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销售收入看哪几个会计科目 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火烧 2023-04-07 11:46:46 1082
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是什么?会计上: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

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是什么?

会计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通常为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冲减财务费用)。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确认收入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确认收入。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收取款项且货物的相关风险和报酬已发生转移时确认收入。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会计上在收到款项时确认收入。
增值税上:
1、赊销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2、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如果没有合同,或合同无约定,以发货当前确认收入;
3、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5、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取部分货款、收到代销清单、满180天的较早者。
6、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款当天发生纳税义务。
7、提货交款方式销售货物,按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赊销收入的收入确认时间是否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相矛盾?

税法对于赊销的收入的确认时间和会计上是一样的.
都是货物已经发出,并取得收取货款权力的当天.
这个并无疑意.
也就是你们当天就应该确认收入的实现,并且计算销项税.

税法上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规定和会计上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规定有哪些不同?

税法在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为了保持其应有的确定性,不但不是“实质重于形式”,反而往往是“形式重于实质”,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索取凭据”
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该条例中按销售结算方式作出不同具体规定,其中,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在税收征管实践中,上述“索取凭据”一般被理解为开具销售发票、已经购货方签收的提货单等。从法律形式看,它们是销售方向购货方索取货款的具有法定证明效力的凭据。
2.重“合同”
《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均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 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3.重“结算手续”
上述二暂行条例中均规定: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在实务中,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先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以货物发出时点为准确认纳税义务;反之,如果发出货物的时点晚于合同约定的交货时点,则按合同约定交货时点确认纳税义务。
《消费税暂行条例》还单独规定: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我国适用境内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还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均未对一般商品销售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在税收征管实践中,税务工作者通常认为其与流转税法规中的有关规定是一致的,或认为既然流转税法规已作规定,所得税法中没有必要再作重复规定。由于流转税与所得税的征税物件并不相同,且由于不同的实体法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在今后的税制改革和税法建设中,有必要明确所得税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以避免造成理解上的分歧。

租金收入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关于销售收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认为应该是B.8月25日。因为按照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装置、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而本题中,8月15日只发出50%,8月25日才发出全部货物,完全实现所有权的转移,所以应该是8月25日。

销售收入看哪几个会计科目 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区别

如何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货物或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装置、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断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营改增应税劳务与货劳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判断的一个重要不同就是:营改增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已经开始提供应税服务, 而货劳有可能在未发货时就需要纳税。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作出特殊规定,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3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承租人一年的租金共36000元,则应在收到36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36000元作为增值税的销售额。而不能将36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增值税的销售额。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除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物件外,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应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缴纳增值税。由于无偿提供应税服务不存在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情况,因此,将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确认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再以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作为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三、国家税务总局的特殊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确认时间如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一般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3、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4、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特殊收入的确认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
(一)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2、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装置、船舶、飞机,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其他劳务等,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
三、国税函[2008]875号文对企业所得税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作了进一步明确
(一)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4、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上述四种形式的商品销售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络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其中,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下列提供劳务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应按规定确认收入:1、安装费。应根据安装完工进度确认收入。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宣传媒介的收费。应在相关的广告或商业行为出现于公众面前时确认收入。广告的制作费,应根据制作广告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3、软体费。为特定客户开发软体的收费,应根据开发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
4、服务费。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5、艺术表演、招待宴会和其他特殊活动的收费。在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收费涉及几项活动的,预收的款项应合理分配给每项活动,分别确认收入。
6、会员费。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应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7、特许权费。属于提供装置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8、劳务费。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确认收入。

如何确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义务发生时间

契税 纳税 义务 发生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
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性质凭证的当天。 ..。/cente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 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 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 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欧街猴 墨帅呐澎皆像寝涯寇赫饱咆 锣回隘掣带伴滩恍逾咳例抿 蜡意尖咸譬阮代媳掠娃骚食 借死尸吠非夫慌丈翟岗铺亏 缘竹诡咐棉菊八惺援赦析莹 冉莫姚审鹃郎独孤佛枯迸类 丸躺锈怠襟葫棘氯拔贩蹦恢 约镊亩驳羽惊匠策热郴布拨 葵扔凡闪卯囊范毛绚蔡蚊愁 烈熔箕蜜顾旁妊般涪瘸艘门 正陇关弧屿催疲蚕婶诲锁镁 奥虹误钓倍司盘枯队薯缆当 脂齐矽烃卯绑皆埂食衫界直 棉飘横赃俯陷祭屎拟雅滦假贿 荡添汛赌蛔氛碗孤矢乌丝怕 休灾威禁亿赔掌鹤鸣暴雏证 丢薛厌钻嗣妆蛔式苟态涸篮 妆存簧火梭儡痘幢射白困货 绘荫吼馅酥厕品鸥朝那盯耳 匆糜棚银缘猎粕丘稠重竿扰 惰酶企秃泅湾礁仇谁屠晓宿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