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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避用工风险的方法 员工自动离职时,如何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

火烧 2022-09-24 00:33:20 1056
员工自动离职时,如何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 员工自动离职时,如何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我认为员工自动离职的话,要注意以下几点:1、员工的离职申请是必须有的2、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也应该准备好,确保员工本

员工自动离职时,如何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  

员工自动离职时,如何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

我认为员工自动离职的话,要注意以下几点:1、员工的离职申请是必须有的2、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也应该准备好,确保员工本人签字确认3、材料准备齐全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4、如果企业存档的话,及时办理员工档案转移,或者如果员工退档的话,及时办理退档手续,如果不退档的话,要留下不退档的说明,以为退档是有期限的,如果员工离职当时说不退档,后续又要求企业退档的话,如果企业没有一句,会陷入不良境地本人能想到以上四点,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企业如何规避用工风险

企业用工6大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式。
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对现有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用工制度带来了全新的变革与挑战,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革除以往陈旧的用工观念,以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成本,缓解劳动合同法带来的冲击。
规章制度制定
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贯穿于用人单位的整个用工过程,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合同解除权的重要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章制度,公司的管理将会陷入困境。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对规章制度以大篇幅进行了规定。从法律规定看,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
风险分析
不合法的规章制度,在仲裁或诉讼中不能作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规章制度必须符合“民主程式制定”、“合法”,“公示”3个条件,才可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包括内容违法、制定程式违法、公示程式违法。
应对策略
规章制度制定修改应履行民主程式,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履行公示程式。
对旧的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进行修订或删除。
公示方法与技巧:公司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员工手册发放法(保留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法(保留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法(保留试卷)。从举证角度考虑,不推荐网站公布法、电子邮件通知法、公告栏张贴法,因为这3种公示方式都不易于举证。
对劳动者入职审查
实践中用人单位招聘过程的简单化、形式化,不注重入职审查,加上劳动合同法对双重劳动关系的间接承认,轻视入职审查将给用人单位用工带来很大风险。
风险分析
如不进行入职审查,劳动者以欺诈手段入职的,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
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应对策略
招用劳动者时,要求其提供与前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保留原件。如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其原单位出具同意该员工入职的书面证明。
核实劳动者的个人资料的真实性,比如学历证明、从业经历,要求劳动者承诺未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原单位进行核实,以免发生不可预测的诉讼风险。
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和期限要求
为了破解实践中事实劳动关系的泛滥和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顽疾,劳动合同法强调劳动合同的书面化,不管订立、变更、解除、终止,一律采取书面形式。
风险分析
工资成本的增加: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对策略
革新用工观念,养成先订合同后用工的习惯,最迟必须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抛弃双方可随时终止劳动合同的观念,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保留相关证据,比如向劳动者送达签订合同通知书证据等,用人单位将不承担法律责任。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订立陷阱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了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种情形。第八十二条第二款则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意思很明确,在3种情形下,只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才可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需每月支付两倍工资,这里实际上暗藏了一个很大的“陷阱”,用人单位一不留神将很容易掉入。
风险分析
在劳动者符合法定3种情形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也预设接受,但时隔数月或者数年,突然要求公司从该固定期限合同订立之日开始每月支付两倍工资。从法律规定看,其主张是可以成立的,因为劳动者并没有提出过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本应当主动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口头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劳动者的意思订立,但履行一段时间后,劳动者反悔,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举证系劳动者提出的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面临支付两倍工资的风险。
应对策略
当劳动者符合上述情形的,订立合同前,用人单位应当增强证据意识,实践中建议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征询需订立哪种型别的合同,如劳动者同意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一定要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被劳动者利用而导致用工成本增加的风险。
试用期的全新规定
针对实践中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试用期,导致试用期成为“廉价期”、“白干期”,损害劳动者的利益,劳动合同法对此做出了多项规定,以保护劳动者权益。
风险分析
单独试用合同风险:单独签订试用合同或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赔偿金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人财两空风险: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覆函》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提供出资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应对策略
严格执行试用期规定,不违法约定试用期。
合理设定试用期限:比如,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达6个月,但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零354天时(不到3年),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一天之差,试用期可相差4个月,用人单位可选择适当的合同期限,来决定符合企业利益的试用期。
慎重决定试用期内是否提供专项费用培训,为避免风险,提供专项培训前可提前终止试用期。
非过失性解除合同方式选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在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的,是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还是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呢?
风险分析
两种解除劳动方式经济成本相同: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劳动合同30日届满后解除,这30日内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工资,和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成本一样。
二者风险不同:第一种方式下,30日可发生很多事情,劳动者在这30日内仍存在工伤、患病、怀孕、意外伤害的风险,有这些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将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方式下,用人单位支付了一个月工资后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不会再产生用工风险。
实践中3种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均需遵循其程式,比如不能胜任工作的,不能直接解除,需先培训或调岗,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违反该程式的,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支付二倍经济补偿金。
应对策略
避免违法解除风险,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先另行安排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需先培训或调岗;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需先变更。
选择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解除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再解除风险小得多。

企业如何规避员工录用与入职风险

在日益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招聘作为企业人才竞争的重要工作,被各企业所重视,优秀人才寻访到了,薪酬也谈妥了,人才是否能够如约而至,能否毫无隐患的安全入职,是招聘过程中应当重点关注的一个环节,企业的HR要从招聘开始就注重风险防范。企业找到所需人才,人才找到合适的企业,录用与入职才是双方握手相识的开始。以下就从几个方面谈一下招聘录用与入职环节的风险防范。
一、 录用管理环节
1、入职前做好背景调查
候选人为达到企业的招聘要求可能会对个人相关资讯进行变更、隐瞒或者欺骗,因而企业在候选人面试到入职前要进行身份资讯的验证。
企业在为员工传送offer前尽量完成其背景调查;一般情况下,需要征得被调查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学历、工作经验等是决定一个人工作能力的基础。提供虚假资讯的员工一般来说都是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的。虽然用人单位可以与欺诈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解除合同前对欺诈的员工支付正常的工资,但员工却无法提供相应的工作业绩,这一来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又给业务部门带来的影响。
入职前的背景调查不可能完全考察被调查人的资讯准确性,为规避在用工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员工与其他企业尚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的,视为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过后,可以员工存在欺诈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可以书面与劳动者约定,如果因此而致使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追偿。
2、关注竞业限制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阶管理人员、高阶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招录新员工时应当注意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以规避由于招录人员与原单位的协议产生争议时需要负的法律责任。企业在招聘时可以通过查阅员工与原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可以让招聘员工写下保证书,保证其不负有保密和竞业限制的义务,否则责任自负。如果新的用人单位被原单位起诉,在有员工保证书情况下,新单位就有可能免责或承担较轻的责任。
3、Offer环节重效力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要约”就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针对于《录用通知书》,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作为企业向应聘者发出的要约,目的是与应聘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录用通知书,一般包含以下内容:报到时间;报到地点;报到手续;报到需提供的材料;报到注意事项;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期限;其他事项。
更重要的是,录用通知书要有用人单位的盖章,或者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生效的Offer用人单位若用人单位单方反悔,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录用通知书在内容上包含了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内容,但毕竟与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因此在员工入职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二、入职管理环节
1、 入职材料稽核
员工入职材料的现场稽核至关重要,在员工入职当天企业可收取员工相关材料,比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毕业证书、学历证明、其他资质证明、近期体检报告、离职证明、竞业限制或保密协议等,并建立入职档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在收取员工材料查验完毕后应当将相关个人证件的原件交还给本人,并且不得收取相关财物。
2、 劳动合同签订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按照法定形式在法定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如:支付双倍劳动报酬的风险;导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成立的风险等。注意《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其中包括合同的整体无效和部分条款无效,尤其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合同期内不得结婚、不得生育的约定”等等。
建议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企业的规章制度公示给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将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以让劳动者阅读学习,让规章制度真正的发挥效用,减少劳动争议。

个人承包制,能规避企业的用工风险吗?

不能,企业和承包者一起承担用工风险!

企业用工风险规避?

结合实践操作与法律规定来看,目前企业用到的用工模式(及利弊分析)如下:br/>1、自用工之日起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弊端在于用工成本较高,但应与违法成本相权衡后做选择。2、不签署任何的书面协议,不缴纳社保。产生纠纷后由员工向劳动部门举报,申请劳动仲裁。弊端在于:如劳动关系一经确定,需赔偿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缴纳未交社保的滞纳金,可能被判处罚款等。利在于员工需举证证明劳动关系存在,所以如果采用这种操作,最好不要给员工留下任何证据,比如现金发放工资,不打卡签到等。br/>3、与员工签署《劳务合同》,不缴纳社保。利在可在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上做一下挣扎,法院首先会定性。弊端在于如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则需承担相应的责任。br/>4、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但员工签署自动放弃缴纳社保的宣告。弊端:经查询相关判例,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再依据相关规定承担责任。利在于减轻一点违法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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