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多少属于严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多少属于严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多少属于严重
在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中,“情节严重”系构罪要件。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关于“情节严重”这一要件,现在还没有统一的标准。
对于情节严重的判断,应该以客观危害为主,以主观恶性为辅,从获利金额、获取资讯人次、资讯用途、对被害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一是获利金额。通观刑法中涉及犯罪所得的犯罪中,个人犯罪所得数额多在1000元以上,而单位犯罪所得数额多为个人犯罪的五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犯罪所得数额越来越高,因此笔者认为:个人非法获利1000元以上,单位非法获利5000元以上,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中的情节严重。
二是获取资讯人次。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多次的,构成情节严重。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多次一般指三次以上。因此一年内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三人次以上,或者因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曾被行政处罚过两次,仍实施此行为的,构成情节严重。
三是资讯用途。行为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用于非法活动或者其获取的个人资讯被用于非法活动的,构成情节严重。
四是对被害人的影响。公民个人资讯的泄露一般都会给公民个人的财产和人身造成不良影响,包括垃圾简讯、电话骚扰甚至敲诈勒索等。笔者认为,给公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到公民个人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精神伤害的,构成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何为情节严重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情节严重的认定:
一般认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中的“情节严重”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判断:
一是获取资讯数量较大,或是获取资讯次数较多;
二是利用所获资讯从中获利,数额较大;
三是获取资讯后用于违法犯罪活动;
四是给公民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恶劣影响。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资讯广为泄露,网路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资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蒐集、出售公民个人资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资讯保安实属必要。
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资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五十三条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资讯罪】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资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资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数量多少
您好!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资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谢谢阅读!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辩护词怎么写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特指派××律师担任其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会见、阅卷和调查取证,并参加了庭审,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关于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理由如下:
1、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中公民个人资讯的范围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身份资讯的安全。因此明确公民个人资讯的范围,尤其是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范围,是适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的前提。然而,截至目前,不仅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公民个人资讯的范围作出过明确规定,就连学术界也是众说风云,尚无定论。
另外,公民个人资讯的范围极其广泛,利用民法、行政法及刑法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资讯保安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因此,在法律没有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公民个人资讯范围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行为不应由《刑法》来调整。
2、关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中情节严重的界定标准没有法律的明文规定。既然没有法律对此作出明文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由于“情节严重”是本条的客观成罪条件,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所以必须要有法律对此作出明确的界定。然而,截至目前,我国尚无哪部法律对《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的“情节严重”作出过具体界定标准。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的行为就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3、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资讯的方式。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资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法律条文对非法获取的方式作出了例示性规定——窃取,也就是说,其他非法获取上述资讯的方法应当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的社会危害性,适用同一刑法评价标准。比如通过骗取、利诱、胁迫、抢夺、抢劫、恐吓、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等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但是从本案证据材料来看,被告人×××获取公民个人资讯时并没有采用法律明文禁止的且与窃取具有大致相同社会危害性的手段,因此,其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的方式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资讯的方式。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的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其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
据2012年05月27日17时00分至2012年05月28日01时00分在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人民路派出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第2页、第3页和2013年5月14日第一次《法庭审理笔录》第10页等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于案发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主动上缴个人非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节的,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一审判决书中虽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和赃款全部退还情节,但在量刑时只是“可从轻处罚”,而不是 “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况且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故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一审判决书中量刑过重,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八条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案虽然有过媒体报道,但是人民法院仍然应当严格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和法律作为裁判的唯一标准,克服媒体、公众的不当舆论压力。真正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指示精神。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考验。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月×日
团伙作案会不批捕吗,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对于团伙性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由于打击难度大,通常是进行专项打击行动,梳理排查出一批重点打击物件,需要联合多部门共同协作完成专项工作,所以对于这种获取个人资讯性的电信诈骗案件,一方面需要公安机关增强打击力度,另一方面更需要广大群众提高辨别能力。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类犯罪团伙性、系列性、跨区域性特征明显,公安机关将加强研判分析、创新工作机制,持续不间断地组织打击行动。同时,积极会同通讯管理、工商部门坚决整治利用非实名电话卡、上网络卡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个人资讯保安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资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取保候审申请书怎么写
申请 (写于文字中间)
申请人:xxx事务所xx律师。手机号xxxxxxxx。地址:xx省xx市xxx区xx路xx号。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xxx予以取保候审。
理由:犯罪嫌疑人xxx因xxxxxx一案,于 年 月 日经xx(省)xxxx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根据本案犯罪嫌疑xxx的家属的要求,本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保证金为 元人民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xx条和第xx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对犯罪嫌疑人xx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xx(省)xx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全文用A4纸,黑色签字笔或圆珠笔书写。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的立案标准
1、公民个人资讯的内涵及特征
(1)与公民个人直接相关,能够反映公民的区域性或整体特点;或是一经取得、使用即具有专属性。前者如公民的出生日期、指纹等,后者如身份证编号、家庭住址等。
(2)具有法律保护价值。公民个人资讯承载了公民的个体特征,甚至各项权利,如果任由他人泄露、获取,必然导致公民时刻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危险状态。
(3)公民个人资讯的保护不以资讯所有人请求为前提。除非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资讯所有人的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泄露、获取其个人资讯。
2、非法手段的认定
从窃取的特征分析,非法手段至少应当具备以下特点:
1)是违背了资讯所有人的意愿或真实意思表示;
2)是资讯获取者无权了解、接触相关公民个人资讯;
3)是资讯获取的手段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或社会公序良俗。
3、情节严重的认定
依修正案,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情节严重的,方可追究刑事责任。但何为“情节严重”,尚无明确的规定可循。从立法背景看,近年来,公民资讯广为泄露,网路上出现了公开兜售各类公民个人资讯的广告,社会上甚至出现了蒐集、出售公民个人资讯的“专业户”,对公民个人隐私及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利用刑罚手段保护公民的个人资讯保安实属必要。但刑罚手段有其特殊的适用范围,并非一切非法获取公民资讯的行为均应受到刑罚处罚。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证据不足 后续程式怎么走
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起诉。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七十四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律师可以获取当事人多少资讯?在获取资讯过程中会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吗?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资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显然,律师并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无法构成此罪。
但是,刑修(九)对该罪进行了修改,说不定就会发生变化哦。
其它律师的回答并不准确,并不是说自愿告知就不会构成该罪,构成该罪的关键在于“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因此即使是自愿告知的,一旦出售或者非法提供,仍可以构成该罪。
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是属于什么犯罪型别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资讯罪是指以窃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资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