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折旧全套分录 企业销售公司固定资产二手车的增值税该如何入账,增值税报表该如何填?很急啊,麻烦各位了
企业销售公司固定资产二手车的增值税该如何入账,增值税报表该如何填?很急啊,麻烦各位了
企业销售公司固定资产二手车的增值税该如何入账,增值税报表该如何填?很急啊,麻烦各位了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相关政策
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注对于售价低于原进价的,不能免税)
二、变卖固定资产减半征收审批要报送资料:
1、书面申请报告2、《减免税申请审批表》3、办理审批时,预缴应征的税款。
(税局使用的单证编号《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042)
三、具体核算例项:
例:某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2月11日变卖固定资产2万元,按4%征收率计算减半征收的税款。
(一)、计税公式:应为:[20000÷(1+4%)]X4%X50%=384.62
(二) 涉税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借:应收帐款(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销项税额)769.23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230.77
2、 按4%减半征收有应交税金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384.61
贷: 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84.61
(如果在当月有较多业务,连同其他业务一并结转)
3、 上缴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84.61
贷:银行存款 384.61
4、结转“补贴收入”: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减免税款)384.62
贷:补贴收入 384.62
四、使用税控机(一机多票系统)开具普通发票 注意: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系统》中的操作
1、 先在开票系统中的商品编码中增加相应固定资产的商品,税目选择4004(商业4%)。
2、 在“普通发票”票种填开,选择相应的单位和刚才新增的商品编码,按“列印”,发票随即开具成功。
(二)、《增值税企业电子报税管理系统》中的操作
1、 先用“销项发票管理”下的“从介面读开票资料(一机多票6.10)”读入当月开票的销项发票。
2、 再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和28栏(分次预缴税额)栏中输入该固定资产应征税款(4%的减半额)。
(三)、复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显示:
若增值税是按4%减半征收的,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5栏“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栏显示19230.77元;在主表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显示769.23;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栏显示384.62元;在28栏①分次预缴税额显示384.61元(预缴税款税额)。
1、你公司作为出售二手车的单位,应该由你单位开具发票啊?谁销售谁要开具销售发票。
2、如果你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车辆,因为当时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所以现在出售也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则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1.17*17%=2179.49元。
3、如果你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或你单位压根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15000/1.03*2%=291.26元。
特此回答!
企业销售公司固定资产二手车的增值税该如何入账,增值税报表该如何填?
1、你公司作为出售二手车的单位,应该由你单位开具发票啊?谁销售谁要开具销售发票。

2、如果你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果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车辆,因为当时购进时已抵扣了进项税额,所以现在出售也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7%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则应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15000/1.17*17%=2179.49元。
3、如果你是2009年1月1日之前购进的,或你单位压根就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15000/1.03*2%=291.26元。
企业出售固定资产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3%减按2%征收):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二)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二款
二、一般纳税人
(一)基本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原营业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小贴士】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的,选择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政策依据: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三)开票规则: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文来源:松江税务,由东奥会计线上整理发布)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如何入账拜托了各位 谢谢
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的增值税如何入账,这个首先得看这个固定资产的性质是什么而定哟。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企业购进机器装置等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纳入固定资产成本核算,可以在销项税额中抵扣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除上述情况外,税额是将全部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的。 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 (同上)
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用友里如何入账?
现在收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要该固定资产不是交消费税的小轿车等,原值为不含税金额:100万。
如果是交消费税的小轿车等固定资产,按价税合计金额117万计入原值。
固定资产卡片上原值按固定资产应入账原值计。
含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在用友里如何入账?麻烦告诉我
购入117万的固定资产,对方开具含17万的增值税,在用友里面做固定资产卡片是按100万,还是117万标记原值??而且自动生成的凭证合计数不能修改
销售抵扣过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如何纳税?
财税〔2008〕170号档案规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购买时已经认证抵扣过的固定资产,再销售时按17%适用税率征收。
销售抵扣过增值税的固定资产,销售价格低于净值的,低于净值部分,不做进项税金转出,而是计征销项税。
销售抵扣过增值税的固定资产,计征销项税,与销售价格是否低于原值(或净值)无关。
销售固定资产中增值税如何处理?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档案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