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一人公司规定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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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下列情形中,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经理可以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是( )
可以的呀,AC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中,属于权力机构的是( )
股东会权力最大(股东都在里面呢),可以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监事会。法律也如此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下列不可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A.董事
D.监事 不能监守自盗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81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释义】 本条是对公司解散原因的规定。
公司解散,是指已经成立的公司,因公司章程或者法定事由出现而停止公司的经营活动,并开始公司的清算,使公司法人资格消灭的法律行为。
公司解散是一个时间过程。公司解散虽然会导致公司法人归于消灭的结果,但是其法人的最终消灭还需要从法律上经历一定的期间,这一期间是公司最终消亡的前置步骤。在这一期间内,公司作为法人的资格并没有消灭,从法律上被视为为进行清算而存在的公司,这时公司行为能力受到限制,只能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解散是由一系列法律程序和法律行为构成的时间过程。将公司解散作为一个时间过程,是因为解散公司需要履行一系列法律程序和完成一系列的法律行为,包括依法进行清算、了结债权债务、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进行公司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等。这些行为涉及众多相关主体的利益,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随着规定程序的履行和法律行为的完成,公司最终消灭。
公司解散的原因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续的时问界限,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的营业期限。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公司的营业期限从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停止活动,进人解散阶段。如果公司的营业期限届满仍有存在的必要,经公司的权力机构修改公司章程中的营业期限,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期限变更,经变更登记后,公司的解散事由消灭,可以继续经营。公司章程也可以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规定某些特定的事由作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一旦公司出现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应当解散的原因,公司就应当停止生产或者经营活动,进入公司解散程序。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公司的股东大会,他们有权对公司的重要事务做出决议。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消灭法人资格是公司的重要事务,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如果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公司应当执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对公司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公司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对公司的解散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合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合并可以分为吸收合开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是指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因此,公司合并是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通过签订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公司分立可以分为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两种方式。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离成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解散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在前一种情况下,不会出现公司解散的情况,在后一种情况下,公司分立成为公司解散的原因之一。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gdgs.gov./cyfg/GSf.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释义】 本条是对清算组职权的规定。
公司清算在经济上要公正地处分公司的财产,在法律上要消灭公司的法人资格,是一项工作量大并且复杂的工作。为了保证清算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清算效率,减少清算损失,维护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赋予清算组必要的职权是应当的。
公司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成立以后,应当对公司的财产进行全面清理和核查。清算组查实公司的全部资产后,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资产负债表是指全面反映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的会计报表,由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三部分组成。财产清单是指公司全部资产的明细表,包括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查清公司的资产是公司进行清算的前提条件,没有查清公司的资产,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2)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解散,债权人的利益应当得到保护,因此应当将公司解散的情况通知其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公司解散,公司的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其职权由公司的清算组接管,通知公司债权人行使债权,应当是公司清算组的事情。对于住所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公司解散的情况;对于住所不明确的债权人,清算组应当发出公告,以便债权人尽快参与公司财产的清算和分配。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所谓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主要是指公司解散之前已经订立的,但是目前尚未履行的有关合同事项;拖欠公司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用;未结算的债权、债务及有关的纳税事宜等。清算组在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时,有权根据清算工作的需要决定进行或者停止进行一些公司业务。清算组决定不进行未了结的公司业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从公司的财产中给予赔偿。清算组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尽快结束公司的业务,有利于减少股东的损失。
(4)清缴清算开始前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解散,清算组应当清查公司的纳税事项,发现应当缴纳的税款未缴纳的,应当报请有关税务部门查实,并依法将所欠的税款缴纳。公司在清算中产生的税款,清算组也应当依法缴纳。
(5)清理债权、债务。债权、债务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清算组清理公司的债权和债务,可以为公司的债务清偿做好准备。清理债权、债务涉及广大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清算组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所谓公司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的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公司所欠的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余下的财产。公司的剩余财产在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在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在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公司从事对外事务。如果解散公司要起诉或者被起诉,应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进行。清算组在其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受法律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全文
直接到百度搜索《公司法》就可以查询到的,或者点击如下链接::scio.gov./xwfbh/xwbfbh/wqfbh/2014/20140826/xgzc31415/Document/1378620/1378620.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董事和监事应设几名?
一、有限责任公司
1、董事3到13人,监事3人以上;
2、规模较小的公司可只设一名执行董事,1到2名监事。
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5到19人,监事不少于3人。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四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第一百零八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