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道德的行为有哪些 缺乏责任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哪些危害

缺乏责任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哪些危害
缺乏责任的行为给社会和个人带来哪些危害
1、造成社会次序紊乱。大家都有样学样,不遵守社会次序。
2、缺乏责任的行为,可以制造噪音,乱扔垃圾,占道经营,影响邻居采光,通风,等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造成社会矛盾,增大社会管理成本。
3、破坏社会和谐。
4......
缺乏赖氨酸会带来哪些危害
如缺乏赖氨酸,会造成胃液分泌不足而出现厌食、营养性贫血,致使中枢神经受阻、发育不良。
父亲责任缺失会带来哪些危害
有以下可能:
父子或父女关系淡漠;
孩子受父亲影响,没有责任感;
孩子性格孤僻;
孩子性格柔弱,缺乏阳刚之气;
母亲抱怨情绪大。
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违法行为
给社会带来了经济损失
也扰乱了社会秩序
酗酒给个人、家庭、社会带来哪些危害?
危害可大了,个人方面是指身体被伤害,在酗酒的状态下,会威胁家人他人和公众生命安全,会影响生产安全,会造成重大生产事故和责任事故。近几年来国家对酗酒的处罚加大了力度,制定完善了很多法律法规细则。
贪污给社会带来哪些危害?
民脂民膏
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哪些?
这个太多了..如果从法律上来讲..汗..其实你自己明白什么叫有所作为,有所不为。就行了。。真正的危害的 行为。。只要我们不刻意的去犯罪。。去损害社会公共财产。。基本上是不会发生的,如果你想了解的话。。最好在百度搜索一下,或者看高中的法律书籍
采纳哦
郑民生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什么危害?
28日上午,福建省南平市那个制造了“55秒8死5伤”杀人事件的郑民生被执行死刑的枪声方才落下,下午3点左右,在广东省雷州市的校园里凶杀事件又起——一名男子冲进雷州市雷城第一小学,持刀连续在五(3)班、五(4)班、四(1)班等四个教室行凶,15位在教室里的学生被砍中上身,尤其是头部和肩部,不同程度受伤,1名学生在逃避时摔伤。一位男教师试图阻止疑犯继续行凶,奋起保护学生,也被砍伤头、手等部位。
据当地警方说,“行凶者叫陈康炳,男,33岁,雷州市纪家镇人,是雷州市白沙镇洪富小学公办教师,2006年2月开始一直到现在,都在病休中。在被抓后,一直处于神志不清的状况,其行凶动机尚不清楚”。还说,“公安人员赴现场后,凶犯依然持刀反抗,并企图跳楼自杀未遂”。我虽不清楚这个陈康炳的精神到底是不是有问题,但是,从他对杀人物件挑选之明白,对杀人的后果认识之深刻,以及他赴死的决心之坚定,可以肯定,他在谋划整个杀人报复事件的时候头脑一定是异常清醒的。
常言道,蝼蚁尚且贪生,好死不如赖活着。如果不是因为某种不为人知的原因让陈康炳感觉到自己活得艰难、活得憋屈、活得没有自尊,他作为一个人民教师,有着一个不错的职业,一份稳定的收入,怎么可能想到要用这种非常形式把自己送上绝路,更不可没有人性到居然企图以无辜的小生命作为自己死亡的殉葬品!在现实中,往往在一个人感到生存之艰难、生存之无趣、生存之无望的时候,恰恰就是他们产生反抗与报复的临界点,如果再有哪怕极细小的一点点刺激,都将会成为一根稻草压垮一头骆驼的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转折,彻底摧垮他们的承受极限,使他们萌生与社会相对抗的强烈意识。
我虽不敢肯定这就是郑民生效应,也不敢说陈康炳的杀人就是受郑民生的“启发”。可是我们应该不会忘记,就在发生郑民生杀人事件之后的南平市,曾经有一个叫方玲(化名)的妇女,因为自己一个8岁的女儿在学校遭人强暴,需要花费很多的钱进行后续治疗,她在多方求告无门,当街跪求在南平市的父母官面前还要被关押9天拘留的情况下,歇斯底里地喊出了“如果我女儿的问题不处理好,我也要去杀人”的绝望之声。一个平日里也许让她拿刀去杀鸡宰羊手都会颤抖的女人,为什么会冒出要想杀人的念头,并不是说她的杀人会对她女儿的身体有所裨益,也不是因为她是一个嗜血的家伙,更不是她的疯狂,而是她的无助、无奈、与愤怒,她只想通过报复让人们也深切地感受一下什么叫切肤之痛。
有人说,“没什么比孩子的苦难更触痛我们,没什么比孩子的安危更揪人心”。而郑民生、陈康炳等人为什么会专门找孩子下手,正是他们摸清并利用了人们的这种心理,一方面,固然是因为对没有防御意识与反抗能力孩子下手最容易实施他们的报复手段,而更重要的一方面,那就是对孩子采取暴力手段更能够刺痛国人敏感、脆弱的神经,更容易达到他们报复社会的目的。这些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就凭著本能,自觉或不自觉地采取这种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手段,通过向比自己更弱小、更无辜的群体进行施暴,让世人与他们一样去领略一种撕心裂肺的疼痛。
在郑民生之后曾经有过一个口头杀人派方玲,现在又出了一个杀人的实践者陈康炳,这以后还将会有谁步他们的后尘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不必怀疑人们对这种悲情新闻的“欣赏”水平,更不必怀疑他们的模仿能力。我们不说别的,就我们这个社会,有多少个上访者正在、或已经被打成精神病关进了精神病医院,有多少个上访者正在或已经在官员老爷的面前屈膝下跪,有多少个上访者正准备或已经走在上访的路上……如果他们苦难、委屈、义愤的心灵得不到有效的抚慰,他们正常的诉求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未必就不会从这些人群里再出来若干个郑民生、陈康炳。
有一句俗语叫做“破罐子破摔”。这陈民生、方玲、郑康炳们未必就不是抱着一个破罐子破摔的想法:豁出自己一个死,也要拉几个垫背的,要让社会因为对他们的凌辱、冷漠、藐视付出代价。人们虽然完全有理由仇恨这种行为,尤其当破罐子破摔的碎片伤害到我们这个社会的时候。但是,我们是否应该反躬自问,这些人为什么会成为一个破罐子?!他们又为什么要破罐子破摔?!在他们的身上,我们这个社会是否尽到了自己应尽的责任?!
因此,我还是要强调一点关:爱别人,其实就是拯救自己,这不是说教,而是人生的哲理。希望大家能够从现在做起,从社会的每一个人做起。这也不仅仅是郑民生事件给我们的一个警示,更是对文明社会道德与智慧的一种检验,责任与良心的一份考量。
有哪些行为是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
从一般意义上说,人的行为是指表现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外部动作。但是刑法所讲的行为,不是一般的行为,而是具有特殊含义的危害行为。它是指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状态,为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必须是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有危害性的,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2.必须是表现人的犯罪心理态度的行为。有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某种危害结果,但不是在自己的心理支配下进行的,就只能属于无意识行为。无意识行为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无意识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1)无意识的动作或言论。
(2)人在身体受到外力强制下形成的动作。
(3)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行为人无法履行其义务。
这三种情况,由于缺少人的心理因素,都不能认为是危害社会的行为。
刑法中规定的危害社会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形式,但是归纳起来,可以分作为与不作为这两大类:
所谓作为,就是指行为人用积极的动作来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作为是犯罪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许多犯罪也只能表现为作为的形式,如果行为人不采取积极的行动,那么犯罪意图就不可能实现。
所谓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并且能够实行某种行为,消极地不去履行这种义务,因而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的行为,所以,不作为是人的一种消极行为。刑法上的不作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一般来说,这种义务是根据以下几个方面具体确定的: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2)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3)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
2.行为人有可能履行这种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而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
在认定不作为时,关键是要判明行为人有无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只能受到道德谴责或者纪律处分,而不能构成犯罪。
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少见,在刑法分则法,只能以不作为形式构成的犯罪,只有少数几中,另外,有的犯罪既可以由作为形式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形式构成。
危害社会的行为在认定犯罪时有着重要的意义,单纯的思想不是行为,没有行为就不能构成犯罪,惩罚只有思想而没有行为的“思想犯罪”,是同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刑法学理论格格不入的。
吸毒对个人和社会可能带来哪些危害?
一,吸毒对个人的危害.
1,吸毒严重危害人体的身心健康,加速死亡.
2,吸毒扭曲人格,自毁前程
3,吸毒引发自残,自杀等行为.
4,吸毒容易感染爱滋病等传染性疾病.
二,吸毒对家庭的危害.
1,吸毒给家庭成员造成巨大的精神摧残.
2,吸毒导致倾家荡产,家破人亡.
3,吸毒贻害后代.
三,吸毒对社会的危害.
1,吸毒诱发犯罪,破坏正常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吸毒者在耗尽个人和家庭钱财后就会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进行以贩养吸,贪污,诈骗,盗窃,抢劫,凶杀等犯罪活动.美国吸毒者用于购买毒品的毒资约94%来自刑事犯罪活动.
2,吸毒吞噬社会钜额财富.
3,吸毒败坏社会风气,腐蚀人的灵魂,催毁民族精神,这已成为全世界普遍的问题.目前,我国80%的女吸毒人员靠卖淫维持消费.
4,吸毒影响国民素质,吸毒者都丧失正常的饿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