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按纳税什么计算 应纳所得税:第十一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来分得的剩余的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

应纳所得税:第十一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来分得的剩余的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
应纳所得税:第十一条:投资方企业从被清算企来分得的剩余的资产,其中相当于从被清
1.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因此,是免税
2.看投资方的入账方法了,是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其实说的应该是成本法。
3.如果是投资资产转让的话,那么就不适用二十六条了,适用财产转让的法条了,因此,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实这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如果被投资方清算后,分为2部分,一部分是从为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里分的,是免税的。如果从别的资产,例如固定资产变卖什么的,分了100万,你的投资成本才50万,那么,这50万,就应视同财产转让所得,是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投资收益纳税问题,已知被投资方已缴纳企业所得税,请问1、投资方收到收益后是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络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请问:被投资企业增资,投资企业是否应缴纳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的程式
一、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1998-10-20国税函[1998]182号)等法律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应按以下程式进行:
1、汇算清缴期限
内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应注意的是:
(1)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所得税的纳税人,其纳税年度最后一个预缴期的税款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和预缴,不得推延至汇算清缴时一并缴纳。
(2)若纳税人已按规定预缴税款,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则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3)若纳税人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经查明事实后,予以核准。
(4)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破产或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自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60日内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并依法计算清算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结清应缴税款。
(5)纳税人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的,依据税收法规的规定合并、分立后其纳税人地位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及时进行汇算清缴,并结清税款;其纳税人的地位不变的,纳税年度可以连续计算。
2、汇算清缴程式
(1)填写纳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关材料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以财务报表为基础,自行进行税收纳税调整并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包括纳税调整专案表、减免专案表、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纳税表等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除提供上述所得税申报及其附表外,并应当附送以下相关资料:
A、财务、会计年度决算报表及其说明材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有关财务资料;
B、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D、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档案;
E、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并稽核所报送材料
A、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后,经稽核其名称、电话、地址、银行帐号等基本资料后,若发现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内容有变化的,将要求纳税人提供变更依据;如变更内容属其他部门管理范围的,则将敦促纳税人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并将变更依据影印件移交主管税务机关。
B、主管税务机关对申报内容进行稽核,主要稽核税目、税率和计税依据填写是否完整、正确,税额计算是否准确,附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逻辑关系、是否进行纳税调整等。稽核中如发现纳税人的申报有计算错误或有漏项,将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调整、补充、修改或限期重新申报。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通知作出相应的修正。
C、主管税务机关经稽核确认无误后,确定企业当年度应纳所得税额及应当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或者对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加以退还或抵顶下年度企业所得税。
(3)主动纠正申报错误
纳税人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办理了年度纳税申报后,如果发现申报出现了错误,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后,在汇缴期内税务机关检查之前自行检查发现申报不实的,可以填报《企业所得税自查申报表》向税务机关主动申报纠正错误,税务机关据此调整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
(4)结清税款
纳税人根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及应补、应退税额,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清缴税款。纳税人预缴的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在4月底以前将应补缴的税款缴入国库;预缴税款超过全年应缴税款的,办理抵顶或退税手续。
(5)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因有下列特殊困难:
A、水、火、风、雷、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者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纳税人应提供灾情报告或者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
B、因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或者短期货款拖欠,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提供有关政策调整的依据或提供货款拖欠情况证明和货款拖欠方不能按期付款的证明材料。
从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一般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均规定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具体请参见各地税务局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税务机关将在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若不被批准,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纳税人将被加收滞纳金。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外资企业缴纳所得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并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结清应补缴的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及时办理退税,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缴纳的税款。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照上述规定期限办理所得税申报的,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申报期限,或者纳税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所得税申报资料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先按规定报送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其它有关报表、资料可以适当延期报送。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2、纳税申报应当附送的资料
纳税人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档案:
(1)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存货表、固定资产及累计折旧表、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表、外币资金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利润分配表、产品销售成本表、主要产品生产成本、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表、制造费用明细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及营业外收支明细表、预提费用明细表及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纳税人所用会计决算报表格式与上述报表格式不同的,应报送本行业会计报表及附表。
(3)中国注册会计师查帐报告;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包括:
A、享受税收优惠的有关批准档案影印件;
B、企业发生下列成本费用专案的,需报送有关批准档案影印件:环帐准备、坏帐损失、本期业有关会计核算方法的改变及其他专案。
三、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其在下列几个方面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他内容可参照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规定予以适用。
1、汇算清缴期限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投资者应当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投资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并附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预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汇算清缴地点
投资者应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者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由合伙企业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并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抄送投资者。
3、投资者兴办两或以上企业时的汇算清缴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应分别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投资者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依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总额确定适用税率,以本企业的经营所得为基础,计算应缴税款,办理汇算清缴;
(2)投资者兴办的企业中有合伙性质的,投资者应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办理汇算清缴,但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应选定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为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所在地,并在5年内不得变更。5年后需要变更的,须经原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3)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向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附注从其他企业取得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其中含有合伙企业的,应报送汇总从所有企业取得的所得情况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同时附送所有企业的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和当年度已缴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
企业应纳所得税
给分哦。
(70-50)×25%
亏损可以在下一年度弥补,收入不足以弥补的,可以结转到以后继续弥补,但是最长不得超过5年。
那个50万,是2004年的亏损,2003年的亏损到2009年已经超过5年了。
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
答:根据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该运输公司的收入总额为:生产经营(运营)收入3800万元;租赁收入(出租固定资产)120万元;其他收入80万元。
可扣除额为:运营费用支出1500万元;营业税税金130万元;财产保险和运输保险费15万元;计税工资200×850元×12=20.4万元;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合计20.4×(2%+14%+1.5)=3.57万元。
因此,该公司2003年应纳所得税所得额为:(3800+120+80)---(1500+130+15+3.57)=2351.43万元
应纳所得税:2351.43×33%=776万元
4500-2000-80+300-1500-500-100-80=540
540+1050-4500*15%+50-4500*5/1000-40*50%+50-50/10%*6%+70-540*8%=1590-675+50-22.5-20+50-30+70-43.2=969.3
969.3*25%=242.325W
被分立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应提供以下哪些资料
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第一条第六款规定:分立是指一家(以下称为被分立)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以下称为分立),被分立股东换取分立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的依法分立。 另档案第四条第五款规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1.被分立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分立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3.被分立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分配进行处理。4.被分立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5.分立相关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从被投资企业处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企业所得税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只有你们的免税专案才免征企业所得税。
你们的委托贷款不是免税专案,依然是要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所得税清算需要哪些资料
外商投资企业解散所得税清算时需要的资料如下:
1.登出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
3.公司解散批文;
4.董事会决议;
5.企业清算通知和公告;
6.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影印件;
6.清算组编制的解散日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7.解散日上月和上年的财务报表;
8.清算组制定的清算方案;
9.清算组出具的清算报告;
10.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
11.税务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