国家掌握的土地),它是府兵制和租庸调制的经济基础。隋和唐朝前期实行租庸调制。隋朝农民年满五十,可纳绢代役。唐朝时,“租”指成年男子向官府交谷物,“庸”指纳绢或布代役,“调”指每年缴纳定量的绢或布。
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盛行,均田制无法推行,租庸调制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大为减少,唐德宗时实行两税法,即两种征税标准(资产、田亩)和两个交税时间(夏、秋两季)。其意义在于:税制得到统一,保证国家财政;改变人丁为主,放松人身控制;扩大税源,增加收入,减轻负担;是封建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缺陷是:土地兼并日益严重;赋税转嫁农民身上;加派许多苛捐杂税。
4、宋元:
北宋初在各路设转运使,规定地方赋税大部分转运中央,消除了地方割据的物质基础;中央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北宋“不抑兼并”,土地兼并严重;王安石变法的理财措施包括:青苗法、募役法(纳钱代役)、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和市易法。
5、明清:
明初,地方设布政司,统管地方民政和财政。明神宗时推行“一条鞭法”:多税合一,折成银两,役银分摊,人田分担。意义:减轻农民负担,松驰依附关系;适应商品经济。
清初,康熙帝实行“更名田”并固定人丁数,雍正帝推行“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地丁银。意义:人头税已全废除,人身控制更松驰;促进农业发展。
6、半殖半封开始时期:
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在土地方面,根据“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和“无处不均匀”的原则,以户为单位,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土地私有制。
7、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时期:
同盟会政治纲领(三民主义)中包含“平均地权”(民生主义)规定现有地价归原主,增涨地价归国家(卖主变为资本家,买主就是资本家,国家财政有保障)。这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
8、国共十年对峙时期:
革命根据地的土地革命路线规定: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9、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根据地的土地政策: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在沦陷区,日本侵略者强占大量耕地,用于修建公路、封锁沟和飞机场等,或者分配给日本移民使用。
10、解放战争时期:
解放区土地改革,按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实行耕者有田,农村人口平分。贯彻解放区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消灭封建剥削,发展农业生产。
11、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
建国初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
1953至1956年开展了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农业合作化),完成生产资料私有制到公有制的转化。
12、社会主义建设探索时期:
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特点是一大二公(规模大、公有化程度高)和一平二调(绝对平均分配、无偿呼叫公私财产),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倾错误严重氾滥。
13、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首先在安徽、四川试点,试行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最后形成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形式的责任制(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使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方向发展。
14、本世纪初:
提高农业科技含量,发展优质高效农业,进行退耕还林还草和退田还湖等生态工程,废除农业税、实行农村低保和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工作陆续展开,农村经济正向更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的变化历程
春秋战国时期井田制瓦解,然后出现土地私有,鲁国初税亩,秦国商鞅变法等一系列改革,使土地私有制被实际承认逐渐确立起来。(太平天国什么的只是部分地区的应该不能算全国的制度改变,而且时间又短)考点上要求的古代史就这一部分。到近代,一直都是土地公有制,农村是所谓的“大队”到人命公社的集体所有到家庭联产责任承包制,(所有制是没有变化的,都是公有)城市也没有什么考点的相关要求,只有说经济制度的变化了。
我是09届也就是今年才毕业的考生啦~ 不知道你们那考纲和我们的有多大区别,我把我知道的都告诉你啦~
德国在历史上的疆域变化
1918—1937年德国疆域图
1、割让阿尔萨斯和洛林给法国,恢复法国在普法战争前的疆界。
2、萨尔煤矿区由法国代管15年,然后由公民投票决定其归属。
3、承认波兰独立,并给予波兰海岸线。把原属波兰的领土归还,包括西普鲁士、波森省、部分东普鲁士及部分上西里西亚(即西上西里西亚,波兹南,西普鲁士);但泽划归波兰。
4、东上西里西亚予捷克斯洛伐克。
5、割让尤本及萨尔梅迪给比利时(奥伊彭、马尔梅迪和毛来斯纳。)。
6、北石勒苏益格经过公投,回归丹麦。
7、克莱佩达地区给立陶宛(1923年)。梅梅尔(默默尔)1252年由条顿骑士团建立。1422年确立了普鲁士省与立陶宛之间的边界,梅梅尔被包含在普鲁士的范围里面,一直到1919年这条边界都未曾变动过。巴黎和会中签署了协议,德国放弃梅梅尔,交予协约国主要国家处置,1923年立陶宛出兵占领。不过搞笑的是,1939年希特勒要求立陶宛归还该地区,立陶宛居然同意了。
8、德国承认奥地利独立,永远不得与它合并。
9、承认卢森堡的独立。
德意志第三帝国版图
现在德国地图
1、西部,德法有争议的阿尔萨斯和渃林两个州让给法国
2、北部,石勒苏益格州让给丹麦
3、东部,西里西亚州全部,勃兰登堡州部分地区以及奥得河流域,但泽自由港,切什青,波次坦等大片领土让给波兰
3、东普鲁士被苏联强占,即现在俄罗斯的飞地——加里宁格勒
4、南部工业基地波希米亚,独立为现在的捷克等地。
总计,德国共损失了40%以上的领土。从庞大的德意志帝国沦为地理上的小国。
今天的德国只有35.65万平方公里的面积,连挪威、日本都不如,但这是两次大战割地赔款的结果。从历史地图上看,一战前夕的德国比今日德国要大上50%左右(包括阿尔萨斯和洛林),二战前夕(吞并奥地利、捷克斯洛伐克之前)也比现在大。现在那些地方基本都给波兰了,包括普鲁士、西里西亚的大片领土。一战前德国面积540858平方公里 ~
我国土地制度的变化对城市化的影响
家庭承包责任制
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它从诞生那天起就面临着改革的压力,而且越到其后期,这种压力就愈强大,这是由集体土地所有制本身的制度缺陷决定的。而这些缺陷又是其本身难以逾越和克服的。因此,改革集体土地所有制就成了历史发展的必然。在合作化和人民公社时期,就出现了与集体经营相悖的“包产到户”的土地变迁实践,这实际上为以后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埋下了制度创新的伏笔。
1978年12月,安徽凤阳县梨园公社小岗生产队18位农民出于求生的本能,以自己的生死为赌注,签下了一份“分田到户”的契约,拉开了从集体土地所有制向家庭承包责任制变迁的帷幕。这种新的土地制度出现以后,在全国引起了巨大的轰动和争议,但得到dp的支援。1980年春夏之交,大包干开始全线推进。1980年9月2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村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档案,肯定了可在边远贫困地区实行“包产到户”,第一次公开为“包产到户”正名。以后,从1982年到1986年,中央(有的与国务院一起)连续发出了五个“中央一号档案”来指导农村改革工作,这些档案的实质及中心内容,就是dp同志在1991年底和1992年初南巡谈话中所概括的:“搞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废除人民公社制度。1983年,全国98%的农村生产队实行“包干到户”。1985年,人民公社最终完全消失。
1994年,最早开始土地承包的地区15年承包期限到期,国家即提出土地承包期将再延长“30年不变”。为了保证这一工作顺利进行,党中央和国务院还出台了有关法律和一系列政策档案。1998年,中共中央十五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同时抓紧制定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期稳定的法规。1998年12月,全国农村工作会议要求各地在1999年完成土地承包工作,承包期一律延长30年不变,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要全部颁发到户。
家庭承包责任制从土地产权的四权分离入手,以“均田制”的形式把土地的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直接赋予给农民,从而使农民获得了一项新的土地权利——承包经营权。这使得农民和土地等财产之间发生了直接的利益联络,农业产量与农民劳动绩效直接相关,收入与劳动支出完全挂钩,从而产生了激励机制,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此外,家庭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制度创新,有着还原农业家庭经营最优的经营特征和适应农业产业特征的本质内在规定。就更直接的农业生产而言,家庭经营可以有效地克服其农业的外部性,增加努力供给程度以及将劳动的监督成本降低到零。其结果“一个在家庭责任制下的劳动者劳动激励最高,这不仅是因为他获得了他努力的边际报酬率的全部份额,而且还因为他节约了监督费用”。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引起了我国农村社会的深刻变化,对中国现代化产生了深远影响:第一,家庭承包责任制使我国农业生产出现了质的飞跃,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农业产业结构也趋向合理。1978年,农业总产值1450亿元,粮棉总产量分别为2.924亿吨和216.7万吨。1984年的相应数字则为3303亿元、4.073亿吨和607.7万吨。数以亿计的农民告别了饥寒交迫的日子,基本实现了温饱。困扰中国现代化程序几十年的“吃饭”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农民最基本生存要求得以实现。此外,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在保证完成承包任务和国家征购任务的前提下,发展多种经济作物,改变了“以粮为纲”时代出现的农业单一经营格局,使农业产业结构得以调整并趋向合理化。第二,家庭承包责任制为我国农村从计划经济向商品经济的转变提供了契机和动力。家庭承包责任制给农民带来了生产剩余和对剩余的支配权,农村集贸市场由此得以恢复和蓬勃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发展迅速。到1988年,农村工农产品商品率达到68.8%,比1978年提高15.1%。其中社会农副产品收购总额由1978年的557.9亿元提高到1988年的2998亿元。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由39.9%上升到51.1%,粮食商品量比重从16.6%提高到30.4%,食用植物油商品量比重从21.1%提高到74.1%。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极大地繁荣了农村市场,改善了农民的生活,并为农村市场经济的建立奠定了基础。第三,家庭承包责任制还为农村社会流动、分化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农民身份的转换。由家庭承包责任制而引起的乡镇企业和“民工潮”,是中国农民的又一大创造。在土地集体化时期,国家用工分、口粮和户口等手段将农民捆绑在土地上,农民不能自由流动,结果是将农民捆穷、捆死。家庭承包责任制实行后,农民获得了相对的劳动自由。他们除了种好承包田和完成联产承包任务后,可以自由地从事各种副业和非农活动,也可以进乡镇企业或到城市从事第二、三产业。农民在身份、地位、角色等方面也发生变化,趋于多样化。这是农民非农化的重要体现。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援农村”,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是一项重要的巨集观经济政策。我国应该加大对农业的反哺力度,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对农业予以支援和保护,以打破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滞胀状态。
结语
第一,土地制度是影响中国现代化程序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国现代化程序中出现的几次质的飞跃都与土地制度变迁相关。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中国现代化得以全面启动创造了条件;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适应国家工业化所需资金积累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中国工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中国现代化又出现了一次新的飞跃。
第二,任何土地一次的制度变迁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迁,应该与时俱进。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巨大发展,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也扩大了农村市场,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也呈现出了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中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农民收入减缓。目前,除了沿海一些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农民先富起来以外,大部分仍以农业生产为主、特别是以粮棉生产为主的地区,农民收入增加却减缓了,甚至出现了停滞现象。据统计,1979—198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提高15.1%,1985—1988年增长幅度下降为5.1%,到了1989-1991年就只剩1.7%了。1992-1996年因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入增长又有所提高,但自1997年以来,农产品总量基本稳定,而市场价格却下降30%以上,以务农为主的中西部农民这四年的实际收入是下降的。其次,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劳动力过密化现象、农业比较效益低,以及分散的小农户与变幻莫测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现。随着我国入世,我国农业不仅要面对国内市场,而且要面对来自国际市场的挑战。
第三,2006年2月21日,中共中央再次以1号档案颁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我们一定要以此为契机,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迈出有力的一步。
我国古代土地制度的演变历程
一、奴隶社会
周王土地公有制即井田制→国君交纳贡赋制、派兵打仗。
二、封建社会
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
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区域性调整。
5.北宋王安石变法
募役法是对“庸”的继承和发展,即使地主和官僚也不例外。方田均税法是对两税法税地的继承。这些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
6.明朝张居正的一条鞭法
赋役合并、将田赋、徭役、杂役分摊在田亩上,即役归于地、量地计丁、计亩征收、折银征收。说明了封建国家重视土地的程度已经大大超过了重视人口。而折银征收适应了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和发展。
7.清朝的摊丁入亩
雍正帝在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为固定丁数的基础上,推行“摊丁入亩”的办法,把丁税平均摊入田赋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彻底解决就丁、田并征的双轨制征税形式,从而完成了自唐代两税法以来我国封建赋役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于土地税的历史程序。这样,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进一步松弛,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阶级矛盾暂时得到了缓和,促进康乾时期经济的较快发展;隐蔽人口的现象也逐渐减少,促进了我国人口增长。
如何评价科举制度在历史上的功过
古代相当先进的官员选拔制度。
不足的主要是明清时推崇八股文,钳制了读书人的自由思想的能力,难以选拔出真正的人才。
建国以来,我国城市土地制度的历史。
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性质,属于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目的,绝不是要改变城市土地的国有性质,而是要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消除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种种弊端,建立起一套既有利于巩固和维护城市土地国有制、又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新型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1.改革以前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
新中国刚成立的一段时间内,国家对城市土地曾实行有偿使用,无论是全民所有制用地单位,还是集体所有制用地单位,都必须向国家缴纳租金。但是,由于1954年以后,我国建立了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管理模式,国有企业在财政体制上实行了统收统支,所以,土地有偿使用制也相应地被取消。1954年2月24日,财政习字第15号档案明确规定,“国营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不论是拨给公产或出资购买,均应作为该企业的资产,不必再向政府缴纳租金或使用费;机关、部队、学校经政府批准占用的土地,亦不缴纳租金或使用费”。对此,当时的政务院在其批覆中是这样解释的:“国营企业、国家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使用的国有土地不再征收租金。因为,收取使用费或租金,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而是不必要地提高企业的生产成本和扩大国家预算,并将增加不少事务手续。”从此,全民所有制单位用地一律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尽管集体用地单位和个人用地仍收取使用费,但因数额较低,基本上也是无偿的。直至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城市土地的使用基本上沿用这种单一的无偿划拨方式。
城市土地的无偿行政划拨是指由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用地单位缴纳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费等费用之后,将该幅土地无偿交付其使用的行为。这一制度的特征是:
(1)划拨手段的行政性。土地的划拨首先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再由同级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2)使用的无限期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
(3)土地使用的无偿性。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既不用缴纳租金,也不承担税赋。
(4)土地使用权的无流动性。土地经划拨使用后,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但土地使用权禁止买卖和流转,也就是说,禁止土地使用权的交易行为。
从程式上看,城市土地划拨程式主要包括这样几个环节:
(1)申请。用地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建计划等有关档案,向拟划拨土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稽核。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到用地申请之后,对建设用地进行稽核,划定用地范围,组织商定用地补偿、劳动力安置或者拆迁安置方案。
(3)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许可权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给用地批准书。
(4)划拨。由用地所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用地档案所确定的用地面积和范围,到实地划拨用地。
(5)登记。专案完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查实际用地,经认可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
从以上内容来看,城市土地划拨的无偿主要体现在土地所有权收益方面,但并不是完全没有成本,即土地使用者无须向土地所有者——国家支付土地使用代价,但必须支付有关的成本费用(主要包括补偿费、安置费、拆迁费等)。所有权收益本质上是地租,与用地成本不同,两者不可以混淆。对于这一点,直至今日,在实际工作中仍有不少人是认识不清的。
显而易见,直接造成城市土地划拨使用的一个观点就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收支都是由国家统一管理的,是国家财政收支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向其征收土地使用租金,也“并非真正增加国家收入”,反而增加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这种观点显然带有当时浓重的计划色彩。
从理论上讲,土地的无偿划拨使用,使得土地收益得不到显化。土地收益尽管客观存在,但它被包含在企业的总收益中,并没有相对独立的表现形式。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事业单位被看作是国家整个“大生产企业”中的一个部分或组成单位,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其全部收支均由国家统一支配。土地的所有者是国家,企业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投资也被列入国家的投资计划,属于国家投资计划的一部分,投资者也是国家,自然土地收益的享有者只能是国家。加上企业资产本身属于国有资产,企业的总收益属于国家,从产权方面看,并没有其他的产权主体,所以土地收益也就被包含在企业的总收益中,统归国家所有。
然而,实践证明,这种土地无偿使用制度对于土地资源配置是不利的。从形成划拨使用的初衷来看,抹杀国家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利益差异本身就是不现实的。
2.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建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土地行政划拨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
(1)国家所有权虚化。由于城市土地的无限期使用,用地者成为真正的“土地所有者”,本该归国家所有的所有权收益,被用地者无偿占有。
(2)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下。土地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性使用,使得城市土地资源短缺和浪费现象并存,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配置效率,城市土地利用呈粗放扩张形态。
(3)高估企业经营效益。土地使用的无偿性,使得尽管土地的使用效益是客观存在的,但土地使用权并不被计入成本,大大降低了生产经营的账面成本,从而“夸大”了企业的经营效益,同时也造成企业间的不公平。
(4)抑制了市场价值规律作用的发挥。用地的无偿性和无流动性,使得土地资源的稀缺性无法通过市场价值规律的作用表现出来,从而无法达到“地尽其力”的资源配置目的,并造成市场体系和价格体系的不完整,严重制约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5)孳生土地交易黑市。尽管法律规定通过行政划拨取得的土地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让,但由于供需的严重失衡,事实上总存在一个被扭曲、非公开的土地交易市场。
(6)严重影响城市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回圈。政府在城市土地划拨和使用中无收益,造成城市建设投入资金回收困难,从而无法形成城市建设投入产出的良性回圈。在财政拮据的情况下,这也是造成政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忽视或压缩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原因。
行政无偿划拨用地制度日渐明显的负面作用,使得人们逐渐意识到土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而改革的方向,自然是针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无偿、无限期和无流动的特点,向着有偿、有限期、有流动性的使用权改革方向进行。
最早的有偿用地是随着引进外资而出现的。1979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其中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1980年,国务院又颁布了《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暂行规定》,规定“中外合营企业用地,不论新征用土地,还是利用原有企业的场地,应计收场地使用费。”场地使用费一般包括土地使用费和场地开发费两部分,前者一般按年计收,后者可一次性计收。尽管从场地使用费的费用水平来看,还不足以体现全部的所有权权益(两项费用之和远远低于后来实行的土地出让金水平。例如,当时北京为1~150元/年•平方米,上海为0.5~100元/年•平方米,天津为0.5~70元/年•平方米,广州为0.3~70元/年•平方米),但是,它毕竟标志着我国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开始。此后,为了将这一做法推广到其他型别的建设用地,1983年,国家决定在抚顺市首先进行土地使用费征收试点。随后,深圳、大连、重庆、西安、柳州等十几个城市都开征了城市土地使用费,并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形式的正式出现是在1987年下半年,当时深圳市率先试行了这一办法,使土地供应改变了以往只能依靠行政划拨的做法,引入市场机制,从而正式拉开了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同年11月,国家又批准了上海、天津、广州和海南试行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和转让。不久,上海、深圳分别出台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这些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标志着我国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其影响意义是深远的。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重视与支援。1988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宪法》的有关条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同年12月,《土地管理法》得到修改,明确规定国家将依法试行城市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1990年,国务院释出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为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进行提供了法律依据。随后的几年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推行逐渐扩充套件到全国各个城市,成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
伴随着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形式的出现和推广,作为城市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有机组成部分的城市土地税收和收费制度也得以发展起来。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几乎没有以土地、用地行为、土地收益为物件的税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用地制度改革和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逐渐开征了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初步形成了适合我国特点的土地税收体系。同时,各地城市政府出于筹集城市维护建设资金和增加财政收入的需要,对土地建设、开发、使用、交易等的收费专案也逐渐增多,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城市土地收费体系。
3.城市土地市场规范与强化巨集观调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沿海扩及内地,由增量土地延及原来的存量土地。1990—1991年,杭州、重庆、抚顺、乐山等城市进行试点,探索对原来的存量土地即行政划拨用地制度的改革,重点放在如何使之根据市场需要合理流动方面。1992年,这项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随之,中国出现了“土地热”和“开发区热”,土地开发过度、出现供过于求,地皮炒卖盛行。随着国民经济的巨集观调控,这些过量供应的土地后来又被闲置。1997年,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土地清理工作作为土地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城市土地的开发过度,不仅扰乱了地产市场的正常发育,而且占用了大量农田,危及我国农业生产。
1998年8月,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问世,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它从内容上突出了切实保护耕地这一主题,加强了对土地使用的巨集观管理。2001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自此,经营性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供地作为一种市场配置方式被正式确立。
新土地法颁布和实施以来,中央政府历经数年调控,逐步开始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2003年,国家正式提出运用土地政策参与巨集观调控,而且首先是从运用土地政策参与房地产市场、稳定住房价格作为重点的巨集观调控而展开的。数年调控历程中的各种措施,逐步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土地政策调控体系。2003年6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收紧了地产信贷,被认为是加强土地市场巨集观调控的肇端。该文至今仍有深远影响。同年7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暂停审批各类开发区的紧急通知》,提出“一律暂停审批新设立和扩建各类开发区”,土地调控全面启动。当月,国务院办公厅又发出《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全面清查和整顿规范各类开发区,并加强开发区建设用地的集中统一管理。11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加大治理整顿力度,纠正地方政府等待观望的态度,调控由开发区建设用地向整个土地市场延伸。
2004年的土地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土地巨集观调控的力度。2004年3月18日,国土资源部和监察部联合发出《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全面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批地用地行为。要求各地在2004年8月31日前将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即影响深远的“8•31大限”。同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实施“三个暂停”。5月,国土资源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通知》。这两个政策实质上暂停了半年农地转用审批。2004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该档案系统提出了严格执法,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完善征地补偿和安置制度,健全土地节约利用和收益分配机制,建立完善耕地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责任制度,明确土地管理的权力和责任等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该档案被认为是新一轮土地巨集观调控的标志性档案。
2005年,土地政策以总体调控为基础,在“稳定房价”、从严控制建设用地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备受各界关注的“国八条”、“新国八条”、“七部委意见”等档案中,土地政策都是重头戏。2006年,是调控政策从总量到结构转变和深化的一年。5月,wj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住房供应结构、税收、信贷、土地、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建设等六项措施,称为“国六条”,开启了2006年的房地产调控。当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出台了涉及税收、信贷、土地等政策、对“国六条”作了细化,即“九部委意见”。7月,国务院办公厅释出《关于建立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土地督察制度正式建立,全国省(区、市)及计划单列市的土地审批利用全部纳入严格监管。8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继2004年《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出台后,中央政府在土地管理和调控政策上的又一次重大调整。11月,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释出了《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新批准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倍,同时调整地方分成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方式。地方分成的70%部分,一律全额缴入省级国库。12月,国土资源部出台《关于释出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正式向低地价、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说“不”。
有资料显示,2003年以来,国家释出的涉及土地巨集观调控政策的档案有50多个,形成了由巨集观到微观、由原则到具体操作层面较为完整的政策体系。

我国建国以来农村土地制度的历史变迁
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农村广泛展开。在土地改革运动中,中共中央规定的土地改革的总路线和总政策是:依靠贫农、雇农,团结中农,中立富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这是是土地私有制,归农民所有)
到1953-1956实行三大改造,实习农业合作社,土地收归国有
到1978年改革开放,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农民拥有使用权
中国从古至今的土地制度的变化(越详细越好)
一、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
先秦时期土地属于国有。当时曾实行井田制度。井田制度在商代已经出现,到西周时期得到全面推广。因土地被划用“井”字形,故名。根据不同的记载,各国的井田规划并不完全一致。
一般是以百亩(约合今31.2亩)作为一个耕作单位,称为一田。纵横相连的九田合为一井。十井为一成,十成为一同。也有以一田为一夫,十夫为一井,再以百夫、千夫计算的。在标准的井田中间,有排灌水渠系统,称作遂、沟、洫、浍、川,与之相应的道路系统称作径、畛、涂、道、路。纵横在井田上的道路称作阡陌。在相当数量的井田周围,“启土作庸”,形成封疆。井田在法律上属于王属所有。周王按爵位高低赐封给诸侯及卿大夫相当差数的土地,其中就是一定数量的井田。受封者对于井田只有使用权而无私有权。土地不能转让或买卖,“田里不鬻”。井田的经营方式,是奴隶的集体劳动。
二、秦汉时期的土地制度
秦国在统一之后,实行爰田制,虽然承认土地私有,但保留了一定数量的休耕地,政府对土地的使用权干预较多,而赋税的征收也比较繁琐。统一之后,这种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秦始皇在公元前216年“令黔首自实田”,即让老百姓(黔首)如实上报自己的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和休耕地)。在此基础上,废除爰田制,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两汉时期,土地原则上归国家所有,称作“公田”,由皇帝“假”给农民耕种。
三、曹魏时期的屯田制
曹魏建国后,实行屯田制。当时的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形式:所谓民屯是把召募来的流民和收编的黄巾军家属按军事制度编制起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民屯的组织系统自上而下是大司农→典农中郎将→典农都尉→屯司马→屯(田客五十人)。军屯又叫兵屯,是由军队进行的屯田,由大司农派度支校尉、度支都尉到军屯所在地管理军队屯田。其编制仍以军队的营为单位,每营有佃屯田兵六十人。屯田的实行,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三国志·武帝纪》注引《魏书》云:“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
四、西晋时期的土地制度
根据门阀政治的需要,西晋王朝在经济上实行了占田制。所谓占田,是指国家准许个人占有的土地数量,并不是由国家授田。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百姓占田的规定。普通百姓,男子占田70亩,女子50亩。一是对官员占田的规定。品官一至九品可占田50顷至10顷。
北魏孝文帝改革时,实行均田制。规定:(1)男子15岁以上授露田(一般农田)40亩,桑田20亩;妇女授露田20亩。为备休耕,露田加倍授给。露田年满七十还官;桑田可作为私田,不必还官。(2)露田和桑田均不得买卖,但原有桑田超过二十亩的可以买卖其超出的部分。(3)地主可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情况另外获得土地。奴婢授田与农民相同,耕牛每只授田30亩,但仅限四牛。(4)地方官按官职大小授给公田,刺史15顷,县令6顷。
五、北魏隋唐时期的土地制度
均田制是唐朝前期最主要的土地制度。它包括:(1)对百姓受田的规定。十八岁以上的中男和丁男,每人受口分田八十亩,永业田二十亩。老男、笃疾、废疾受口分田四十亩,寡妻妾受口分田三十亩;这些人如果为户主,每人受永业田二十亩,口分田三十亩。杂户受田如百姓、工商业者、官户受田减百姓之半。道士、和尚给田三十亩,尼姑、女冠给田二十亩。此外,一般妇女、部曲、奴婢都不受田。(2)对贵族官僚受田的规定。有爵位的贵族从亲王到公侯伯子男,受永业田一百顷递降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九品,受永业田六十顷递降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受永业田同职事官。勋官从上柱国到武骑尉,受永业田三十顷递降至六十亩。此外,各级官僚和官府,还分别领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和公府田,职分田的地租作为官僚俸禄的补充,公府田的地租充作官署的费用。这两种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3)对土地买卖的规定。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买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的,准许出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的,并准许卖口分田。买地的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应占的法定数量。
唐代均田的办法,和前代相比,发生了很大的变化:①受田的物件跟前代有些不同,即寡妻妾以外的一般妇人、官户以外的一般奴婢和牛都不受田,而增加了僧尼、道士、女冠和工商业者可以受田。②关于官吏受田的规定比前代各朝更完备,封建王朝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官吏都可普遍受田,官越大,受田越多。③土地买卖的限制益形松驰。④优待府兵官兵。所有上述这些变化,大都开始于隋而完成于唐。特别是官吏受田办法的完备化,土地买卖限制的放松,显示出大土地私有制日益占优势。
六、宋元以来的土地占有形式
唐代以后,土地私有化的倾向越来越明显。但国家和皇室仍保有大量土地。这些土地以“皇庄”、“官庄”的面目出现,经营方式与地主经营没有多少差别。明代清丈土地,绘制《鱼鳞图册》,确定土地的私有权。
我国成立后农业制度的变化过程
土地改革:
到1953年春,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我国大陆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土地改革彻底摧毁了封建剥削制度,使全国3亿多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和大批生产资料,而且不必每年再向地主缴纳约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 土地改革真正实现了中国农民数千年来得到土地的奋斗目标,使农民真正从经济上翻身作了主人,从而最深入、最广泛地调动了农民群众的革命和建设的积极性,使农业生产力获得了极大的解放。土地改革还确立了贫雇农在农村中的优势地位,巩固了工农联盟,为引导亿万农民走上集体化道路创造了条件。
农业生产合作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前,在革命根据地也曾个别地组织过农业生产合作社。由于当时处于新民主主义革命阶段,没有推广。伟大的中共领导农民积极组织农业社,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三大改造。当时,主要是初级社。1955年7月批判“右倾”以后,农业生产合作社迅速发展,大量的初级社转为高阶社,许多互助组和个体农民直接并入高阶社。到1956年年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75万个,其中初级社21万个、高阶社54万个。参加高阶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88%,标志著中国农村在生产资料所有制方面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消灭了中国数千年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土地制度。积极意义农民有了更为广大的自由权利等等。消极意义取消了价值规律在市场中的主导作用 收获平均分配 干多干少都一样吃喝 不利于提高生产积极性 是生活水平难以提高 .
人民公社化:
1958年9月发动人民公社化运动,到年底实现了公社化。后来,经过多次调整,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农业生产合作社成为人民公社的生产队。人民公社是比较**的,因为它和文革都算是比较大的失误,人民公社的浮夸风什么一头猪几千斤什么的太假了,完全公有,取消价值规律,不利于提高生产积极性。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9年以后,在gcdzg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鼓舞下,广大社员和基层干部对农村人民公社的体制进行了改革,有些人民公社在政社分设以后,把原来的生产队又改为农业生产合作社,而农业生产合作社也由于实行了农业联产承包责任制,在经营形式与生产组织形式上有了很大的变化。经过农村社会主义生产关系重大调整,它已成为更适合于中国国情的一种社会主义合作经济组织。把土地分给农民,想种什么种什么 除了当时交公粮 其余收获都算自己的,自负盈亏。避免了绝对公平对农业生产造成的负面影响,提高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中国农业有了较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提高。国富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