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地税局开具建筑业发票,所有税金已缴纳。请问如何做帐(包括结转损益)?能具体些是最好了,谢谢!
我公司地税局开具建筑业发票,所有税金已缴纳。请问如何做帐(包括结转损益)?能具体些是最好了,谢谢!
我公司地税局开具建筑业发票,所有税金已缴纳。请问如何做帐(包括结转损益)?能具体些是最好了,谢谢!
1、开发票,工程款已收到
借:银行存款
贷:工程结算
2、发生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银行存款
3、结转收入成本(有毛利)
借:主营业务成本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贷:主营业务收入
4、缴纳税金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5、结转本年利润(有利润)
借:主营业务收入
贷:主营业务成本
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本年利润
6、工程完工
借:工程结算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合同毛利
我公司为对方到地税局代开中介统一发票,然后进行代扣、代缴税金,请问如何帐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我公司是文化公司,开具了两张地税发票,需要缴纳营业税,具体该怎么做分录呢?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缴税费-营业税
请问:浙江的单位到南京去开建筑业发票,要交几个点的税,具体是怎样的?谢谢
建筑业营业税的税率是百分之三,这个是全国统一的。但你在浙江当地的地方税务局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把这个证明要拿到外出经营地南京地方税务局备案,在南京交税。
太原市是否规定开具建筑业发票在甲方所在地开发票?
《营业税暂行条例 》 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二十六条 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开具租地发票需缴纳哪些税费,谢谢
我觉得根开房租发票差不多吧,开房租发票需缴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北京市通州区地税局在哪?我公司是新开的建筑业公司,要领发票要什么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通州区分局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玉桥中路40号
领发票,你需要先办理好《税务登记证》,然后才能办理申领发票的手续
办理《税务登记证》需要营业执照、经营场所房产证明档案、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法定代表人以及代办人的身份证以及影印件等资料,费用是15块/个证百度地图

包头公司开具的广告费的发票请问要如何缴纳税呀?
..如果对方也是增值税纳税人,并且设计用于增值税应税专案,那么应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
我公司是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到地税开了发票并缴纳了税金。请问到月底如何填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
报税有两种方式:门前申报和网上申报,如果你没有开通网报的话,你就要去地税局视窗申报,申报要填写申报表格和带发票章过去
税法总结:建筑业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建筑业纳税义务人
根据新细则第十条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
新细则将原细则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依法不须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关于承包人,新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建筑业扣缴义务人
新细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那么,对总包方而言是可以差额纳税的。这里会有一个关于发票的问题,假设总包工程款为200万元,其中分包工程款为50万元,如何开发票更合理呢?现在的处理模式应为:总包方向建设单位开200万元的发票进行工程结算,分包方向总包方开50万元的发票进行分包工程结算,然后总包方将分包方开来的发票进行营业额抵减并申报纳税。现实中因为征收管理的方便,税务机关通常采取委托建设方代扣总包方和分包方税款的办法。
建筑业征税范围
新条例附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取消了原条例附表中的征税范围规定。根据新细则第二条规定,加工、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非应税劳务)。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维修大型成套装置征收营业税的批覆》规定的“维修化工等生产企业所用的大型成套装置的维修费是参照建筑行业的收费标准确定的,因此维修单位为化工等生产企业维修塔、罐、管道等装置取得的维修费收入,暂按‘筑业’税目中的‘修缮’专案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不得比照。”不再执行。
建筑业营业额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装置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装置的价款。”这里强调只有建设方提供的装置价款不包含在应税营业额中。
基于原条例及细则条款制定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距离输送管道工程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不再执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新条例规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取得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之日。
纳税人和纳税地点
根据新条例的规定,对建筑业纳税人和纳税地点要特别关注,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取消了纳税人承包的跨省工程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规定。同时借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异地提供建筑业劳务超过6个月未申报纳税,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可以补征税款。
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新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装置费用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装置的价款。新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新细则已对装饰劳务作了除外规定,即对于装饰劳务,无论是否为清包工的形式,其营业额可以不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装置费用和动力价款。这样就避免了对装饰劳务重复征税的问题。
根据新条例、新细则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建筑业劳务只有在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下须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
三、关于境内外劳务的划分
新细则第四条对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的界定为: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对外商接受中国境内企业的委托进行的工程专案设计,均应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征收流转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规定的除外条款不再执行。
四、扣除凭证管理
新条例规定,总包方在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法有效凭证后,才可以差额缴纳营业税。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专案金额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