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 债权人是否有权查看账簿
债权人是否有权查看账簿
债权人是否有权查看账簿
除非与债务人有约定,否则债权人无权要求查看账薄,没有法律依据。但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如果债权人还具有股东身份的可以要求查看账薄。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由此可见,具有股东身份的债权人如果要查阅公司账薄,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1、先要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在书面文件中需要说明目的。
2、如果公司没有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答复股东或者拒绝股东查阅的,则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公司提供查阅。
3、但是对于会计账薄是否包含原始记账凭证,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支持查阅会计凭证,有的不支持。
债权人是否有权利逗留债务人12小时
债权人是否有权利逗留债务人12小时,实际上一分钟的人身自由都不能剥夺。否则债权人就是违法的。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为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
人身自由内容包括: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禁止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它通讯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
根据以物抵债协议,债权人有权请求
以物抵债,简单举例来说,就是原本欠别人一定数额的金钱,但期限届满后无法偿还,便约定用某物来抵债,或者在借款时就约定若按期无法偿还,将用特定物来抵债。从设立的时间来看,以物抵债有两种情况:一是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就约定将来若无法如约偿还债务就以物抵债,二是债务履行届满后双方再经协商约定以物抵债。
目前直接见于法律规定的以物抵债多发生在执行程序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除了上文明确认可的以物抵债,其他情况下以物抵债的效力如何,则取决于其本质所归属的法律制度。
工伤赔偿债权人是否有权申请保全
按您的说法,如果有“责权人”“债务人”的话:
工伤赔偿的“债务人”是社会保险局和用人单位;
申请保全的理由是什么?赔偿有风险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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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或查封的才有,一般债权人无优先权
工伤死亡后,债权人是否有权向家属索还
协商不成,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主张其配偶偿还债务或者主张其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债权人不再家直系亲属是否有权代理。债权人大会
可以,但必须要债权人本人出具又法律效力的委托书,把相关的委托事项写清楚。
债权人是否有权利扣留债务人的不动资产
债权人没有权利扣留债务人的不动资产。法律禁止任何人私自采取扣押措施索债,否则要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依法扣留债务人的不动资产。
相关法律知识:
物权法规定:第二百三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二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二百三十三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二百三十四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三十五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二百三十六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三十七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欠条未写明债权人是否有效
欠条未写明债权人,也是合法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债权人是否有权对债务人的房产继承权进行保全?
债权保全制度指的是债权人的利用撤销权与代位权对自身到期债权的保全;
前者指的是在债务人采取低价转让财产,抽逃资金等手段,积极削减责任财产之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实现的一种保全制度;
后者指的是在债务人消极削减到期债权之时,债权人代债务人地位,向次级债务人要求清偿的一种保全制度;
房产继承权——
在被继承人死亡,财产转为遗产之前,继承权只是期待权,并不是现实的利益;
所以,只有当继承开始,次级债务人的期待权转为现实利益时,才可能采取债权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