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犯罪移交 请问如果现役军人回家探亲时触犯了刑事案件,那么刑法规定的处理方式对他有效还是无效
请问如果现役军人回家探亲时触犯了刑事案件,那么刑法规定的处理方式对他有效还是无效
请问如果现役军人回家探亲时触犯了刑事案件,那么刑法规定的处理方式对他有效还是无效
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无权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现役军人如果犯刑事案件,会怎么处理,程式
现役军人犯罪同样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刑事案件的处理方式有几种
刑事案件处理的方式只有一种,即通过法院判决。
如果犯罪罪行轻微,检察院可以不起诉,但这种比例很小。
主动赔偿受害人损失,化解矛盾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案件的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刑事案件的追溯时效,是根据所犯罪行的最高刑期计算的。
《刑法》第八十七条 【追诉时效期限】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国家刑法规定纵火犯的处理方式方法
纵火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一般要按刑事犯罪处理,公安机关要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待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证据确实充分的,向法院提起公诉,由法院审理判决。
刑事案件的临时羁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侦查羁押期限是指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羁押的期限。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据刑事诉讼法126条规定,对于: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两个月或三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26条的规定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刑法刑事案件强制措施的时效规定
首先需要纠正你一个概念性错误,强制措施的规定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根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来说,
强制措施分为
拘传:拘传后的十二小时以内讯问完毕,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关押被拘传人。
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期间,公安机关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案情变化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日前,执行机关
应当通知原决定机关。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
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
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
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逮捕: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
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
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
请同级人民检察院转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届满
不能侦查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
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九条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
本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
终结的,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
关负责人批准,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检察院层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三十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应当
自发现之日起五日内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重新计算侦查羁
押期限,制作《重新计算羁押期限通知书》,送达看守所,并报原批准逮
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一百三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
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取证。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刑事案件立案地怎么规定的
管辖权问题,主要是案件发生地公安机关有管辖权,如果两个地方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则以方便办案的地方为主。
触犯了刑事案件以后腿骨折了怎么处理
就这个机会赶紧到派出所找局长,找点关系,办取保候审,到时候判个监外执行,只看你有没有关系。是初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