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了报告受到了很大的教育 没有听够,还想再受教育用什么词表达
没有听够,还想再受教育用什么词表达
没有听够,还想再受教育用什么词表达
感同身受、获益匪浅、刻骨铭心、扣人心扉、醍醐灌顶、茅塞顿开、恍然大悟、听君一席话胜读十年书
乡曲儒生,老死翰墨,名不出闾巷者,曷可胜道?
“选择权”与“受教育权”的英语表达?
The right to choose
The right to education
有没有"受教育证"
学历证书 是学制系统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对完成了学制系统内一定教育阶段的学习任务的受教育者所颁发的文凭。“学历”顾名思义,有求学、学习的历史或经历的含义。因此,学历证书就是证明一个人的求学经历的证书。

受教育者毕业时颁发的学历证书就是毕业证,暨学历证书就是毕业证。
受教育有什么卵用
教育,教化培育,以现有的经验、学识推敲于人,为其解释各种现象、问题或行为,其根本是以人的一种相对成熟或理性的思维来认知对待,让事物得以接近其最根
本的存在,人在其中,慢慢的对一种事物由感官触控而到以认知理解的状态,并形成一种相对完善或理性的自我意识思维...但同时,人有着自我意识上的思维,
又有着其自我的感官维度,所以,任何教育性的意识思维都未必能够绝对正确,而应该感性式的理解其思维的方向,只要他不偏差事物的内在;教育又是一种思维的
传授,而人因为其自身的意识形态,又有着另样的思维走势,所以,教育当以最客观、最公正的意识思维教化于人,如此,人的思维才不至于过于偏差,并因思维的
丰富而逐渐成熟、理性,并由此,走向最理性的自我和拥有最正确的思维认知,或许,这就是教育的根本所在。
还没听够就结束用什么成语来表达
意犹未尽
yì yóu wèi jìn
【解释】犹:还。指还没有尽兴
【出处】柳青《创业史》第二部第十章:“但是梁生宝意犹未尽,话还没有说完。”
【结构】主谓式成语
【用法】作宾语、定语、状语;用于处事等
【例句】季羨林《清新俊逸的清华园》:“但是我意犹未尽,想再引申一下,写了下去。”
英语:bring up 能够表示为受教育吗?
1.教育,养育bring up a child
2.呕吐 bring up one's dinner
3.引述 he brings up these facts against you.
4.调到前线 we need to bring up more tanks.
5.审讯
6.使突然停止
被动形式就可以表示为受教育
23岁还有没有受教育权吗?
现在提倡终身学习,活到老,学到老.无论年龄多大都可以学习.
受教育权应该是指九年义务教育.
平原没有山用什么词表达?
平原没有山,用词语表达:
平川旷野——广大空旷的平原田野。
一马平川——能够纵马疾驰的一片广阔平地。指广阔的平原。
一望无垠——辽远广阔,看不到边际。同“一望无际”、“一望无涯”。
平原易野——平坦而无险阻的原野。
什么叫受教育条件权
答:受教育权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础。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享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和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受教育权包括两个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学接受教育的权利;二是国家提供教育设施,培养教师,为公民受教育创造必要机会和物质条件。如某一个人没有受教育的机会,无法上学,他就丧失了受教育权;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质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也可能落空。《中国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学设施、装置、图书资料;2、按照国家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平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关于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并由国家保障实现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其内容包括受教育机会权、受教育条件权和公正评价权三个方面。在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经济权利的范畴。 【侵犯受教育权的总体表现】 侵害受教育权的具体表现实际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过教育获得人力资本并最终获得财产利益的可能性。 具体来说,也可以是说公民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受侵害:如:适龄儿童和少年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没有予以保证国民教育.适龄儿童,少年没有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收学费.(父母不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学校剥夺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外界因素干扰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等) 【相关法律法规】 1.我国宪法庄严宣布:国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2.义务教育法规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并规定了国家的责任、社会的责任、学校的责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相关规定。 【相关案例】 齐玉玲案被誉为中国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体内容: 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阶人民法院根据最高院批覆作出二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什么是受教育权?
接受教育的权利,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就是到初中毕业,打个比喻,如果一个小孩读到初一,父母因为家里穷而让她辍学打工,就是剥夺她的受教育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