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职业 接触粉尘数十年,职业健康检查出职业禁忌证,职业损害,现公司强行待岗,该怎么办?

接触粉尘数十年,职业健康检查出职业禁忌证,职业损害,现公司强行待岗,该怎么办?
接触粉尘数十年,职业健康检查出职业禁忌证,职业损害,现公司强行待岗,该怎么办?
如果医院判定为“职业禁忌证”,那公司调离接触粉尘的岗位是符合规定的
但法规同样规定要妥善安置,建议你先向工会、人事申诉,不行就劳动仲裁
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粉尘、噪声作业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证。这句子对吗?如何修改?
你是写体检汇总表吧,以噪声为例,我觉得应该这么写:1、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与“噪声”相关的疑似职业病患者;
2、本次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不宜接触“噪声”的职业禁忌证人员。
职业健康检查怀疑患上职业病该怎么办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中国古代医籍中已提到有关职业病的内容。古罗马的老普林尼记述了奴工用猪膀胱预防熔矿烟气的办法,瑞士医生帕拉切尔苏斯提出铸造及熔炼中的劳动卫生问题,G.阿格里科拉报告矿工中呼吸病多发,B.拉马齐尼所著《论工匠的疾病》一书,详细分析和记载了多种生产有害因素与职业病的关系。随着大工业生产及自然科学发展,职业性疾病越来越多。 在生产劳动中,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 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区域性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的职业病,称为狭义的职业病,或称法定(规定)职业病。中国中央卫生部从1972年首次公布职业病14种,至1987年公布的规定职业病名单列有:职业中毒51种;尘肺12种;物理因素职业病6种;职业性传染病3种;职业性面板病7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疾病2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他职业病7种,共计99种。中国政府规定诊断为规定职业病的,需由诊断部门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规定职业病患者,在治疗休息期间,以及确定为伤残或治疗无效而死亡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职业病待遇。有的国家对职业病患者给予经济赔偿,因此,也有称这类疾病为需赔偿的疾病。职业病的诊断,一般由卫生行政部门授权的,具有一定专门条件的单位进行。 根据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今年4月最新颁布的《职业病目录》的规定,法定的职业病现有10大类,115种。这10类包括: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面板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什么是职业危害?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职业病危害分布很广,其中以煤炭、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等行业职业病危害最为突出。 职业病诊断程式 职业病由于有明确的病因,所以在诊断上有以下特征: (1)职业病诊断机构是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准开展职业病诊断专案的医疗卫生机构。 (2)劳动者只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诊断应具备以下资料:①病人职业史;②职业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③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 (4)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其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集体讨论诊断。 (5)一经确诊的职业病诊断,应由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稽核盖章,一式三份,给患者、其所在单位及存档各一份。 得了职业病怎么办? 职业病是由于职业活动而产生的疾病,但并不是所有在工作中得的病都是职业病。职业病必须是列在《职业病目录》中,有明确的职业相关关系,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由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明确诊断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是职业病,得了《职业病目录》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职业病。 劳动者如果怀疑所得的疾病为职业病,应当及时到当地卫生部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对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30日内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鉴定后仍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和鉴定按照《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执行。诊断为职业病的,应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伤残等级,并与所在单位联络,依法享有职业病治疗、康复以及赔偿等待遇。用人单位不履行赔偿义务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进行咨询,一般情况下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按要求应当提供劳动合同、个人身份证、个人写的申请表,具体材料以当地要求为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申请工伤认定一般由单位出面办理,如果单位不给办,个人一定要在一年内自己提出申请。职业病一般是指所从事的行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且易引发疾病,比如从事粉尘作业就容易引发尘肺等。
职业健康检查禁忌症告知制度
焦化企业职业危害因素是什么,要进行辨识;作业场所、车间空气中这些有害因素物质浓度是多少要检测;检测的资料是否对人员有伤害,要进行评估;如何预防职业危害,才制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制度、职业危害安全设施设计、操作规程修订......等等;还有员工职业危害培训;所以,不好急的,给你一些资料(仅供参考)。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的两个版本版本一:一、促进高水平的职业安全卫生是企业的责任,企业所有成员必须通过确保将职业安全卫生纳入企业议程的优先事项,以及通过建立和维护企业安全卫生文化,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贡献。二、企业安全卫生文化,是指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受到各层面尊重的文化,雇主和工人通过一个界定权利、责任和义务的体制积极地参与,以确保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且预防原则被列为最优先事项。三、职业安全卫生的不断改善,应以系统的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方式予以推动,包括根据1981 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安全与卫生公约》(第155 号公约)第二章的原则制定企业政策。四、各部门应该 ? 作为优先事项,并确保执行其规定,以作为一种手段系统性地改善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绩效。 ? 确保采取持续的行动以建立和加强企业安全卫生的文化。 ? 确保通过一个妥当适度的安全卫生标准实施体制,包括一个强大和有效的劳动监察体制,保护工人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五、雇主应确保 ? 将预防工作作为其活动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职业安全卫生的高标准与良好的业务绩效相辅相成。 ? 以有效的方法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以便改善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 ? 就有关工作场所安全卫生所采取的所有措施咨询工人及其代表的意见,为他们提供培训,向他们通报情况并让他们积极参与。六、申明工人享有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的权利,工人应该就安全卫生事宜接受咨询,并应该: ? 遵循包括有关个人防护装备如何使用在内的安全卫生指南和程式, ? 参加有关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提高意识的活动, ? 在有关其安全卫生的各项措施方面与其雇主合作。 版本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定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专案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专案(以下统称建设专案)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专案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专案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专案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建设专案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专案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建设专案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专案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覆档案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覆档案应当报送建设专案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定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定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效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 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装置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装置的醒目位置设定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装置效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定危险物品标识。 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装置或者材料。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装置。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装置,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装置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 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储存。 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影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影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 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
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噪声作业职业禁忌证,员工要求做职业病鉴定,公司是否必须配合?
职业禁忌症应该是在做岗前职业病体检时才会有,这只能说明个人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某个职业危害岗位,与职业病无关,更与目前的公司无关,所以公司是不需要配合的,所要做的就是将该员工调岗。
职业健康检查出电测听异常怎么办
职业健康检查,如果有异常会要求复查,听力的话一般复查电测听和五官科,如果复查下来还是有问题,会进行ABR /ASSR/声阻抗测试,如果这几个做下来就能确定了是不是疑似职业病了
这个没什么事的,不要太担心,你自己听力没问题就行,一点点没多大关系的,平时多注意点不要带耳机听音乐
2015年职业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16年5月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职业禁忌,和用人单位有没有关系?
你指的职业禁忌吧?不是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吧?
GB188里面的规定
比如,驾驶员、高处作业的高血压,去年他没有今年他有了 得高血压一般都和单位没有关系。再比如,不是因公导致肢体残损的职业禁忌也和单位没有关系
不要怕职业禁忌,只要不是职业病,就好好管理。有职业禁忌一定要换岗。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多久进行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根据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职业病健康检查规定。可以检视《职业病健康监护技术》和《职业病防治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