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为什么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为什么说不纯正不作为犯罪在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纯正不作为犯是指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比如丢失枪支不报罪,行为人丢失了枪支以后没有上报以后引起了严重的后果,但此时行为人没有上报可能是出于故意,也可能是过失。所以说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
但是在理论界,这个观点是有争议的,特别是有部分学者认为实际上没有真正的纯正不作为犯。
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可以是故意吗
1、过失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可以是故意,否则就不是“过失犯罪”了。
2、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型别。
遗弃罪是纯正的还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
遗弃罪是不作为犯罪。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举一个过失不作为犯罪的案例。
比如一个锅炉工还有半小时交班,按照安全管理规定,他应该在15分钟后给锅炉降温,结果他认为接班的人员每天都提前半小时到岗,那天也不例外,于是擅自离岗,但是接班的人那天没有提前到岗,导致锅炉爆炸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间接故意一定是不作为犯罪吗
间接故意不一定是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作为犯罪可以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还可以是过失犯罪。
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可以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犯罪的称为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的核心是行为人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命令规范,即“应为而不为”,它是与作为犯罪相对的概念,而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没有直接关联。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结果的发生,却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判断间接故意关键在于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它是与直接故意相对的概念,而与行为人客观行为方式没有直接关联。
不作为犯罪与间接故意犯罪是两个不同层面的概念,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不作为犯罪可以是直接故意犯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罪,还可以是过失犯罪。
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不作为过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所谓 “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可能发生结果的认识能力而言。“应当预见”要求根据具体情况,确认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断,包括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工作职责、文化程度、知识水平、工作经验、生活经验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说粗心大意、忽略、忘记、没想到等。如某汽车驾驶员,在倒车时违反操作规程,不事先鸣笛,也不注意观察,结果将在车后玩耍的小孩轧死。作为驾驶人员,其职责要求在倒车时必须先认真观察,而该驾驶员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鸣笛,也没有认真观察,致使危害结果发生,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社会的结果,从而构成犯罪。这种过失,就行为人的认识能力来说,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同时又忙着某种侥幸心理,轻信这种结果也许不会发生。还是以汽车驾驶员为例,某驾驶员已经知道自己驾驶的汽车制动不灵,需要修理,但由于中国于出车跑业务,并认为自己的驾驶技术高超,出不了事,结果遇到紧中国情况,将人撞死。作为驾驶人员,汽车制动不灵,可能会造成事故,是应该预见到的,但该驾驶员自认为技术高超,怀着侥幸心理,结果造成危害,应当负交通肇事罪的责任。
应当注意到,刑法对过失犯罪的规定,与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过失犯罪的构成条件上作了很大限制,过失行为只有造成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刑法才规定为犯罪,如果没有造成实际危害结果,虽有过失行为,则不是犯罪,可以进行教育或行政处罚。而在故意犯罪中,许多犯罪只要行为一经实施,就构成犯罪,比如行为人实施了杀人行为,虽然由于某种原因没有得逞,也应当负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二是在处罚上,鉴于过失犯罪的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对过失犯罪的处罚比对故意犯罪的处罚规定得轻
有什么具体案例属于过失的不作为犯罪
李某想到水库去游泳,恰遇邻居儿童王某,李某就问王某是否愿意同去,王某很高兴,李某便决定带王某一起去水库游泳。李某明知王某不会游泳,但去主动提出要带领王某去水库游泳,这无疑使王某处于危险的境地,因而也就产生了李某应当负责保护王某游泳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李某在整个游泳过程中,应当以积极的行为,采取足以保证王某生命安全的保护措施,防止可能发生的危险,直至游泳结束,将王某安全送回家中。同时,李某对王某下水可能发生溺死的后果,应当预见到;但李某到水库后遇到熟人,便与人闲谈、抽菸,忽视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王某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杀人罪。
1、李某对小孩负有保护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的行为派生出来的,在本案中,李某没有履行其保护的义务,属于不作为;
2、李某应当认识到儿童王某如果不加以安全保护,极易发生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由于其疏忽大意,以致发生了儿童王某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李某虽然不是故意不履行保护责任,希望或者放任王某溺水死亡的发生,但也绝非对王某的溺死无法预料和不能抗拒。李某明知王某是不会游泳的儿童,应当预见到如果不加以保护,很可能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但李某却因抽菸和与别人闲谈,疏忽了对王某的保护。不幸的是,正是这一时的疏忽大意,酿成了王某被溺死的严重后果。
3、李某的不作为与王某死亡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从本案情况看,李某没有积极履行其保护义务,即没有一同下水进行保护或在岸边照看,而是在岸上抽菸并与人闲谈。以致在王某出现危险时未能及时发现,无法及时救助。应当说,李某某在王某下水时未予保护的不作为,与王某得不到救助以致溺水死亡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 ) A.可能是过失 B.不可能是过失 C.只能是故意 D.不可能是故意 求解
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的罪过(可能是过失 )。
所谓过失,是指在一定条件下缺少应具有的合理的谨慎。评价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是以其他合格注册会计师在相同条件下可做到的谨慎为标准的。当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时,注册会计师应负过失责任。通常将过失按其程度不同分为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两种。
1.普通过失。普通过失(也有的称“一般过失”)通常是指没有保持职业上应有的合理的谨慎。对注册会计师则是指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比如,未按特定审计专案取得必要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就出具审计报告的情况,可视为一般过失。
2.重大过失。重大过失是指连起码的职业谨慎都不保持,对重要的业务或事务不加考虑,满不在乎;对注册会计师而言,则是指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
醉驾逃逸是不作为犯罪吗
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即构成危险驾驶罪,属于行为犯,应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