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如何认定 镇江统资联非法集资
镇江统资联非法集资
镇江统资联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涉嫌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镇江华诚酒业非法集资?, 镇江民资通财富是否非法集资?
判断是不是非法集资,则要看该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简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物件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
一是以投资新型专案名义非法集资。近期发现,上海一些不法分子以旅游服务公司名义与被害人签订《投资上海桑塔纳3000型小客车执行协议》,以投资购车进行商业运营的名义,骗取投资者1500万元后逃往美国;又如北京一家公司自2006年起鼓吹弘扬绿色环保、倡导健康农业文化及红色生态观光旅游的“家园置业计划”,吸引群众投资种植专案,投资者与公司签订《产品收购合同书》和《育成质量承诺书》,4万元为一单,由该公司代为种植,产出果实自用或由公司包销。一年后公司无条件按约定价格、产量收购,并保证投资者可以得到12%的固定收益。近期因资金链断裂,该公司已无法返还集资款项,公安机关初步查明,该案涉及全国10余个省、市、自治区,非法吸收资金数千万元。
二是原始股成为犯罪分子行骗的幌子。南方某公司自称拥有专业团队和主管部门内线讯息,招募股民集资炒股,保证股民每年150%的赢利,在15到20个交易日内就可以返还客户20%到30%的利润。资金募集过程中,公司按承诺每天返还资金,吸引更多人员加入,现公司人员已无法联络,投入的大量资金无法索回。各地陆续发现多起此类案件,已有不少群众被骗。还有一些不法人员以代购未上市股票和原始股为名行骗。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某代理处宣称能代购珍奥核酸原始股,股票上市后即可获取丰厚利润,吸引大批不明真相群众投资购买,被骗资金1000余万元,犯罪嫌疑人卷款潜逃。
三是以国外企业名义出现。发生在上海的一起集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自称是美国某公司上海代表处负责人,以收取手续费,为内地居民进行境外外汇保证金交易提供资金汇兑服务的形式非法集资。该公司通过打电话和在网站释出广告,吹嘘参加交易即可获得100到500倍利润,以此招募中介代理商发展客户,鼓动已经受骗的“投资者”欺骗更多人加入,使受骗人群以“滚雪球”方式剧增。该代表处为此高薪雇佣两名外籍人员出面与客户洽谈,使参与人员深信不疑,误入陷阱。
四是传销方式频繁使用。近期某网站高频率释出某公司投资原油期货、黄金期货和各种工农业商品期货、股指期货、利率期货等短期可获高利的资讯,向俄罗斯、中国、巴西、印度等国公民非法吸纳资金。投资方式分四档:投资100欧元,月返息10%;投资500欧元,月返息15%;投资1000欧元,月返息20%;投资2000欧元,月返息25%。投资后次月开始返息,连返12个月。该专案还设有发展下线的方案,发展下线越多获得返利越多。该专案所有投资、返息都是通过网际网路进行。短短数月该专案交易额已高达4.5亿欧元。
五是假借奥运题材炒作。近期在四川等地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散发传单并在网际网路上进行“奥运财运互助联谊活动”,打出支援奥运、回报社会、发扬爱心和网路传递的旗号。新加入者向其他3人分别汇入30元互助金,同时至少发展10人下线后即获得用100元投资赢取300万元回报的机会。
是否可以解决您的问题?
非法集资属于刑事犯罪,建议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一百零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什么是非法集资,非法集资的定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认定的关键点:未依照法定程式经有关部门批准。
揉谷镇新集非法集资
【集资诈骗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档案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非法集资投资者有罪吗,非法集资如何认定
您好,
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和数额达到较大是构成该罪的必备条件;其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准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集资诈骗罪与集资借贷纠纷、集资诈骗罪与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界限。
集资诈骗罪是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第一个罪。在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罪名的规定尚未出台之前,刑法学界对这个罪名有四种不同的称谓:一是非法集资罪,二是非法集资诈骗罪,三是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罪,四是集资诈骗罪。前两个罪名著眼于集资行为的非法性,而后两个罪名则强调诈骗是犯罪的手段。我们认为,以集资诈骗罪来概括刑法第192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仅符合立法本意,而且简洁明了,既具备了罪名表述的高度概括性,又反映了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所以,用集资诈骗作为罪名更能体现立法意图。
一、集资诈骗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这一概念,凡是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作为有机的统一整体,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是由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四个要件组成的。这四个要件是构成集资诈骗罪必须具备的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集资诈骗罪。正确理解和掌握集资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对于准确地区分集资诈骗罪与非罪和集资诈骗罪与他罪的界限,以及正确地定罪和量刑,都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一)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
什么是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近几年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对它的理解和认识不尽一致,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既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又同时破坏了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第二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秩序以及国家、法人和公民的财产权益;第三种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这是因为集资诈骗行为是以“集资”的形式非法挤入金融市场,采取以高利率、高回报等方式,非法吸收社会上的资金,影响了金融资金的流向,破坏了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另一方面,集资诈骗行为是指借“集资”名义非法占有他人资金,严重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所以,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认为集资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经济管理秩序,尽管没有错误,但未免过于宽泛,而没有触及集资诈骗罪的直接客体。
(二)集资诈骗罪的客观方面
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从这里可以看出,构成本罪的客观方面,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使用诈骗方法
即行为人在非法集资时,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资金的行为。如,行为人虚构投资专案,伪造证明档案,擅自成立未经批准的公司、企业,采用比银行同期存款利率高出若干倍的方法来吸引、欺骗投资者。例如,原无锡市新兴实业总公司的几名主要犯罪分子,假借合作经营“一次性注射器”、“医用乳胶手套”之名,以月利息5%至10%的高利率为诱饵,骗取了人民币32亿元的集资诈骗案,造成12亿余元的经济损失。这种诈骗方法,都是采用使人信以为真的手段,诱使他人自愿地将资金
交给犯罪分子。
2、非法集资
即行为人未经批准或经批准但已撤销,违反法律、法规,采用欺骗方法向社会公众或企业、事业等单位募集资金的行为。可见,非法集资既指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也指虽经批准但已撤销仍然继续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的物件是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因此,非法集资的物件人数多、范围广、数额大。上文例举的原无锡新兴实业总公司集资诈骗案,共涉及13个省市273人。其中党员187人,县处级以上干部126人,地厅级以上包括省部级干部55人。其中有无锡市副市长丁洗兴、北京市副市长王宝森。
3、集资诈骗的数额达到较大的程度如果数额不是较大的,不构成犯罪,只能以违法行为处理。
(三)集资诈骗罪的犯罪主体
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企业等单位。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自然人犯罪时,也都是以单位的名义进行的。因此,在认定犯罪主体时,必须注意区分具体个人意志支配下的行为与单位整体意志下的行为,才能准确地区分个人集资诈骗罪和单位集资诈骗罪。
(四)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并且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所谓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敛来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如何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的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呢?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即携带集资款逃跑的、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利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就可以认定行为人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所以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构成本罪的必备要件。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尽管使用了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也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非法集资的十大真相:什么是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的定义
1、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违反法律、法规,通过不正当的渠道,向社会公众或者集体募集资金的行为,是构成本罪的行为实质所在。
3、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制定发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五)其他扰乱金融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