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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职能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火烧 2022-07-16 22:46:21 1120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援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其它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免误抓好人。
3、作为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的作用:一般的民间案件是民不诉官不究,但是,在审判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时,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援公诉的职能。

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是什么?

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依据相关法律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包括监察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援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各个地方的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的职能.

权力机关:
代表统治阶级集中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原则,三大机关各自独立,互相制衡,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在议会制国家,法律上承认议会有权控制内阁(行政机关),但不能干预司法。实际上国家权力主要通过行政机关(政府)来行使。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制度,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它们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进行工作。在中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行政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从行政体制和机构编制管理来说,国家行政机关也是各类机关中职能最复杂、机构设定最多、工作人员最多、规模最大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五级政府,各级政府还设定了各种机构。
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国各级行政机关的工作。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主任、审计长、祕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的决策机制是国务院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总理办公会议。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务院的主要职权共18项,由《宪法》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负责组织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一切行政事务,它们实行的是双重从属制: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同级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它们还要对其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领导。依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直辖市的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县、自治县、市辖区及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四级。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行政主体。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的原则,设立若干职能部门,承担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职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和合并,有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同时受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获或业务指导。职能部门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决定,并能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过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批准,在一定区域内可以设立一定的派出机关。我国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有三种类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依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派出机关虽不是一级人民政府,但实际上却在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能,在一定的区域内行使著对所有行政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对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就是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我国的审判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其中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
我国的人民法院组织体制分为四级:基层、中级、高阶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铁路、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
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行使国家的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法律监督权,法律监督权也叫检察权。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区别。它既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国家审判机关,而只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的基本职能是保证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刑罚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通过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察究,保证公务活动的合法性,实现对行政权的制约;代表国家对犯罪人提起公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这种自上而下的排列反映了检察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及其集中统一的特点,这与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有显著不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检察机关必须一体化,必须具有很强的集中统一性。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最高检察机关,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的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包括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各级人民检察院都是与各级人民法院相对应而设定的,以便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式办案

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一、 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大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观教育。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是正确行使权力的思想基础和前提条件。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条规的学习,自觉做遵纪守法的模范、执行制度的表率、廉洁自律的标兵;要从思想教育入手,着力强化检察机关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主动大胆监督他人的意识。
二、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不断创新和完善监督制度。
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制度,是确保监督工作规范、有效开展的重要保证。当前,要着重解决在监督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的程序较慢、临时性和原则性规定较多、制度的刚性不强等问题,切实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要认真落实《gcdzg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法规制度,结合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加大对监督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使监督制度真正成为一种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制度。
三、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突出抓好对“一把手”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着重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点,也是监督和制约的难点。要建立政治责任制度,按照“谁主管、谁监督、谁负责”的总体要求落实“一把手”的监督责任制,“一把手”不但负责推荐、选拔、任用干部,而且还要负责监督管理干部。要努力提高党组民主生活会质量,敢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讲真话,敢于引火烧身,敢于敲当面鼓、对面锣,建立起真理面前人人平等的同志关系。要加强对“一把手”的审计监督,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教育和挽救干部。
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建立适度分权、相互制约的权力执行机制。
针对部分部门和岗位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要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执行机制,这是建立权力执行制约机制的前提和基础。进一步划分各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特别要围绕加强对直接受理人财物的权力行使的规范和限制,进一步明晰各种职务和岗位权力的界限、定位和行使方式,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全面推行定期交流轮岗制度,规定不同职务、不同岗位的任期时限,特别对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要有刚性规定,使交流轮岗成为一种实实在在制度,成为一种工作常态。在权力集中的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建立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化解权力腐败风险。全面实行检务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执行。
五、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加大对滥用权力的查处力度。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犯罪现象尽管一时杜绝不了,可是预防得好,把犯罪率降下来,或者说是大幅度降下来,则是完全可能的。犯罪率的高低早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稳定、和谐和文明状况的一个重要尺度。降低犯罪率同降低人的肌体上的发病率一样,必须坚持“防”重于“治”,“防”先于“治”。惩治是一种有效的预防,也是对权力实施有效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必须把严厉惩处作为促进监督的有力武器,严厉查处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腐化堕落、办关系案、人情案等滥用权力的行为,使领导干部防微杜渐,警钟长鸣。
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就是要凝聚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强大合力。
要举全院之力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不断增强监督的民主性。教育引导干警提高监督意识,理性开展对领导的监督。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发案单位正确行使对重大决策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正确运用区域网、检察简报等资讯平台,有序开展舆论监督,形成对权力制约监督的强大合力,使制约和监督发挥更有效地作用。

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主要任务是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
(四)依法对贪污案、贿赂案、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渎职案以及认为需要自己依法直接受理的其他刑事案件进行侦查。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侦查工作。
(五)对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捕、提起公诉。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起诉工作。
(六)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开展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
(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八)对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在行使检察权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纠正错误决定。
(九)受理公民控告、申诉和检举。
(十)受理对贪污、贿赂等犯罪的举报,并领导全国检察机关的举报工作。
(十一)提出全国检察机关体制改革规划的意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检察技术工作和物证检验、鉴定、稽核工作。
(十二)对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司法解释。
(十三)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细则和规定。
(十四)负责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和队伍建设。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依法管理检察官的工作。制定书记员管理办法。
(十五)协同地方党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或不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撤换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委员。
(十六)协同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定和人员编制。
(十七)组织指导检察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和指导检察系统的培训基地及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八)规划和指导全国检察机关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九)组织检察机关对外交流,开展有关国际司法协助;审批与港、澳、台地区间的个案协查工作。
(二十)管理机关干部和直属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审批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
(二十一)负责其他应当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法律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纪律检查机关都是什么?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定的监督机关,也是法定的检察机关,都是指检察院,是司法机构。纪律检查是党内部的机构,不是政府的,他们只管党员的事。

检察机关如何在“平安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

“平安建设”是新形势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新举措,是新时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展的必然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对“平安建设”工作高度重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立足检察职能,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全力营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这是新时期、新形势下给检察机关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平安建设”中应从以下五个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重大意义 “平安建设”是党中央针对社会发展现状提出的一项重要战略部署,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肩负著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全体检察干警必须领会“平安建设”在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意义,要切实增强检察工作在新形势下的责任感,要自觉把“平安建设”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加强领导,强化措施,发挥职能,积极推进“平安建设”。 二、发挥检察职能,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要全力投入到“平安建设”中来,依法履行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增强反贪、渎职侵权、侦查监督、公诉职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为“平安建设”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一要严厉查办职务犯罪,查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案件,以及利用职权非法拘禁、刑讯逼供侵犯人权的案件;集中查办群众反映强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引发上访、影响稳定的职务犯罪案件,努力防范和减少不稳定因素;要讲究办案的策略和方式方法,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绝不能因办案引发群体上访和社会不稳定问题发生。二要认真排查和调处矛盾纠纷,及时妥善处理上访案件,重点抓好涉检上访案件处理,实行定领导、定人员、定措施、定期限、包处理的“四定一包”责任制,逐级对群众来信来访进行排查,做到一访一清,一案一结;要建立预防控制机制、资讯传输机制、快速反应处置机制和工作协调配合机制,构筑超前控制防线;要建立公开听证和答询工作制度,对无理取闹、缠诉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工作者和当事人亲属参加,实行公开审查、阳光执法,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的力量做好化解矛盾纠纷工作。三要立足检察职能,坚持标本兼治,要加大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把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有机统一起来,从源头上减少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三、加大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永恒的工作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和纠正刑事、民事诉讼当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实现公平正义。要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查,以罚代刑,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违法犯罪问题,防止和纠正打击不力的现象,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诉讼监督和查办犯罪相结合,真正做到维护公平正义,维护司法公正。 四、建立法制环境,加大服务力度 建立优良的法制环境,必须克服单纯办案和就案办案的做法,要注重办案的方式方法,积极主动为案发单位提供法律帮助,针对出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加强防范、堵塞漏洞、遏制职务犯罪势头,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检察机关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检察干警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高素质检察队伍。 综上所述,检察机关在“平安建设”中应该落实好以上五项工作,才能更好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更好地为“平安建设”作出更大地贡献。

如何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论文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
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物件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定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定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
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著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资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络,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
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资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资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充套件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资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
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
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定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路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资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
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物件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
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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