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委会的权利和义务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依法对投标档案进行评审和比较,出具个人评审意见,同时也是其主要义务,即依法按照招标档案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运用个人相关的能力、知识和资讯,对投标档案进行全面评审和比较,在评标工作中发表并出具个人评审意见,行使评审表决权。个人参加评标承担相应的工作和责任,有权依法接受劳务报酬。
评标委员会直接的工作成果体现为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汇集、总结了评标委员会全部成员的评审意见,由每个成员.签字认定后,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虽然有关规章中没有详细明示,但是,签署评标报告,也是每个成员的基本义务。
需要时配合质疑和投诉处理工作,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贵责,遵守保密、勤勉等评标纪律。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
主要是商标局一些有经验,有资历的评标员组成的商标评审委员会。
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专家承担哪些义务
根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第十四条 评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档案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四)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
参考资料: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专业词典”和“政策法规”
政协委员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委员的权利可归纳为:一、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三、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各该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四、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五、有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六、有宣告退出政协的自由;七、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如果不服,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可归纳为:一、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二、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三、地方政协委员还应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上级地方委员会的全地区性的决议。
有哪些情形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专案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专案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对不同类别的专案,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依法必须招标专案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专案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专案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已经参加了招标档案稽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专案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 凡与招标专案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案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专案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 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 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 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 同一评标专案,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 政府采购专案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档案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专案的评标;
3)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专案的评标;
4)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专案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案,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专案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专案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专案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