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工资发放规定 最新的劳动法条例,在上海工作的外地城镇户口人员,公司是否必须为其缴纳上海社保?有相关劳动法规定吗?
最新的劳动法条例,在上海工作的外地城镇户口人员,公司是否必须为其缴纳上海社保?有相关劳动法规定吗?
最新的劳动法条例,在上海工作的外地城镇户口人员,公司是否必须为其缴纳上海社保?有相关劳动法规定吗?
本市将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1年06月28日
近日,市政府颁布《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本市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等四个文件,将在本市就业的外来从业人员和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6月28日,市政府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就上述调整政策作统一发布。
按照本市原有规定,外来从业人员主要参加本市综合保险,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主要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随着近几年国家层面《社会保险法》、《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本市须调整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保政策,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将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范围,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保险体系,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及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
根据新的规定,今后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来从业人员,都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本市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险种和缴费规则与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完全一致,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目前按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工伤三项社会保险。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22%,个人8%;医疗保险,单位6%,个人1%;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缴费。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2011年度(具体时间为发文之日至次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2012年度(就是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45%;2013年度(就是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个人缴费基数为50%;2014年度个人缴费基数为55%;2015年度起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缴费基数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养老保险待遇方面,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异地转移接续,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退休待遇领取地确定在本市的,按照本市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医疗保险待遇方面,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从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次月起,可按规定享有门诊医疗和住院医疗保险待遇,其待遇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转移接续等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待遇的享受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方面,外来从业人员参保后,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标准和申领支付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按本市工伤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因工致残一级至四级的非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可以按《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和支付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按《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选择按一次性领取的方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领取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同时,按照新规定,本市郊区范围内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也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其中,2011年6月仍在缴费的小城镇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及其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2011年7月起应当停止在小城镇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转为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2011年7月至2014年3月期间,缴费基数和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逐步过渡:单位缴费基数按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个人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2011年7月至2012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7%,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5%,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7%,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012年4月至2013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19%,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9%,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2013年4月至2014年3月,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22%,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8%,单位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12%,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2%。上述郊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经协商一致,也可直接按现行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规定参保缴费。
郊区用人单位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其享受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执行;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社会保险关系和社会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关规定转移衔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和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曾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个人失业的,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和《上海市小城镇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分别分段核定,按规定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失业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上述新政策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关于外地城镇户口缴纳上海社保
按照上海市人保局去年颁发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09〕22号)
如果用你的公司是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的,
你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但由于实施细则没有出台,有些用人单位甚至认为此《通知》又是“非强制性”的,其实《通知》中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
应该明确的是,该《通知》是市zf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人保局只是配套执行。
要真正让《通知》落到实处,还有待于具体细则的出台。
如果你的单位不给你缴纳社保的话,目前还没有太有效的办法---除非你不怕得罪他。
劳动法规定公司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请问这个社会保险必须是劳动关系当地的社保吗?
三个问题。
第一个 多数情况下不可以
第二个 违法
第三个 会被劳动局罚款,这个是必然的。
举个例子来说:比如你在上海开的公司,你给缴纳了山东临沂的社保。那么你的员工只能在临沂享受社保,不可能在上海享受社保。这就存在一个问题,假如你的员工在上海出现了工伤医疗事故,这个责任由谁来承担?不在临沂上班,临沂不会承担。社保不交上海,上海不会承担。事情闹大了,会进局子的。
另外,如果是员工驻外,或者员工外派,或者开设办事处,这个是需要跟社保局协商的。估计还得写什么承诺书或者签字啥的。这个可以缴纳当地的社保的。
祝你好运、
外来务工人员是城镇户口在上海工作是不是应该要缴纳四金?最新的劳动法有没有规定?
在上海只要有暂住证就可以办理参加上海的社会保险。(包括住宅公积金)但是有些员工流动性比较大,为了鼓励这部分人员也加入上海的社会保险,搞了一个变通办法,就是针对短期流动人员的综合社会保险。
我们说的社保(长期在沪人员)
1、养老保险:单位:22%、 个人8%
2、失业保险:单位:2%、 个人1%
3、生育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4、工伤保险:全由单位负担(0.5%)
5、医疗保险:单位:12%、 个人2%
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短期人员)
最低基数的12.5%,个人不交,另加20元/人的手续费
一般行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单位为他缴纳综合保险费以后,可以享受三项待遇:工伤保险待遇、住院医疗待遇和老年补贴待遇。
虽然看起来综合保险相当于长期在沪人员的交纳三金或四金中的医疗保险金和养老金,但是保障力度要差得比较多.
另外 办理居住证还是有不少好处的 以后还可申请在上海办理住房公积金。如果你回原地钱也可以取出。没有问题。但加入要与您的单位协商。
一般政府要求按规定缴纳、但没有强制措施,另长期、短期无法区分,也没有监管措施,故不少企业为较少劳动力成本还是为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
外地城镇户口在上海可缴纳社保吗?是法律规定的吗?7月20号入职
1、可以的。
2、今年7月1日起,外地城镇户口也可以缴纳社保了,不再受居住证限制了;农村户口要缴纳社保,条件还是很高的,要具有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证书,才能参保。
在上海,公司给外地城镇户口员工应缴社保还是综保?
社保和综合保险,单位只要缴一个就是合法的.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公积金吗?
在企业里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和住房公积金。你问的应该是住房公积金吧,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并非企业义务。
劳动法规定私企在员工转正多久后就必须为其缴纳五险?
所以企业单位必须入职当月够买社保,并且是依法足额购买。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单位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保吗
是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之日起就应该给劳动者缴纳社保,而无论是试用期也好还是正式员工也好,在法律层面都是成立劳动关系的。

劳动法规定工作多久需要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即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且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