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和解协议书范本 学生在学校受伤后,学校与家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学生在学校受伤后,学校与家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学生在学校受伤后,学校与家长达成和解。和解协议书怎么写
事情写清楚,如伤情、原因。
赔偿数额和专案写清楚。
这是最基本的。可以再加上,此事已了结之类的内容。
既然是在学校受的伤,那么就要看是学生自己的粗心造成的,还是学校的防御措施是否不好,这是关键。
如果是学生自己造成的,那么学校就会付少量的责任,而家长的就多;如果是学校的过错,那么则相反。
达成和解协议后法院可以查封车辆吗?
达成和解协议不执行,法院依法是可以查封当事人车辆的。
达成和解协议后,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协议的约定,对方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查封,扣押或者拍卖当事人名下的财产。
法律连结:《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非法用工受伤害达成和解协议后又起诉的,原协议是否有效
有效,但可以申请撤销。
和解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属合法。但是该协议是非法用工的前提下达成的,可以想像的是,本案一定是在原告未做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签订的,如果不允许原告行使诉权的话将明显显失公平,但是原告不能直接起诉要求被告赔偿,而应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因此,在法院未判决撤销前,原协议是有效的。理由如下:
第一,当事人签订的人身损害赔偿和解协议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的基本理论,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关键取决于三点:
1、行为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内容是否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如果不存在以上三种情况,应当认定该法律行为有效。具体到本案,双方达成了一致的和解协议,双方纯属自愿,不存在压迫和欺诈等情形,不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合法有效,故从民事合同的构成要件分析,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没特殊理由及情形不得随意反悔并诚信履行各自义务。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因重大误解或者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显失公平情形时,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1、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具体到本案中,原告在未做伤残鉴定的情况下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如果不允许原告通过法律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应得的钜额损失的话,将明显置其于不利的地位。原、被告权利义务、经济利益也明显不对等,故对这种明显显失公平的和解协议,法律应该给地位处于弱势的当事人以救济途径,也即行使撤销权。法律规定显失公平的合同应予撤销,不仅是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而且切实保障了公平原则的实现。
第三,法律虽然规定了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在程式上享有撤销权一方当事人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因显失公平所带来的自身损失,他必须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也就是说,本案的原告虽然享有撤销权,但其并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对方承担残疾赔偿金等相应的损失,而应以显失公平为由向法院行使撤销权之诉。
已达成和解协议,诉讼保全如何解除
如果双方已经达成协议,申请诉讼保全方可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然后法院就可以解除诉讼保全。
腾讯与360达成和解协议 有没有这回事
为了网民,他们是选择了和解!在公众面前是和解了,但是暗地里,网路五大巨头还是不会过360的。因为360已经是得罪太多了!真为360以后的以展担心呀!
受益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会产生哪些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对于和解协议效力的约束物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把握:
(1)和解协议对债权人的效力
和解债权人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无财产担保债权的人。和解协议生效之前产生的债权人只能按和解协议受偿,不得要求或接受和解协议以外的单独利益。其次是和解协议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全体。和解协议生效前成立的债权,除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外,无论债权人是否申报债权、参加和解程式,也无论其是否参加债权人会议,是否表决同意和解,均受到和解协议的约束。
(2)和解协议对债务人的效力
一方面,和解程式结束后,除了和解协议中另有限制规定外,债务人因和解开始而恢复行使财产管理处分权方面的限制一律解除;另外一方面是债务人应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所有债权人均处于平等的地位上,除非协议另有规定。因此,法律禁止债务人与任何债权人达成超出和解协议以外的约定,以保障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学生在学校受伤怎么办
学生在学校受伤的话,要分轻重,如果只是简单的擦伤,就无需赔偿;如果发生意外,比如骨折之类的,学校就应该承担和赔偿。望采纳
学生在学校吸菸家长意见怎么写?
建议 学校能做好带头作用 尽量少在课堂上吸菸或者公共场合吸菸
避免 造成学生的二次吸菸和引诱
还有就是 加强对学校周边烟摊的管理力度 以及学校小商店的禁售力度。
8岁学生在学校受伤怎么办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学生意外伤害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共和国教育法》、《中华共和国未成年人保》和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的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第二章事故与责任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装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装置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学生从事不宜未成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资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制的规定,违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委,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装置、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四)学生自杀、自伤的;(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