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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全国人大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选举法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火烧 2022-06-10 06:10:43 1090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选举法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选举法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各位代表:我受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选举法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选举法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王兆国]:各位代表:我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09:04]
[王兆国]:一、修改选举法的必要性 [09:05]
[王兆国]:选举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础,选举法是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法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要法律。选举法最早于1953年制定,1979年重新修订,其后经过四次修改。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建议逐步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有必要在深入总结选举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选举法进行适当修改。 [09:06]
[王兆国]:选举人大代表的城乡人口比例,是选举法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制定第一部选举法时,我国的城镇人口比重较低,根据当年人口普查统计,只有13.26%。考虑到我国当时工人阶级主要集中在城市的具体情况,为了体现工人阶级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和工业化发展方向,选举法对农村和城市选举每一代表所需的人口数作了不同的规定。比如,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各省按每80万人选代表1人,直辖市和人口在50万以上的省辖市按每10万人选代表1人。这样规定,符合我国的政治制度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完全必要的。 [09:06]
[王兆国]:1979年修订选举法时,当时的城镇人口比重也才达到18.96%,因此基本上延续了1953年的规定,对于选举人大代表的城乡不同人口比例未作大的修改,但对不同层级规定得更加明确:全国为8:1,省、自治区为5:1,自治州、县、自治县为4:1。 [09:07]
[王兆国]:改革开放后,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不断推进,城乡人口结构比例发生较大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新形势、新情况,适时完善选举制度,逐步对城乡按不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规定进行修改完善。1982年修改选举法,增加规定:县、自治县境内,镇的人口特多或者企事业组织职工人数比例较大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农村每一代表与镇或企事业组织职工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可以小于4:1直至1:1。1995年修改选举法,将全国和省、自治区农村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与自治州、县一样,统一修改为4:1。 [09:07]
[王兆国]:1995年以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一步加速,农村经济文化水平大幅提高,社会结构发生深刻变化。我国城镇人口比重已由1995年的29.04%上升为2009年的46.6%。 [09:09]
[王兆国]:与此同时,我国各级人大经历了数次换届选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制建设取得巨大成就,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不断巩固和扩大。修改选举法,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客观条件已经具备。 [09:10]
[王兆国]: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指导思想和形成过程 [09:10]
[王兆国]: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指导思想是,以dp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的要求,总结实践经验,完善选举制度,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原则,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09:11]
[王兆国]:草案起草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把握方向,扩大民主。选举法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律,修改选举法必须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要从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的高度,完善选举制度,进一步增强人大代表选举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切实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09:11]
[王兆国]:二是突出重点,统筹兼顾。这次修改选举法,重点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要求,同时统筹考虑选举法其他内容的必要修改。选举法的修改,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自我完善与发展,要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循序渐进,逐步完善。 [09:11]
[王兆国]:三是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选举法实施中出现的带有一定普遍性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条件成熟、认识一致的,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对于一些目前尚不具备解决条件的问题,暂不作规定,可以在实践中继续探索。 [09:12]
[王兆国]:根据常委会的工作部署,从2008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即着手研究选举法的修改,研究整理近几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议案、建议和其他方面的意见;会同有关方面组成调研组,先后到8个省(区、市)进行调研,并召开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座谈会和中央有关部门座谈会,重点听取对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问题的意见;对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涉及的问题,深入分析、反复论证。 [09:13]
[王兆国]:在认真梳理代表议案建议、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2009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地和有关方面征求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 [09:14]
[王兆国]:12月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再次审议。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对修正案草案都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普遍赞成这次修改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赞成一步到位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并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的人大代表的修改方案。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两次审议,决定将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09:19]
[王兆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法定程式,于今年1月8日将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发送全国人大代表。代表们对修正案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读讨论,为审议作好准备。代表们普遍认为,修正案草案符合党的十七大精神,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能够更好地体现人人平等、地区平等和民族平等,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人民民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们在讨论中提出的意见,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形成了提请大会审议的选举法修正案草案。 [09:19]
[王兆国]:三、关于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内容 [09:19]
[王兆国]:(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09:19]
[王兆国]: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 [09:19]
[王兆国]: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09:20]
[王兆国]:基于以上,建议将选举法第十六条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09:21]
[王兆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正案草案第六条) [09:21]
[王兆国]: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 [09:21]
[王兆国]: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五条) [09:21]
[王兆国]:将第二十五条关于直接选举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规定,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修正案草案第七条) [09:22]
[王兆国]: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涉及到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是集中精力,把选举法修改好、完善好;第二步是在选举法修改完成后,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统筹考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科学合理地分配。 [09:22]
[王兆国]:(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主要内容 [09:23]
[王兆国]:1.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09:23]
[王兆国]: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数量。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修正案草案第一条) [09:23]
[王兆国]:2.关于选举机构 [09:24]
[王兆国]: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据此,建议增加“选举机构”一章作为第二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二条、第三条) [09:25]
[王兆国]:3.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 [09:25]
[王兆国]: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选举法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最多不超过一百三十人的名额显得偏少。据此,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作出修改,将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修正案草案第四条) [09:25]
[王兆国]:4.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两地代表问题 [09:25]
[王兆国]: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拘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并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应规定相应处理办法,保证选民或者代表了解真实情况;同时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问题予以明确。 [09:26]
[王兆国]:据此,建议增加两项规定:一是,“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二是,“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正案草案第十六条) [09:27]
[王兆国]:5.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09:28]
[王兆国]: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应予明确。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修正案草案第八条第二款) [09:28]
[王兆国]:6.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09:29]
[王兆国]: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建议增加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据此,建议将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修正案草案第十一条) [09:29]
[王兆国]:7.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09:30]
[王兆国]: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修正案草案第十二条) [09:30]
[王兆国]:8.关于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式的组织 [09:30]
[王兆国]:一些地方提出,为了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据此,建议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修正案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 [09:31]
[王兆国]:9.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式 [09:33]
[王兆国]: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提出辞职的程式。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什么样的程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建议补充相关规定。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补充相关内容。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修正案草案第十九条) [09:33]
[王兆国]:10.关于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09:33]
[王兆国]: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 [09:34]
[王兆国]: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对选举时应当设有祕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09:35]
[王兆国]: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对以农民工为主体的流动人口如何参加现工作地的县乡直接选举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经研究认为,这个问题牵扯面广,比较复杂,我国户籍制度的改革正在推进过程中,现在解决这个问题的条件还不具备。因此,这次选举法修改对此可暂不作规定。各地可以按照有关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档案精神,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农民工等流动人口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09:35]
[王兆国]:各位代表:按照“三个平等”的原则,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举措,将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推进我国的人权事业不断发展,对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历史意义。让我们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使命感,把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审议好、修改好。 [09:36]
[王兆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谢谢。 [09:37]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选举法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谈谈你对我国

(一)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根据我国国体、政体,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应当体现以下原则要求:一是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体现人人平等;二是保障各地方在国家权力机关有平等的参与权,各行政区域不论人口多少,都应有相同的基本名额数,都能选举一定数量的代表,体现地区平等;三是保障各民族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人口再少的民族,也要有一名代表,体现民族平等。这三个平等是我国国体、政体的内在要求,是有机统一的整体,不能强调其中一个方面而忽视其他方面。此外,各方面代表性人物比较集中的地方,也应给予适当的照顾。
基于以上,建议将选举法第十六条关于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具体分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将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的规定,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在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人口特少的乡、民族乡、镇,至少应有代表一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分配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的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规定。”
将第二十五条关于直接选举中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人口数的规定,修改为:“本行政区域内各选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当大体相等。”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涉及到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分配问题,采取分两步走的办法。第一步是集中精力,把选举法修改好、完善好;第二步是在选举法修改完成后,根据选举法确定的原则,在广泛听取意见基础上,统筹考虑,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决定,科学合理地分配。
(二)选举法修正案草案的其他主要内容
1.关于人大代表的广泛性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在各级人大代表中,来自基层的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有一定的数量。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
2.关于选举机构
一些地方和代表提出,选举委员会是组织领导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选举的机构,在直接选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建议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完善选举的组织机构。据此,建议增加“选举机构”一章作为第二章,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等分别作出具体规定。
3.关于乡镇人大代表名额
一些地方提出,近些年来,一些地方进行了较大规模的乡镇合并,乡镇人口增加较多,有的人口多达十几万甚至二十几万,选举法规定的乡镇人大代表最多不超过一百三十人的名额显得偏少。据此,建议提高乡镇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将选举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关于乡、民族乡、镇的代表总名额上限作出修改,将不得超过一百三十名的规定修改为“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
4.关于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和两地代表问题
根据一些地方选举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建议,应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候选人要填报是否取得外国永久居留权、外国国籍等情况;并对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应规定相应处理办法,保证选民或者代表了解真实情况;同时还应对一个公民是否可以担任两个不同地方的人大代表问题予以明确。据此,建议增加两项规定:一是,“接受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应当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如实提供个人身份、简历等基本情况。提供的基本情况不实的,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通报。”二是,“公民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无隶属关系的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5.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
一些地方提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时,是按应选名额提,还是按差额数提,在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同,应予明确。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参加联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均不得超过本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应选代表的名额。”
6.关于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一些地方提出,基层选举中,对代表候选人情况的介绍过于简单,影响选民投票积极性,为增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的了解,建议增加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内容。据此,建议将选举法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修改为:“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7.关于保障选民和代表的选举权
针对基层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反法定程式,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的情况,一些地方提出,应当强调选举工作要严格遵守选举程式,保障选民和代表依法行使选举权。据此,建议增加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8.关于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式的组织
一些地方提出,为了方便选民行使投票权,应当进一步规范投票站的设立和选举大会的召开,并加强对流动票箱的管理。据此,建议增加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根据各选区选民分布状况,按照方便选民投票的原则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选民居住比较集中的,可以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
9.关于接受代表辞职的程式
选举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代表提出辞职的程式。一些地方提出,代表提出辞职后,由谁接受辞职,按什么样的程式接受辞职,选举法未作规定,各地做法也不统一,建议补充相关规定。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补充相关内容。对于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接受辞职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乡级人大可以分别接受辞职,“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接受辞职,须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接受辞职,须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接受辞职的,应当予以公告。”
10.关于对破坏选举行为的调查处理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为了及时有效查处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的行为,建议对调查处理机关及其责任予以明确。据此,建议增加一条规定:“主持选举的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必要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
此外,根据一些地方和有关方面的意见,修正案草案还对选举时应当设有祕密写票处,选民接受委托代为投票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等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2010年3月14日上午9时12分,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什么的决定

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决定。

根据今年3月份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决策,自8月1日起,军官的工资有怎样调整?

从2010年8月1日起,解放军陆海空三军军官工资将有较大幅度调整,以陆军为例,少尉排长工资约4200元(人民币,下同),较现时3200元增加1000元;校官每月约6200至7800元;陆军、海军、空军、二炮部队军官收入接近于武警;士兵津贴则增到420元;士官工资一律在原基础增加 30%。
根据解放军有关条例,解放军实行军官职务等级十级,将官设上将、中将、少将;校官设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设上尉、中尉、少尉。大军区级以下的职务等级,分为大军区、军、师(旅)、团、营、连、排级。专业技术军官最高军衔为中将,等级分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两种。现役士兵的最低军衔为列兵,最高军衔为七级士官。
服现役第一年的义务兵为列兵,第二年晋上等兵,一级、二级士官为初级士官;三级、四级、五级士官为中级士官;六级、七级士官为高阶士官。
军人工资主要有军官工资、文职干部工资、士官工资3个标准系列。其中军官实行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文职干部实行职务、级别、基础、军龄四结构工资制;而士官实行军衔等级、基础、军龄三结构工资制;士兵则是津贴制。
按照新军衔工资标准,陆军排职少尉2024元,职务工资1026元,基础工资806元,其他补助不变;校官的军衔工资是尉官的1.1至1.25倍;同等军官,海军是陆军的1.07倍,空军是陆军的1.15倍,二炮是陆军的1.2倍。士兵津贴由原来每月330元增至430元;士官工资一律加30%;文职军官每级增加800至2000元不等级别补贴。
据悉,军人新工资制度从2010年8月1日开始实施,而且新任军官及大学毕业入伍的军官要改为签约制,5年一次。另加说明,武警略有涨幅,基本维持了整个部队的收入平衡。此外,家属问题也得到了进一步改善,一户家庭有下岗者一月补助800。

为什么今年是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而07年就开过十七大了,时间好像不匹配!

十七大是党的代表大会,一大是1921年开的
十一届三次会议是人大会议,一届是1954年开的
这是两个范畴

根据全国人大十一届三次会议,谈谈你对社会保障问题怎么认识?

我国社会保障改革已进行多年,所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但存在的矛盾和困难也很多。在我看来,化解社会保障改革中的矛盾,克服社会保障改革中的困难,最主要的还是要对社会保障改革中面临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认真反思,以寻求思想认识上的统一。
一、关于社会保障“欠账”问题
这些年来,所谓社会保障“欠账”问题,被看做是拖累社会保障改革的历史债务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有三点需要予以重视:1.社会保障“欠账”产生的制度原因。所谓社会保障“欠账”问题,是由于城镇养老金制度选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简称“统账结合”)的制度模式而产生的。如果城镇养老金制度继续沿着现收现付的路子走下去,只搞社会统筹,不引入具有积累性质的个人账户制,社会保障“欠账”问题也就不存在。
2.社会保障“欠账”规模取决于制度转轨方式。特别是制度转轨时在职人员的过渡方式。针对在职人员,大体上有三种制度转轨方式:一是允许在职人员全部留在旧制度。其结果是社会保障“欠账”为零,因为制度转轨成本被“摊薄”,被分散到几十年时间内逐年消化,只要能支付得起养老金,就不能视为“欠账”。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保障“欠账”只能被看做是或有债务。二是允许在职人员选择,或留在旧制度,或加入新制度。选择加入新制度,就要为其设定个人账户,以往的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就要被折算,或直接注入每个人的个人账户,或像智利那样发放认可债券。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是显性债务,选择新制度的在职人员越多,社会保障“欠账”规模就越大。三是逼迫所有在职人员全都加入新制度。其结果是社会保障“欠账”规模最大。因为所有在职人员的个人账户都是空的,要让个人账户发挥其积累功能,个人账户就要被“填实”,否则,“统账结合”的制度设计就落空。
3.偿还社会保障“欠账”的制度安排。只要选择了“统账结合”的养老金制度模式,就不能回避社会保障“欠账”问题。应当说,当初选择“统账结合”制度模式时,曾经充分考虑到这个问题,并提出过三种偿还方式:一是完全由财政负担,二是划拨部分国有资产,三是体制内消化。鉴于当初的财政状况不佳,划拨国有资产在操作上缺乏手段,最终选择了第三种方式。
所谓体制内消化,当初主要有两项制度安排:一是维持较高的企业缴费率,让企业既为支付已退休人员养老金供款,又为在职人员个人账户注资。二是专为“中人”(转轨时在职人员)设计出过渡性养老金,把转轨前的工作年限折算成系数,采用加发一块过渡性养老金的方式,对转轨前个人账户“空账”部分予以补偿。
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社会保障“欠账”问题何以拖累社会保障改革?我认为至少有三个原因:
第一,对“统账结合”制度模式的实施条件认识不足。过去,大家对引入个人账户制的优点强调得比较多,在制度安排和设计上力求达到“两全其美”,既要发挥社会统筹的长处,又要体现个人账户的优势。但是,对引入个人账户制,特别是要做实个人账户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显然没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二,对如何缩小社会保障“欠账”规模考虑不周。从养老金制度转轨中对在职人员的过渡方式看,实际上所选择的是社会保障“欠账”规模最大的一种方式,即逼迫所有在职人员都参加新制度。与此同时,在偿还社会保障“欠账”上,倚重于体制内消化,试图以新制度筹资而逐步消化历史债务。
第三,对“统账结合”制度的实施时机把握不够好。“统账结合”制度模式的确定是在1993年,制度设计是在1994年,具体实施是在1995年以后。恰恰是从那时起,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整体上开始走下坡路,尤其是自1997年起,越来越多的国有企业退出市场、职工下岗分流,其结果是能够正常缴费的参保企业和职工锐减,而领取养老金的人数却剧增,试图通过维持较高的缴费率,以偿还社会保障“欠账”的制度设计目标难以实现。
自2001年7月起,国家选择辽宁省进行社会保障改革试点,试点内容之一,就是做实个人账户,但账户规模已缩小,即从原来占职工工资的11%缩小至8%。自2004年起,吉林省和黑龙江省也加入试点行列,但做实个人账户的规模进一步缩小至6%。鉴于试点中做实个人账户,是以中央财政给予资金支援为条件的,因而对做实个人账户产生很大争议,赞成者和反对者意见相左、针锋相对。更有学者另辟蹊径,主张实行“名义账户制”。对此,我认为首先要对“统账结合”制度本身进行反思。“统账结合”纵然是一种最优的制度安排,但若不能在偿还社会保障“欠账”上做出妥善处理,只能说明该项制度的实施条件不成熟,再纠缠下去价值不大,甚至还会贻误社会保障改革时机。
二、关于人口老龄化问题
人口老龄化问题,是社会保障改革始终特别关注的重要问题,也是城镇养老金制度改革引入个人账户制的缘由之一。一提起人口老龄化,学者们常常会说到三个词,即基数大,速度快,未富先老。对人口老龄化提早做出预案,做到“未雨绸缪”,这本无可非议。但在这个问题上所出现的“一边倒”和过分夸大的倾向,继而对社会保障改革产生误导,不得不引起重视和反思。我认为,有三个观点需引起足够的关注:
1.人口老龄化并不可怕。前两年,我曾提出一个观点,认为人口老龄化对城镇养老金制度的冲击,远不如结构调整中出现的提前退休那么大。因为大量在职人员提前退休,必然造成养老资金上的减收增支,而且提前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年限。会延长5年到10年甚至更长,进一步加大养老资金压力。
据劳动保障部估算,仅2000年一年,因提前退休所造成的养老资金减收额为24亿元,而增支额为82亿元,两项合计106亿元,约占当年养老金支出的5%。
近来,我看到一学者在2002年提出的观点,认为人口老龄化不会对城镇养老金制度产生过于严重的冲击。其依据是:进入老龄社会,我国老年抚养负担不断增大,但少年抚养负担相应减少,即存在养老与养少此消彼长的关系。对于劳动年龄人口而言,总抚养比并没有增加多少。据测算,我国人口老龄化最严重的2040年,总抚养比为0.545,只比1998年增长14%。如果考虑到人口城镇化因素,城镇总抚养比2040年为0.468,比1998年全国人口状态下的总抚养比还要小。
2.我国只是刚刚跨入人口老龄化门槛。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不足7%,其中农村为7.35%,而城镇只有6.30%。即使从全国看,也只属于刚刚跨入人口老龄化门槛。
我国目前的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当于美国1935年实行社会保障时的水平。当时,美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所占比重也是7%,目前这一比例已升至12%。有资料表明,经过70余年的发展,美国约有90%的老年人已被社会保障覆蓋。对于1/3的美国老年人而言,社保养老金是其惟一的收入来源;另外2/3的美国老年人,社保养老金则是主要的收入来源。如果没有社会保障,美国老年贫困人口将高达50%,而目前仅为11%。我国已被社会保障覆蓋的老年人,目前仅为20%左右,绝大多数老年人特别是农村的老年人,是游离于社会保障之外的,要解决其贫困问题,只能依靠社会保障以外的再分配手段。
社会保障不能追溯过去,但却能放眼未来。根据人口预测,我国人口老龄化高峰将于2030年左右到来,并持续20余年。在这期间,新中国成立后第二次生育高峰(1962年至1973年)出生的3亿人口,将逐渐步入老年行列,而第一次生育高峰(1953年至1957年)出生的人口,将步入高龄阶段。那时的老年人,目前正处于青壮年,如果对其从现在开始实施社会保障计划,就能有效防范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老年贫困。这无疑是一个战略问题。由于尚有20年至30年的时间差,即使从现在起筹建社会保障制度,届时社会保障在体制上已趋于成熟,应对人口老龄化高峰是完全有能力的。
3.现收现付制也能应对人口老龄化。近些年来,一提到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家总会把目光投向基金积累的个人账户制,而对现收现付制总是“不屑一顾”。但也有学者冷静地指出,在应对人口老龄化方面,现收现付制也有优势,甚至是个人账户不可比拟的优势。
首先是缴费负担。要维持同样的替代率,在老年负担系数低于25%的情况下,现收现付制的缴费率要比积累制低。据原国家体改委测算,实行基金积累制,一个人终身缴费38年,假定投资回报率为7.5%,平均余命为18年,缴费率每年为工资收入的16%,替代率可达63%。但在现收现付制中,要达到同样高的替代率,若老年负担系数为20%,则缴费率只需12.6%;若老年负担系数为25%,则缴费率为15.75%。
其次是老年保障风险。实行基金积累制,养老金替代率受制于投资回报率,只有投资回报率超过工资增长率时,参保人才能获得较高的待遇,而投资回报率高低取决于多种因素,特别是资本市场状况。
但在现收现付制中,养老金替代率只取决于当年的缴费状况,不受利率等因素影响。同时,在工资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养老金待遇水平在现收现付制下要比基金积累制高,因而对于老年人来说更有利。
三、关于借鉴国际经验问题
同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样,社会保障改革也同样存在借鉴国际经验问题。应当承认,国际上社会保障私有化倾向,以及部分国家养老金制度引入个人账户制,对我国社会保障的改革思路和制度模式选择都产生了很大影响。
这些年来,社会保障改革在借鉴国际经验方面,有两种倾向值得引起重视:一是借鉴别国经验只学其一,而非其全部;二是借鉴别国经验只关注结论,而不考察其背景和环境。这两种倾向在养老金制度改革方面尤其明显:
1.只注重目标模式,而忽略转轨方式。智利被誉为养老金制度引入个人账户制的典范,其养老金制度改革可谓是“改朝换代”,但所采取的制度转轨方式却是相当温和的。在对待新旧制度上,智利并没有立即用完全积累的新制度,去彻底摧毁现收现付的旧制度,而是使两种制度长期共存,用几十年时间让旧制度自然消亡、新制度茁壮成长;在对待转轨时的在职人员上,智利并没有采取强迫的方式,而是给予其选择权,鼓励在职人员选择新制度,但也允许留在旧制度。与此相对应,智利在转轨中只有老人和新人之分,并没有单独设定“中人”,在职人员留在旧制度就是老人,加入新制度就算新人。
近年来,养老金制度引入个人账户制的国家越来越多。但是,一方面把个人账户放在法定社会保障层面的很少,另一方面立即用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摧毁”现收现付的养老金制度的更少。澳大利亚大力发展个人账户形式的职业年金,参加人数越来越多、规模也越来越大,但澳大利亚政府并没有宣布以家计调查为基础、面向所有老年人的公共养老金制度立即消亡。
反观我国养老金制度改革,在操作上显得过于“操之过急”,巴不得在弹指一挥间就能完成制度转轨。在转轨方式上,不允许在职人员选择,统统都被赶进新制度。由于政府无力承担转制成本,不得不把转轨时的在职人员设定为“中人”,以折算过渡性养老金为手段谋求过渡。其结果是造成在职人员惧怕新制度,人人自危、人人恐慌,极力追赶旧制度的末班车,争取跨进提前退休门槛。
2.只关注基金积累制的成功案例,而忽略现收现付制的成功典范。美国自1935年起实施至今的社会保障,在性质上无疑属于现收现付制。尽管美国老年人口的所占比重,已从实施时的7%升至目前的12%以上,但是,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安全运行了70年。据美国人精算,其社会保障基金到2017年才会出现赤字,2041年才会枯竭。美国用较低的社会保障费率(15.3%),能让社会保障惠及4300多万人,其中包括90%的老年人、700多万遗属和600多万伤残者及其家属。这是现收现付制的成功典范。其成功的经验至少有两条:一是社会保障绝不“贪大求全”、面面俱到,而放眼于老年社会保障,致力于防范老年贫困;二是社会保障属于联邦事务,筹资上实行全国统筹,管理上由联邦政府统一负责。
此外,美国人关于社会保障私有化的大讨论正如火如荼。在讨论中,有主张引入个人账户制的,但也有反对的。对此,应当加以全面介绍,不应“一边倒”,更不能任意“裁剪”。特别是不能脱离讨论的背景和环境,只看其结论。
四、关于社会保障城乡衔接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保障向来是城乡分割,城市有城市的制度安排,农村另有一套制度安排。
1993年,中央在社会保障改革上进一步明确要“城乡有别”。
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不再是从前的城乡二元结构,而变成了城乡三元结构,即出现了介于城乡之间的特殊群体,包括乡镇企业职工、农民工和失地农民。这是一个庞大的群体,不仅绝对数很大,而且每年的增量也很大。据统计,近几年乡镇企业的就业人数,基本保持1.3亿人的规模。据估算,农民工现已超过1亿人,每年增量保守估计也有400万人左右;失地农民约4000万人,每年的增量约为200万人左右。这三支队伍加在一起的人数,已经超过城镇就业人数。
城乡二元结构转向三元结构,这是符合工业化、城市化规律的。与此相适应,社会保障实际上就要“三线”作战,即在搞好城市社会保障、农村社会保障的同时,还要搞好处于城乡结合部的社会保障。应当承认,面对农村、面对城乡结合部,社会保障凸现其制度创新与储备的严重不足:
1.社会保险变成一个筐,所有的人群都往里面装j目前,在全国范围内,除了上海等极个别的地区采取“量体裁衣”方式,为农民工等特定群体做出有别于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以外,绝大多数地区都固守传统思维,将社会保险当成一个筐,把所有的人群都往里面装。社会保险本来是面向针对城里人而设计的,并且只适应于有单位的组织化就业人群,却要推向农民工、失地农民。无论是农民工,还是失地农民,本来对社会保障都有美好的憧憬和急切的渴望,然而,面对繁文缛节的社会保险,稍一接近、触控,即产生可望而不可即的失落感,甚至惊呼被歧视、被剥夺,继而采取敬而远之、退避三舍的态度。
2.用搞城市社会保险的办法推动农村社会保障,城市社会保险“下乡”倾向明显。近年来,在农村开展的养老保险和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处处都能看到城市社会保险的背影。在制度设计上,基本上仿效城市养料和医疗保险模式,做出种种雷同的制度安排。比如,领取养老金的年龄比照城市退休年龄,制度模式选择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制;新型合作医疗也要搞个人账户,也要去设计封顶线。此外,据媒体报道,劳动保障部已制订出一套农村社会保障方案,建议中央财政每年拿出200亿元支援中西部地区,为8亿农民普遍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倚重中央财政这个外力,推动农村社会保障事业,依此而建立的社会保障是否可持续,很值得深思。
搞好社会保障城乡衔接,决不意味着以城市社会保险为标杆,继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对接。城市社会保险尚不具备这样的资格,因为它本身已超越我国国情和国力,在制度安排和设计上存在重大缺陷:首先,社会保障被肢解、被“化整为零”。即从过去的综合性制度安排,变成分散做出制度安排。研究我国社会保障的学者,似乎已把始建于1951年的劳动保险制度“置之度外”,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哀。
目前实行的社会保险,同50多年前的劳动保险,存在制度渊源的关系。但在制度安排方面,二者存在根本差别。劳动保险是一种综合性制度安排,它把养老、医疗、工伤和生育等专案集合在一项制度之中;但社会保险把劳动保险制度这个整体,拆成互不连线的零部件,养老归养老,医疗归医疗,各收各的保险费,各定各的待遇,各用各的资金,互不搭界。
其次,社会保险制度设计“贪大求全”。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险包括五大险种,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会量力而行,五大险种并不全都设立。我国则不然,五大险种样样齐全。此外,即使在个别发达国家,开始实行社会保障时也都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只负责人的一生中最无助的某个阶段(比如65岁年老以后),而且只提供最关键的保障专案(如养老和医疗)。我国则不然,就业后的每个阶段都要管,甚至出现35岁的年轻人都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不管大病、小病,不分年老、年轻,医疗保险都要去管。
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从统一走向分散、从综合转向分项,最直接的后果是造成各险种资金不能互济,社会保险费率“居高不下”,制度门槛过高。同时,参保企业和个人有了选择余地,覆蓋面难以扩大。加上制度设计上的“贪大求全”,更加剧了上述矛盾。
有鉴于此,决不能用社会保险统筹城乡,而应当做好社会保障的制度创新,用不同于社会保险的制度安排和设计,统领城乡社会保障建设。
五、关于社会保障目标定位问题
这些年来,我国社会保障改革恰似走进“雷区”,举步维艰、寸步难行,一不留神就踩上地雷,引发社会矛盾。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除了对现行制度安排和设计进行检讨和反思以外,还应对社会保障的目标定位做出重新审视。
从社会保障的目标定位看,这些年来的最大问题,就是过分强调社会保障要为国有企业改革配套服务,结果把社会保障搞成了“闭环系统”。客观上看,社会保障改革起因于国有企业改革。始于1983年的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目的是解决国有企业间养老负担不均衡;1991年进行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源于国有企业搞活内部分配,工资中浮动部分增大,但为以后计发养老待遇,不得不保留“档案工资”;进入世纪之交,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重点,放在了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兼并及破产服务。
社会保障改革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这本身无可非议,问题在于:社会保障的新的制度安排和设计,过分纠缠于过去,而不能放眼于未来;只盯着国有企业,而不能面向全社会;过分强调甩包袱,千方百计要把未来的养老和医疗等待遇水平降下来,而忽视因此所造成的居民未来预期不稳定。
我体会,社会保障改革应当包括三部分:一是设计一种不同于社会保障旧制度的新制度,新制度绝对要放眼于未来、面向全社会,在制度安排上绝不能为兑现旧制度的承诺而设计。二是关闭社会保障旧制度的大门,门里边的人可以出来(参加新制度),门外边的人不能再进去。三是选择稳妥的从社会保障旧制度向新制度过渡的方式,主要针对已被关进旧制度大门里的人而设计。
新的社会保障的制度安排和设计,一定要放眼于未来,面向全社会,并不是泛泛而谈。未来的社会保障,目标应定位于老年社会保障,旨在从制度上防范老年贫困,实施人群应放眼于20世纪80年代以后出生的若干代人。据人口预测,我国劳动年龄人口(15—59岁)不仅绝对数巨大,而且从现在到2025年将保持一定的增长。2010年,我国劳动年龄人口约为9.2亿人,2020年约为9.4亿人;劳动年龄人口的年均增长率,2000~2010年为1.23%,2010—2015年为0.54%,2015—2025年为0.06%。这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创新的宝贵财富。
根据上述设计理念,我提出了一种低门槛、开放式和可持续的社会保障的新制度,其特点如下:
一是专案少而精,只包括养老和医疗两大专案,其中养老专案包含遗属和伤残保障。
二是专案捆绑式,养老和医疗两大保障专案整合在一起,不允许参保者采取分拆的方式参保。
三是只规定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的年龄(年满65岁),不规定退休年龄,参保者何时不工作完全由自己决定。
四是参保成本低,费率控制在工资收入的15%以内,参保单位和个人各负担一半,非组织化就业人员完全由个人负担。
五是参保灵活,只规定缴费年限,或把缴费年限折算成点数,允许间断性缴费。
六是不设个人账户,实行全国统筹、现收现付。
我建议以目前尚未被社会保险覆蓋的人群为物件,试行上述社会保障新制度,具体包括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工、失地农民、乡镇企业职工、自雇人员、自由职业者等。但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曾被社会保障旧制度覆蓋的人员,要设计特殊的制度转轨方式。
六、关于社会保障“赎买”问题
最近一段时间,事业单位改革给人一种“呼之欲出”的感觉。据悉,国务院正在抓紧制订总体方案。
尽管全国性总体方案尚未出台,但在部分行业(如科研、文化)和部分地区(如浙江、江苏),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展开。在推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大家强烈感受到,社会保障是绕不开的棘手问题,常常被碰得“头破血流”。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曾流行于垄断行业国有企业的“买断工龄”、“身份置换”等手段,已悄然出现在事业单位改革中,一些被分流入员领取一定数量补偿金即同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我把这种现象称为社会保障“赎买”。对此,以下问题需要关注:
1.社会保障“赎买”发生在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改革尚未出台全国性方案的大背景下。新中国成立以来,事业单位一般同行政机关实行同样的社会保障,而有别于企业。近年来,随着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在社会保障改革上出现了“并轨”趋势,其基本思路是,在基本制度层面,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实行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但辅之以附加养老金和医疗补助等特殊办法。目前,机关事业单位同企业在医疗和失业两项制度方面,在理论和制度设计上已经完成“并轨”,而且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但在退休养老制度改革上,“并轨”并不顺利。迄今为止,尚未出台全国性的“并轨”方案,只在部分地区实行改革试点。截至2002年底,事业单位同企业养老金制度“并轨”的参保人数,在职职工占34%、离退休人员占31%;行政机关这一比例更低,在职职工占24%、离退休人员占17%。
2.社会保障“赎买”存在潜在风险。主要表现在未来的社会保障上:一是养老。如果原供职单位始终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即使被分流后由新供职单位或者以个人名义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有可能会被从零算起,过去在事业单位的工龄不被视同缴费年限。二是医疗。可能存在三种情况,其一,被分流后找到了新的工作单位,但新单位不给缴纳医疗保险费;其二,被分流后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不受理以个人名义参加医疗保险;其三,被分流后一直处于失业状态,不能参加医疗保险。无论属于哪种情况,被分流入员都会游离于医疗保险之外。
过去,国家对事业单位职工的社会保障承诺,是同就业岗位连在一起的,就是通常所说的就业、工资和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现在,事业单位改革要采取身份置换等方式,既能端掉就业上的“铁饭碗”,又能赎买社会保障承诺,愿望或出发点是好的,但效果未必好。在处理社会保障承诺上,始终有两种选择:一种是采取身份置换等方式进行赎买,一种是搞好社会保障改革。通俗地说,就是给现金还是给预期。
我倾向于后一种选择。同时,在社会保障制度模式选择上,事业单位改革同样面临两种选择:一种选择是纳入目前已成型的社会保险体系,另一种选择是重新设计一套不同于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新制度。
我的观点是:事业单位不宜纳入社会保险体系。理由是:
(1)社会保险参保成本过高。按照制度设定,社会保险的参保费率占工资收入的40%以上,其中参保单位负担的费率占工资总额的30%以上。事业单位无论是转为企业,还是继续保留事业性质,加入社会保险都要负担一笔很大的费用。
(2)社会保险待遇水平偏低。在退休养老方面,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退休金,要比按养老保险制度计发的养老金高出一大块,少则一半,多则一倍;在医疗方面,待遇水平将从公费医疗的90%降至医疗保险的65%左右。
(3)社会保险承接能力不足。目前,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之比约为4:1,也就是4个人缴费供养1名离退休人员。但随着事业单位改革全面铺开,一旦提前退休和身份置换呈蔓延之势,势必加剧社会保险资金的收支不平衡,各级财政不得不增加补助。
有鉴于此,我建议,在制订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改革方案时,另辟蹊径或另起炉灶,一方面重新设计一套不同于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新制度,另一方面专门针对事业单位职工设计新的制度转轨方案。关于前者我已在本文第五部分阐述,下面重点谈后者:
在退休养老制度转轨上,所有的在职人员只设老人和新人,不设“中人”,要么留在旧制度,要么加入新制度,允许在职人员进行选择。若选择留在旧制度,退休年龄和退休金标准仍执行现行办法,但不排除国家今后会采取“小步快跑”的方式提高退休年龄,比如每年增加几个月,同时退休金标准将按照退休前几年的平均数进行调整。对于在职人员选择加入新制度,国家应予以鼓励。比如,允许参保单位为加入新制度的人员,在社会保障之外设立个人养老账户,注资额在工资收入一定比例内的给予免税优惠。
在医疗制度转轨上,对离退休人员和在职人员分开处理。离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不下降,费用由社会保障新制度筹措解决,但要制订切实防止医疗服务过度和浪费的管理制度和办法。在职人员的医疗保障采取两种方式解决: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起,进入社会保障新制度;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前,通过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方式解决,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为确保医疗制度平稳转轨,国家应搭建起健康保健和医疗服务的新平台,区分常见病、慢性病和重病及疑难病,采取不同的医疗服务方式。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就温总理就中美关系的问题美方是怎样评价?

早报网
凤凰网
等有,很多复制到网上就释出出去。
只能自己看。

2010年3月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保证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

(1)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各级人民代表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和监督其他国家机关,保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样便于联络群众,使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
(4)全国人大行使最高立法权,制定法律,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民主制度,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各种权利。

2020年3月全国人大 2010年3月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我国选举法进行了哪些方面的修改

2010年十分重要的事情 例如3月5日~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京举行。越多越好 要精炼 好的再给分

中国人在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取得优秀成绩
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XXI Olympic Winter Games)是第21届冬季奥运会,从2010年2月12日开始,到2月28日结束,历时16天。口号是:“从海洋到天空的比赛”,2010年温哥华冬季奥运会和残奥会吉祥物是根据温哥华所在的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神话传说所创作的3个卡通形象。 温哥华冬奥会给中国人带来极大兴奋,在冰雪运动专案上,中国已经攀升至冬奥会金牌榜第七位,奖牌总数列第八位。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国人又一次为竞技体育的成就激动不已。
中国2010上海世界博览会
2010年世界博览会(Expo 2010)是一个筹备中的世界博览会,2010年在中国上海市举行,也是历来首次由中国举办的世界博览会。上海世博会的主题是“城市,让生活更美好”(Better City, Better Life)。主办机构预计吸引世界各地7000万人次参观者前往,总投资达450亿人民币,超过北京奥运会,是世界博览会史上最大规模。
人口普查
2010年11月12日至11月27日——第16届亚运会将于2010年11月12日至27日在中国广州进行。

望高手赐教,在下不胜感激。 问题: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和 十七届四次全会 两个会议的性质和内

前一个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是人大代表开的会议,后一个是中央选出的中央委员开的会 是党内部的会议。 内容都能查到。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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