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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火烧 2021-05-05 23:29:02 1072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通常采取以下方法:入职前的职业病体检,进行筛查,确保新人没有职业病或禁忌症。入职时要进行三级教育,告知职业危害,同时保留书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通常采取以下方法:

入职前的职业病体检,进行筛查,确保新人没有职业病或禁忌症。

入职时要进行三级教育,告知职业危害,同时保留书面告知书,并要求员工签字,表示他已经知晓。

日常工作环境张贴职业卫生警告标识及提供合格PPE,并确保有要求,有检查。

年度组织职业病体检,并告知。

简述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措施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

年度组织职业卫生培训。

年度职业卫生监测要找有资质的单位来做,并将结果张贴。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章 前期预防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装置、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专案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专案,接受监督。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危害专案申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专案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专案(以下统称建设专案)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稽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稽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专案。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专案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专案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建设专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专案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专案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建设专案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专案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第二十条 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用人单位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采取有效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和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出修改。自2017年11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五)装置、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行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七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应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定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应有职业病防治管理组织机构及专职或兼职人员、职业病防治规划、实施方案及执行情况、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职业病危害专案申报制度、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监测及检测评价管理制度、建设专案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外委单位职业卫生管理、职业卫生档案、职业卫生管理评价等。

(1)设定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订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如何确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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